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使用證明書在稅捐優惠上如何重要?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僅是土地移轉時申請稅捐優惠的必備文件,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保障,確保在農地交易、繼承或贈與過程中,能依法享有稅負減免待遇,避免因手續不全、證明不足而喪失應有的減稅權益,或因後續使用違規而產生高額稅捐追繳與罰鍰。對於從事農地買賣、農地繼承及農地規劃的人士而言,充分理解農業使用證明書的重要性,並於交易或移轉前即妥善準備相關申請及審查作業,是維護自身權益、合理安排財務規劃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農業使用證明書在稅捐優惠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地政策從過去的「農地農有」轉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這代表政府不再限制農地只能由農民持有,而是在農地仍維持作農業使用的前提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耕地之使用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方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為鼓勵農地持續農業使用,第37條、第38條及相關土地稅法條文則設置各項稅捐優惠,例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及其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時,也能享有免徵遺產稅及十年免徵田賦的優惠。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便成為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的必要文件。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農業用地的範圍包括耕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農路用地,亦包括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劃之農業區、保護區等土地。只要這些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或設置農業設施或農舍之使用,即可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後續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農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後第一次移轉,或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時,若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必須在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該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即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請求依該時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的證明文件等。若無法提出農業使用證明書,將無法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且土地登記簿上會被加註註記,表示移轉時未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價值及後續交易產生不利影響。
依財政部89/11/08台財稅第0890457297號函所示: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第1次移轉,或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之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憑核(得證明該土地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無法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者,應檢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區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證明文件等)於農地買賣移轉案件,倘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於移轉時未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也明定,承受免稅農地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或者雖恢復使用卻再次違規者,將被追繳應納的遺產稅。此外,即便是五年內第一次被查獲違規,也會先給予限期恢復的機會,只有在限期內未回復者,才會真正追繳稅款。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同例條第38條規定)。上開情形,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規定,農業用地之範圍,如耕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房地-地政-農地-租稅優惠-遺產稅-贈與稅-土增稅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第39-2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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