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遭排地下水,應如何處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農地遭排地下水侵害,地主除應依法即時主張權利外,更應整合民事、行政與刑事法律途徑,從全盤規劃出發,有效防止侵害擴大,並將自身損害降至最低,避免未來長期糾紛及損失。尤其此類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層面,建議及早委託專業律師團隊處理,確保權利主張的正當性、合法性與完整性,以達成最佳維權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農地遭排地下水的情況在實務上時有發生,特別是當周邊土地進行建築開發,常因地下室開挖或地下水位變動導致排水問題,引發鄰地損害糾紛。針對這樣的問題,依照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在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權利時,必須注意避免對鄰地造成損害,若因開發行為導致農地受損,應推定開發方有侵權行為,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亦指出,若因施工或使用行為致使鄰地受損害時,不僅使用人,土地所有權人亦應與施工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若建商挖地下室而排放地下水至農地,致使農作物受損或土地品質下降,受害地主得依法向建商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主張損害賠償。
 
而在建築完成後,如住戶將穢水、雨水藉由現有排水道排入農地,導致農地滲水、地力受損或無法正常使用者,仍可依民法第774條規定及如民法第184條、第191-3條等相關侵權行為法理,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要求防免排水必要之防護設施建設費用一併賠償。因排放水源而需施作護岸、改建排水系統等必要支出,亦屬可主張的損害之一。
 
此外,在地下水資源豐沛地區進行大規模開發,依法應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尤其須確認開發行為不致對既有灌溉系統、水體、土壤環境造成破壞。枯水期農民若需依賴地下水灌溉,若地下水遭不當排放或污染,不僅危及農作物收成,更涉及農業安全與食安問題。若建商未依法取得農業單位之核准,直接開挖、抽排地下水,即可能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與其他相關法令。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2條及第92條之規定,任何於山坡地設置掩埋場或進行大量土地開發者,均須提出水土保持計畫並經審核通過,並須設置如沉沙池、滯洪池等防災設施,其設施容積亦有明確標準,例如每公頃土地至少需設置250立方公尺的滯洪容量。若開發行為未設置足夠防洪、防災設施,導致地下水湧流排放至鄰地,造成災害或損害者,依水土保持法可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並可勒令停工,甚至強制回復原狀。
 
同時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防止污染擴大,必要時得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對受污染或有污染之虞的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命令管制銷毀,並給予補償。若排放地下水行為造成農地污染,除民事賠償外,亦可能面臨行政命令或強制銷毀農產品的後果,影響農民權益甚鉅。
 
若建商或地主非法排放地下水至農地,受害者可向「行政院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水土保持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局檢舉。若主管機關受理後怠於依法處理,受害人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主張行政機關怠於執行法定職務之賠償責任,藉此促使主管機關積極作為,避免災害擴大。此外,若受害情節嚴重,並涉及違反公共安全者,尚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以公共危險或環境破壞之名義追究相關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因此,面對建商排放地下水侵害農地的情況,地主首先應保全證據,包括拍攝排水現況、記錄排水時間與範圍、蒐集建商開發許可文件及水保計畫核准書等,並儘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提出民事侵權賠償請求,必要時亦同步申請假處分,要求法院命令建商立即停止侵害行為。若主管機關怠於處理,可循行政申訴或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此外,對於建築完成後可能出現的廢水、穢水排放問題,地主也應事先要求建商或建築管理委員會負責設置專屬排水設施,確保廢水不流入農地,或事前於契約中加以約定,保障自身土地使用與農業經營的完整性。

-房地-地政-農地-土地污染- 農地污染-

(相關法條=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法第9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民法第184=民法第191-3條=民法第7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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