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窗戶、招牌或磁磚遭颱風天吹落,砸傷人,是誰要負責?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大樓窗戶、招牌或外牆磁磚等在颱風等天災中掉落致人受傷的案件,是否成立損害賠償責任,需視該設施是否具有明顯維護不周或結構不良為判斷基準,若屬人為疏失,則應由建物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賠償,若屬不可抗力之天災,則不負責任;如屬公有設施,則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在事件發生時,受害人應蒐集證據,包括現場照片、氣象資料、建物結構證明等,並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合理主張,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颱風天氣中若大樓窗戶、招牌或磁磚被強風吹落並砸傷路人,究竟該由誰負責損害賠償責任,是一個涉及侵權行為與法律責任歸屬的典型案例。關
 
於侵權行為的規定,侵權責任可分為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兩類。過失責任係指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義務;而無過失責任則是在特別法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即使無故意或過失,也須負責。
 
實務上,大樓窗戶、招牌或磁磚等設施之掉落,通常會認為與建物的管理與維護有密切關聯,因此若是因為管理人或所有人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掉落並傷人,即屬於過失責任,應依法負責。而若是事前已妥善維護並無可歸責之處,但僅因颱風過於強烈而導致掉落,則可能屬於真正的天災行為,非人力所能控制,不負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窗戶、招牌或磁磚會被吹落都是因為疏於管理與維護所致,所以都可以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所有人主張損害賠償。不過,由於侵權行為責任為過失責任,也就是至少要有過失才會成立的意思,這代表,如果真的是因為風強到能夠把有確實維護的招牌吹落,那即使造成有人受傷或死亡,由於沒有任何人有過失,因此也不需要負賠償責任,這也就屬於真正的天災了。
 
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窗戶、招牌或磁磚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
 
是以,在實務上是否應負責,往往會根據該窗戶、招牌或磁磚、磁磚等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結構鬆脫、年久失修等因素作為判斷標準。
 
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工作物」指的是建築物本體或附著於建物上、須固定安裝而無法任意移動之設施,因此若是窗戶、招牌或磁磚、磁磚等從建物墜落致人受傷,依法應由該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大樓外牆的修繕、管理與維護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與管理,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負責,並負擔相關費用。
 
換言之,如果是住戶自己所有或專用的空間發生問題,需由該住戶或所有權人自行處理與支付費用。然而,外牆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大樓的「共用部分」,因此依第10條第2項規定,其修繕、管理與維護的責任,應由大樓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即所謂的管委會)來負責辦理,而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若無公共基金,則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分擔。
 
不過,若外牆毀損的原因可以歸責於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者,則相關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這是為了維持使用公平性與責任分擔的原則。此外,條例亦允許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定修繕費用的分擔方式,若社區內已有相關約定,自應依其內容處理。
 
由此可知,大樓外牆的安全與維護是整棟建築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責任,實務中則由管委會代表執行。假使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修繕與管理外牆的職責,致使外牆磁磚剝落並砸傷行人或毀損他人財物,則構成過失行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將構成侵權行為,須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是某間店家門口的招牌掉落砸傷人,則店家作為招牌的設置者與管理人,即為應負責的主體;若是大樓磁磚掉落,因大樓外牆屬於公設,則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需共同負責,實務上通常由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代表為損害賠償的對象。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若建物或招牌屬於公有設施,責任歸屬將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即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此屬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必證明有特定公務員違法或疏失,只要設施本身存在安全瑕疵即成立損害賠償。
 
舉例而言,若是學校、政府機關或市場屋頂之鋅板或窗戶被颱風吹落砸傷人,只要查明其管理維護不周,即可向該設施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無需證明特定人員的過失或故意。需特別留意的是,即使法院最終判決業主或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任,並非受害人就可逕自向對方求償得償,實務上仍需經由提出民事訴訟或協議調解後始可確立賠償義務。
 
此外,若大樓管理委員會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則受害人亦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減輕事故後的損失與糾紛。回歸法律的本質,無論是過失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關鍵仍在於是否有「疏於維護」、「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管理設施不當」等行為導致設施掉落,若經證明窗戶、招牌或磁磚或外牆磁磚是因缺乏維修或施工不良而掉落,則可確定為有過失的侵權行為,受害人依法可請求損害賠償。反之,若是風力強勁、達強烈颱風等級,且招牌等本已牢固無瑕疵,則屬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則不得要求業主負責。

-房地-侵權-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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