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什麼?農地又是什麼?在法律上地位為何?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政府為保護耕地資源,防止農地流失與違規使用,除上述基本限制外,亦會對農地變更用途的程序設下高門檻,例如必須經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或申請農地變更使用許可,且須符合一定公益性或重大建設需求,才能合法改變原有農業使用性質。若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進行處分,包括命令回復原狀、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土地使用權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的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內的農牧用地,這樣的規範清楚劃定耕地的基本範圍與性質。
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耕地自耕者,所稱「耕地」及 「自耕地」認定:(內政部102.8.13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
而在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為擴大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耕地自耕的情形下,所謂的「耕地」及「自耕地」認定範圍,包括:第一,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且依法供農、漁、牧使用的土地;第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第三,國家公園區內經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並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述規定之用地;第四,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有關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的規定中,所稱的耕地也比照前述標準辦理,至於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所指「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則是指變更為上述耕地範圍以外的土地使用情形。
廣義而言,「農地」是泛指所有依法供農業使用的土地,不僅限於耕地。農業用地的範圍包含耕地,因為要保護耕地及管理土地,耕地的保護規定及管制使用較【非耕地】之其他農業用地嚴格。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地的範圍涵蓋在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的土地,包括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用途之土地,以及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或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設施用地。由此可知,農業用地的範圍涵蓋廣義上的農業經營需求,其中耕地是農業用地的一個子集合,具有更高程度的保護與使用管理要求。
耕地的範圍包括上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內的農牧用地,主要目的在於維護農地資源與糧食生產安全。
因此,針對耕地,政府在法令上設有更為嚴格的管理與限制措施,這些限制措施包括分割條件的限制,避免耕地因無限制分割而破碎化,影響農業經營效率;取得條件的限制,例如僅限特定身分者或符合特定資格的人士得以取得耕地,以確保農業資源留在農民手中;耕地轉租的限制,為防止投機炒作或違法使用,轉租行為亦受到嚴格管控;以及使用上的限制,禁止將耕地挪作非農業用途,維護農業生產功能。
-房地-地政-農地
(相關法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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