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界線如何確認?如只有地主間口頭合意約定也有法律效力嗎?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土地鑑界是協助釐清土地界線、解決土地權益糾紛的重要機制之一,也是土地買賣流程中確認土地範圍是否明確、有無遭他人占用的關鍵步驟。從法律角度來看,土地鑑界屬於土地複丈的一種,當原本已經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因人為或自然災害造成界標遺失、移位或湮沒,導致實地地界不明時,地政事務所的測量人員會依據地籍圖重新測量土地範圍並設置界標,以維護所有權人對其土地的使用及處分權益。口頭約定在契約雙方間具有拘束力,但不得對抗登記權利人以外之第三人,若欲主張所有權變動,應依法辦理登記程序。若有爭議,也可透過調處、再鑑界或法院訴訟確認界線,並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蒐證與進行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每塊土地都有自己的界限,區分土地與土地的邊界即為經界,經界不明就會產生土地界線糾紛,經界可能隨著時間或土地利用方式的變化,而出限模糊不清的情況,若雙方自祖先起即有明確口頭約定的土地界線,且雙方均了解並實際依此界線使用土地多年,更有見證人與其他佐證資料支持,則該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具有一定的效力。
土地鑑界是協助釐清土地界線、解決土地權益糾紛的重要機制之一,也是土地買賣流程中確認土地範圍是否明確、有無遭他人占用的關鍵步驟。從法律角度來看,土地鑑界屬於土地複丈的一種,當原本已經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因人為或自然災害造成界標遺失、移位或湮沒,導致實地地界不明時,地政事務所的測量人員會依據地籍圖重新測量土地範圍並設置界標,以維護所有權人對其土地的使用及處分權益。土地鑑界不僅保障土地權益,也可在買賣前確認土地範圍,有效避免未來產生邊界爭議。
土地鑑界
土地鑑界的申請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租人原則上無法單獨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向土地所在地轄區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依土地面積及鑑定作業點數繳交費用,鑑界費用由基本費與施測費組成,前者依地段面積分級收費,後者則依鑑定界址點數計費,通常五個界址為一單位,費用可透過各縣市地政規費試算網站預估,但實際費用仍以申請時為準。辦理申請時,申請人應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不動產權狀或地籍圖等資料,並可另行購買界標(如鋼釘或塑膠界標)及攜帶鐵鎚,以便於現場作業時釘定界標。關係人即為與鑑界地點鄰接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係主張不動產役權、地上權、農育權等的使用人,雖非必要到場人員,但建議關係人仍親自參與鑑界程序,以便了解界址位置及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土地法第44-1條規定,當地籍測量進行時,土地所有權人有義務自行設立界標,並負責永久保存,該條旨在維持地籍資料的準確性及土地權屬的明確。至於界標的種類、規格、設立方式,以及其銷售與管理等細節,則授權由中央地政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統一標準並利於後續查驗與維護。
若已完成地籍測量的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調整或其他重大原因導致土地範圍或地籍資料失真,則得依第46-1條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確保地籍資料與現況相符。在重新測量進行時,依第46-2條,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地政機關通知期限內,親自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若屆期未到場或未設界標,地政機關得依序參考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舊地籍圖資料、或地方習慣進行施測。若因此產生界址爭議,則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交由相關程序處理,確保公平解決爭議。
根據第46-3條,重新地籍測量完成後,地政機關應將結果公告三十日,讓土地所有權人有機會查閱及提出異議。在公告期間內,若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誤,且其有依法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則可繳納複丈費用向地政機關聲請複丈。值得注意的是,經複丈後即不得再聲請第二次複丈,以防止無止盡的重複申請,確保行政程序效率。若在公告期間未聲請複丈,或經複丈確認無誤或已完成更正,地政機關應依據測量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使地籍資料得以更新並符合法定程序。
此外,第47條進一步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地籍測量作業方法與程序,包括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使實務操作具有明確指引與依據。整體而言,地籍測量制度不僅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礎,也直接影響民眾的財產權益,透過強制設界、公告程序及異議處理機制,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實務彈性。為保障自身土地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應積極配合地政機關通知,在限期內完成設界並出席指界,若有疑義則應於公告期間內主張權利,確保個人財產不受侵害,也促進土地登記正確性與地籍資料更新之完整性。
此外,在土地界線之爭時,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可得之證據進行判斷,證據的法律效力並無絕對的排序,但通常會優先參酌以下幾項:第一,土地登記簿資料,具有形式上的公信力,依法推定其記載為正確;第二,書面契約或協議,其次為長期事實占有與實際使用情形;第三,口頭約定雖然法律上有效,但其證明力相對較弱,需配合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詞、舊地籍圖、老照片、建築物位置等綜合佐證;第四,若雙方爭議難解,土地鑑界或鑑定亦為重要的專業依據,法院常據以判斷真實界線。在此情況下,如果登記與事實使用不符,且確有約定並配有強而有力之證據,則當事人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確認所有權或確認界址之訴,由法院依證據與事實判斷界線是否應依口頭約定調整,但須強調,未完成變更登記前,該土地於公法上仍屬原登記權利人所有。
土地鑑界完成前,若申請人想撤回申請,必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規定,以書面於複丈前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若涉及通知關係人者,更需在原定鑑界日前至少三日提出撤回。土地鑑界與土地指界有本質上的差異,前者屬於正式複丈作業,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依地籍圖實地測量並埋設界標、核發成果圖;而後者僅為指出土地大致範圍,不涉及釘定界標,也不核發成果圖。若在政府進行重新地籍測量時收到指界通知,務必配合,否則依土地法第46條之3,將喪失日後再申請複丈的權利。鑑界後若對結果不服,申請人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款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說明異議理由,向地政機關申請再鑑界。但須注意,地政機關僅受理一次再鑑界申請,若仍有異議,將不再受理。此時當事人若仍對鑑界結果不滿,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號裁定,鑑界結果僅為測量人員的專業意見,非屬行政處分,因此應透過民事訴訟提起確認界址之訴。
合意界線
民法第71條與第72條,只要該約定未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亦未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即屬有效之契約。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一樣,都屬於當事人間的法律行為,能對雙方產生拘束力,此即所謂「契約自由原則」與「債之相對性」,代表契約效力僅限於締約雙方,不得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當口頭約定存在,且雙方長期據此使用土地,彼此皆無異議,即可認為雙方間已成立一種使用協議,但若欲主張所有權的移轉或土地範圍的變更,仍必須依法辦理登記,依民法第758條,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必須具備讓與合意並完成登記,否則對抗第三人無效。因此,即使有明確約定與證據,但登記未變更,原土地登記權利人仍為法律上所有人。
除了進入訴訟程序外,當事人亦可考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依仲裁法提起仲裁、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調解,或向地方政府設立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惟目前透過仲裁解決土地界址爭議的實務案例較少,多數仍透過法院裁定確認界址。建議民眾在面臨此類問題時,考量訴訟曠日費時的特性,應優先考慮調處或調解程序;而無論採行何種方式,由於土地界址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為避免處理不當造成權益受損,應優先諮詢專業律師,取得妥善法律建議與策略協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權利。
-房地-地籍測量-土地鑑界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土地法第44-1條=土地法第46-1條=土地法第46-2條=土地法第46-3條=土地法第47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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