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點交中,原屋主拒絕搬遷,應該如何處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買受人若遇原屋主拒不搬遷,可依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9條向法院聲請點交,由法院依法執行排除占有並移轉實際使用權;若原屋主於查封後占有,則法院點交有強制力,若點交後復行占有亦可再聲請排除;倘若原屋主提出不合理搬遷費要求並威脅破壞屋內設備,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與毀損罪,買受人應即時報案或提出告訴;至於點交前切勿私自斷水斷電,否則可能反觸刑責。若無法透過法律快速排除占有,買受人可衡量時效成本與風險,考慮與屋主談妥搬遷費達成和解,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儘早取得不動產的實質使用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法院拍賣不動產後,買受人依法應可透過法院點交取得實際占有權,但現實中常見的情況是,原屋主拒絕搬遷,甚至以索取高額搬遷費為條件,否則威脅損壞屋內設施。對此,應從法律程序與刑事責任兩方面說明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97條規定,當法院完成不動產拍賣程序並由最高出價者拍定後,只要買受人依規定繳清拍定價款,法院即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買受人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即依法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此時,所有權人已轉為買受人,但是否能實際進入住用該不動產,仍需視占有情況而定。
 
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若於查封後仍由債務人本人占有,執行法院得主動解除其占有並辦理點交予買受人。如果原屋主拒絕搬遷,法院在拍定確定後,即可安排法警與司法事務官進行強制點交,若遇抗拒情形,法院得請求警察協助執行。完成點交後,即使原屋主再度進入房屋復行占有,買受人仍可再次聲請法院進行排除與再點交,確保不動產使用權的順利交付。
 
如買受人已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即表示法律上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在尚未完成點交前,房屋仍由原屋主占用,買受人即便具備所有權,尚不具備實際支配權,因此不得擅自斷水斷電。倘若買受人為迫使原占有人遷離而採取斷水斷電等手段,恐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尤其電力與自來水多由原所有人申請契約,若非買受人為戶名登記人,便無權片面中止服務。
 
關於原屋主要求高額搬遷費的行為,若其以不搬遷或威脅破壞屋內設備為要脅,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加害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方法,施以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原屋主明示或暗示「不給搬遷費就破壞房子」,則可能構成犯罪,買受人可蒐集錄音、簡訊或證人等證據,向警方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
 
此外,若在點交前屋內設備遭受破壞,買受人也可依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提出告訴,並得依民法第184條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買受人可憑拍定公告的現況照片、標示清冊與點交時的現況比對,作為損害證明,請求賠償損失金額。
 
雖然現行制度已提供買受人法律救濟途徑,但實務上,法院執行點交程序可能需要數週至數月不等,若屋內有物或遇重大抗拒,拖延時間更長。因此,在實務操作上,買受人亦可考慮以和解方式,支付合理數額之搬遷費,以換取原占有人盡速騰空交屋。此類和解安排,雖屬私人協商,法律上無義務給付,但若能順利解決交屋問題,實為節省訴訟與執行成本之策略選項。

-房地-法拍-點交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97條=強制執行法第99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46條=刑法第304條=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