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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其決議事項較法令所容許條件,採更嚴格標準者,是否「抵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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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規約若對專有部分採取較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更為嚴格之使用限制,雖不當然無效,但其效力仍須符合契約正當性原則、公平性原則及不得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之要件。實務上應審慎評估該限制是否屬於合理自治範疇,抑或形同逾越法定範圍之限制措施,一旦造成他人重大損失或對原法令容許權利形成實質剝奪,即可能被認為與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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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管契約?什麼是規約?在房屋買賣有什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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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分管契約應重視其成立程序與是否登記,否則即可能因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失去實際效力;而規約則因有法律明文規定程序與效力,即使未經個別同意或知悉,亦對所有繼受人產生拘束。建議所有不動產共有人或區分所有人,於訂立分管契約或參與規約決議時,應充分理解其法律意涵,並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合理,以發揮自主管理與權利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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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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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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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欠繳的大樓修繕費應否由後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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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前手積欠的大樓修繕費是否應由後手負擔,應依其債務性質與產生時間點而定。若該筆費用已於前手所有期間成立,並屬於明確金錢給付義務,則管理委員會應向前手請求;若後手未明知並承諾承擔,即不得以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對其主張責任。惟若社區因原資金不足重新啟動補收機制,並經合法區權會重新決議,後手即作為現任所有權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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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管堵塞 清通費用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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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廈公用管線堵塞而導致之修繕責任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除非能明確歸責於特定住戶;若住戶已更替,則繼受人(即新住戶)應依條例規定繼受前住戶之義務,不得以非發生時點所有權人為由抗辯。新住戶一旦取得區分所有權,不論是否為新生費用,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與第24條規定,依法繳納由會議決議所生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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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積欠社區管理費,後任來負責嗎?如果決議要求負擔,這種決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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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社區管理費屬維持共同生活秩序之必要開支,然其債權請求主體仍須限於積欠人本人,若將此責任逕加於繼受人,除有違債之相對性與法律明文外,亦損及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市場穩定,惟有當社區管理條文制度完整、資訊充分揭露且取得人明知並承諾承擔時,始可例外認定其具承接前任債務之法律效果。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便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