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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所積欠的不當得利或其他費用,後手是否負有償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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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原則上繼受人不當然負擔前手所積欠之不當得利與管理費,除非其明知且同意承擔,或法院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認為繼受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者除外。因此,在交易階段落實「查詢義務」與契約保障機制,對買受人而言至關重要,也是避免日後訟爭之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買賣與權利繼受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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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欠了一屁股社區債務,需要我來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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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原則上新屋主對於前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分攤費用、不當得利或因專有部分瑕疵導致的損害賠償,均不當然負責,這些屬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下的個別債務,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隨不動產移轉而移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購買公寓大廈的房屋後,若發現前屋主積欠大樓管理費、未分攤的電梯更換費,甚至其專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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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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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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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管契約?什麼是規約?在房屋買賣有什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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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分管契約應重視其成立程序與是否登記,否則即可能因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失去實際效力;而規約則因有法律明文規定程序與效力,即使未經個別同意或知悉,亦對所有繼受人產生拘束。建議所有不動產共有人或區分所有人,於訂立分管契約或參與規約決議時,應充分理解其法律意涵,並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合理,以發揮自主管理與權利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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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欠繳的大樓修繕費應否由後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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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前手積欠的大樓修繕費是否應由後手負擔,應依其債務性質與產生時間點而定。若該筆費用已於前手所有期間成立,並屬於明確金錢給付義務,則管理委員會應向前手請求;若後手未明知並承諾承擔,即不得以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對其主張責任。惟若社區因原資金不足重新啟動補收機制,並經合法區權會重新決議,後手即作為現任所有權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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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積欠社區管理費,後任來負責嗎?如果決議要求負擔,這種決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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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社區管理費屬維持共同生活秩序之必要開支,然其債權請求主體仍須限於積欠人本人,若將此責任逕加於繼受人,除有違債之相對性與法律明文外,亦損及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市場穩定,惟有當社區管理條文制度完整、資訊充分揭露且取得人明知並承諾承擔時,始可例外認定其具承接前任債務之法律效果。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便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