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承攬合約短期消滅時效為何?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涉及之民事請求權,大多受到民法上特別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限制,不可與一般民事請求權混為一談。定作人若主張工作存在瑕疵,應自發見瑕疵起一年內主張,否則權利即喪失。而承攬人之報酬及墊付款項請求權,則應自其請求事由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若雙方未能妥善記錄並保存相關證據,即便有正當請求亦恐因舉證困難與時效限制而無法實現權利,實屬可惜。故建議簽訂承攬契約前或發現瑕疵時即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掌握法律時效與舉證要件,才能於法律框架內穩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營繕工程承攬契約中,除履約條件、工期、品質等重點,雙方當事人最常忽略而又極具法律風險的問題,便是權利主張所受的短期時效或除斥期間限制。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針對承攬契約所生的請求權,法律設有特別短期時效制度,以促進交易安定並防止爭議長期懸而未決。
 
其中,最關鍵的是民法第514條與第127條的適用,它們共同勾勒出營繕工程爭議中,雙方行使權利的時效界限與法律風險所在。
 
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若發現承攬工作存在瑕疵,所享有的各項法律權利包括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契約權,若於發現瑕疵後一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
 
此外,承攬人若基於定作人之違約行為,亦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契約權,但一樣須在原因發生後一年內行使,否則亦同樣失效。
 
這些一年的期間,實務上普遍認為屬於除斥期間而非單純時效,亦即即便未主張、未拋棄也無法中斷或停止,一旦超過即喪失權利。
 
進一步分析民法第127條,該條明定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所生的報酬請求權與墊付款項請求權,若未於兩年內行使,也將消滅。與第514條的一年時效相較,雖然稍長,但仍屬特別短期,與一般債權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明顯不同。
 
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雙方對於自身權利的行使必須格外積極,不能抱持觀望或延宕的心態,否則極可能喪失救濟機會。
 
民法第492條起至第496條的條文更具體規範承攬人完成工作所應具備之品質、以及定作人就瑕疵之處理方式,形成第514條時效限制的實質依據。以第493條為例,定作人得就工作有瑕疵之情形,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逾期未修補者可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費用返還。若修補費用過高或無法修補時,更可依第494條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再若瑕疵係因承攬人可歸責事由所致,依第495條還可再行主張損害賠償。
 
上述這些權利,無論是請求修補、費用返還、價金減少或解除契約,只要在發見瑕疵一年後未行使,即依法消滅,定作人將喪失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上述一年期限是否為除斥期間,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明確指出,定作人所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具有形成權性質,其一年行使期限即為除斥期間。此一見解不僅限於減少報酬請求權,亦可類推適用於其他第514條所列請求權,亦即一經逾期,即使當事人尚未明確拋棄,也不得再行主張。
 
至於特定工程類型如建築物或土地上之工作物,其瑕疵若係重大且致不能達使用目的者,定作人亦得依第495條行使解除契約權;但此等主張同樣受限於上述時效期間及第498條至第500條規定,例如瑕疵若係在交付一年後始被發現,即不得主張;若為建築物等工作物,其主張期間可延至五年;若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主張期間則可延至十年。此外,依第501條,這些法定期限可以透過契約加以延長,但不得減短,以保護定作人之權益。
 
在實務運作上,承攬關係中極容易出現雙方對於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已完工、瑕疵可否修補、是否應付款等的爭執,若雙方無適當記錄或憑據,更常陷入口說無憑的僵局。因此,不論是承攬人或定作人,皆應建立書面紀錄習慣,包括施工過程之照片、進度報告、會議紀錄、書面催告或修補要求等,特別在瑕疵發現當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並保留證據,以利將來主張權利。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498條=民法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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