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任意將樓梯間放置雜物及在外牆懸吊廣告看板,該如何處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樓梯間堆置雜物與陽台外牆懸掛廣告看板,無論是對社區通行動線或視覺環境皆有明顯影響,依法應加以管制。住戶如發現有鄰居出現上述情形,建議可先透過管委會進行溝通勸導,若不果,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介入處理,甚至依刑法提起刑事責任追訴。管理委員會則應負起維護公共空間秩序的責任,依法處理違規情事,並可定期宣導相關法規,避免住戶因不知法令而誤觸法網。良好的社區生活仰賴全體住戶共同遵守規範,惟有建立明確且一致的管理制度,方能維繫公寓大廈內的居住品質與安全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都市化高度發展的今日,越來越多民眾選擇居住於公寓大廈中,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社區管理與住戶間使用空間的衝突與違規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便是鄰居任意將雜物堆置於樓梯間,甚至在自家陽台外牆懸掛廣告看板的問題。這些行為不僅影響公共空間的通行與安全,更可能構成違法情事,應予以重視並依法處理。
首先,針對樓梯間堆放雜物的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明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此條規定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內之公共空間暢通無阻,確保逃生通道功能完整,保障住戶生命安全。一旦住戶有違規堆置雜物之行為,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即應主動制止,若住戶不從,則可依規約處理,或進一步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除行政處理外,倘若堆置雜物行為已構成對其他住戶人身安全造成實質危害,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9-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即「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受害住戶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或向警方告發,促使行為人負起刑事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共安全意識。
其次,就住戶擅自在自家陽台外牆懸掛廣告看板之行為,亦須區分該外牆是否屬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明定,公寓大廈之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若該大廈已有規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完成向主管機關報備者,則應受該等規約或決議之拘束。換言之,即使陽台為專有部分,其外牆仍屬於共用部分或屬法令所限制之範圍,設置廣告物不得任意為之。
違反前述規定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明確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置之權限。具體而言,當住戶未經同意擅自懸掛廣告物時,管委會應予制止,倘住戶置若罔聞,則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即可代為回復原狀,其所生費用由違規住戶負擔,杜絕部分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破壞社區整體觀感與結構安全之情形。
-房地-公寓大廈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刑法第18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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