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地不走,提訟拆屋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請求拆屋還地的同時,即便當初土地出借無約定明確期限,只要符合民法第470條或472條之要件,所有權人即可依法終止借用關係,請求返還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物。若對方無法提出合法使用權源,又拒絕返還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進一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保障自身不動產權益不受侵害。土地所有人亦可併同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金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對方未支付任何租金而使用土地,實際上已經獲得無償利益,則須依照一般租金行情補償土地所有人。而依民法第126條關於分期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規定,最多可主張過去五年內的租金金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繼承一塊土地,卻發現土地上已有他人蓋好的房屋,對方聲稱是基於早年祖父的同意而蓋屋居住,卻拿不出任何書面契約佐證,這就涉及到土地無權占有與拆屋還地的問題。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亦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因此,只要該房屋所有人無法提出土地合法使用的依據,例如承租契約或地上權設定契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拆除房屋並將土地返還。
 
首先,可先與屋主進行溝通,確認他們是否有書面證明能證明其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例如祖父是否有與他們簽訂土地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等,如有則應查明契約內容與期限,確認是否仍有效。如契約存在且尚未到期,原則上應讓對方繼續使用至契約期滿;如契約已經到期,則可以選擇是否續約、調整租金或要求其返還土地。
 
當初若未對土地使用訂立具體的借貸契約期限,民法第470條的規定,土地出借人仍可依法請求返還土地。該條明定,若借用契約未載明使用期限,則借用人應於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土地,而若已經過合理期間,亦可推定借用人已完成使用目的,出借人便可請求返還。即便當年只是基於親友間的口頭約定或人情允讓,只要時間已久,或土地所有人已無法再達成繼續出借的初衷與目的,便有權依法請求返還該土地。
 
此外,民法第472條,貸與人亦可基於若干原因終止借用契約,要求借用人返還土地,這些原因包括貸與人因不可預見之情事需自用借用物、借用人違反使用約定或未經同意轉讓予第三人使用、因借用人疏忽致物有毀損之虞,甚至僅因借用人死亡也可終止借用。
 
由上述可知,即使當初借用土地並無書面契約或期限約定,只要符合民法第470條或第472條所列條件,土地所有權人便可主張契約已經終止,要求返還土地。特別是土地長期未收取租金,又非基於買賣、租賃、設定地上權等有償契約關係下的使用,原則上便屬於「使用借貸契約」的性質,屬於無償使用。在這種無償借用的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並不需證明借用人有過錯或違約,只需證明使用目的已達或已有返還需要,即可請求對方歸還土地。
 
例如,若土地出借原係基於親屬關係,讓對方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但多年來未約定租金且無續期行為,如今土地所有人基於自身需要或計畫出售、改建土地,欲終止這段借用關係,即可依上述法律條文主張契約終止。若借用人不同意搬離,所有權人則可依法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與返還土地。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其擁有土地的證明文件,如地籍謄本與繼承權利證明,並證明該使用為無償借用,或至少對方無法提出合法占用依據。當法院判決確認對方不具占用正當性後,即可裁定限期拆屋還地,並得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完成拆除與返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該房屋建物本身並未辦理建築登記或屬違章建築,即使實際已存在數十年,亦不影響土地所有人行使返還權利。因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對其土地擁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任何未經允許之使用,若無相對的法律基礎,即屬無權占有。此外,若對方主張有租用或其他合法權源,則必須自行舉證其合法使用依據,否則將無法主張合法占用,也無法阻止土地所有人行使拆屋還地之權利。
 
若對方根本無契約或契約已逾期而仍占地不搬,此時即應視為無權占有。可考慮透過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作業,確認土地範圍與房屋是否確實坐落於名下土地上,再進一步準備資料,例如土地地籍謄本、繼承登記資料、現場照片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對方限期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
 
同時,若對方無正當權源又長期占用土地,導致無法出租或使用,也可一併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要求對方支付相當於土地租金的金額作為補償。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土地一年租金不得超過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因此可依公告現值計算合理租金,並依民法第126條關於分期給付請求權的五年時效,追回過往五年內的土地使用補償。
 
除訴訟外,若考慮繼續與現有屋主協調使用方式,也可以主動提出重新訂立租賃契約,並視情況收取租金。若對方願意購買土地,也可進一步洽談出售條件,讓雙方利益獲得妥善安排。但若對方耍賴不願意租、也不願購地卻又堅持繼續住在土地上,且也未能提出合法占有的依據,則建議儘速進行訴訟,並且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權占有之事實。法院判決勝訴後,仍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落實拆屋還地的結果,不得自行拆除建物,否則將有觸犯毀損罪的風險。
 
簡言之,當發現祖先土地被占用,不論對方是否主張早年有口頭允諾或其他模糊的說法,只要無法提出合法的法律關係證明,身為合法土地所有人,即可主張所有權保障,提起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如能和平協議租售,則可考慮讓對方續租或購地;如無法協商則依法處理,確保自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才是最穩妥的解決方式。

-房地-拆屋還地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70條=民法第472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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