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要怎麼裝,才是合法?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自行裝設監視器雖然出發點是保護自家安全,但若未依法處理,反而可能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共用部分管理之規定,甚至涉入民法或刑法上的隱私侵害或妨害秘密等爭議。因此,在尚未確認法規授權、社區規約允許與其他住戶同意之前,不宜擅自安裝監視器,應循合法、公開、透明的程序為之,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同時兼顧社區和諧與他人隱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住宅安全意識日漸提升的情況下,不少住戶為了自家安全考量,選擇於住家門口加裝監視器,以補足社區既有監視系統的死角,例如電梯出入口、門口走廊等區域。然而此舉常引發與其他住戶、管委會的爭議,甚至觸及個人隱私保護與違法裝設的問題,因此若想避免衍生法律糾紛,便須了解監視器設置的法律依據與實務注意事項。
 
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例如電梯間、樓層走廊、樓梯間、垃圾集中區等空間,其修繕、管理與維護工作,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換句話說,若住戶門口前的走廊為建物的共用部分,則非經管委會同意,個別住戶不得擅自於該處裝設監視設備,否則即有違規之虞。即便主觀上僅是出於居安防盜的善意,若未經社區內部決議程序授權,即可能遭質疑違反共用空間管理規範。
 
其次,裝設監視器之所以易生爭議,主要是可能涉及對其他住戶隱私權的干擾或侵害。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意旨,隱私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而民法第195條亦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權,即便未造成財產損害,仍得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因此,即便監視器未拍攝對門住戶內部、也未錄製對象的聲音,只要其角度涵蓋到他人門口或日常進出區域,導致他人行為長時間處於被拍攝或監控的狀態,即可能構成不法干預,侵害對方於住宅空間享有的隱私權益。
 
進一步而言,是否構成侵害,實務上會參酌「是否有隱私權保護之合理期待」此一標準。例如,雖然樓梯間或走廊為共用空間,但仍可能被視為半私領域,係住戶日常生活與親友往來進出的必經之處,其進出行蹤、訪客頻率及停留時間等資訊,透過監視器即可被長期觀察與記錄,易造成對特定個人生活模式的掌握,因此一般法院與行政機關也多傾向認定住戶於此類空間仍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若裝設者未經同層住戶或管委會事前知情同意,擅自於共用走廊設置鏡頭,便可能構成違反隱私之不法行為,受害者可依民法第18條排除侵害人格權、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或第195條不法侵害人格權之規定提起損害賠償,或請求移除該監視器設備。
 
基於上述風險與法律爭議的實務考量,建議住戶如欲於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應先行釐清該空間的所有權性質與使用屬性。若確實屬於共用部分,則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與第36條所授權,由管理委員會依照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統一之攝影設備設置管理規範,例如裝設位置、鏡頭角度、儲存時間、調閱程序與防濫用機制等,並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確保社區整體管理透明化與合法化。倘若該裝設區域已明確劃歸為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則雖可由該住戶單獨決定設置與否,但仍建議與管委會及鄰近住戶協調,盡可能取得諒解與共識,以免後續引發不必要的抗議與民刑事糾紛。
 
實務上,較為妥善的做法是由管委會統一進行規劃與裝設,例如在每層樓電梯出入口、垃圾間、地下停車場與大門出入口設置多點攝影機,並公告鏡頭方向與監控範圍,設置告示牌以提醒住戶該區域為監控區域,並依法妥善保存與使用錄影資料,避免濫用或外洩。如此既可兼顧公共安全防護功能,又不至於落入私人對私人之間的互相監控或侵犯隱私之困境。

-房地-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相關法條=憲法第2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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