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承攬合約完工期限及進程控制為何?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中關於完工期限與進度控管條款的設定,是確保契約履行順利與風險控管的核心。從「工期計算方式明確化」、「進度驗收節點明確化」、「付款條件與驗收掛鉤」、「遲延責任明示化」、「不可抗力展延規範化」等面向出發,輔以民法承攬契約第490條至第505條等相關條文為依據,並在契約簽訂階段即由專業法律顧問協助擬定或審閱條款,將有助於提升雙方信賴基礎,減少工程履約糾紛,實現工程雙方之合作雙贏與工程順利推進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的履行過程中,完工期限的明確訂定與進程控制至為關鍵,關係到雙方權利義務之履行與工程履約的順利完成。依據民法第490條,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工作完成」是承攬契約履行的核心。實務上,履約標的之完工條件及認定標準,常成為爭議所在,尤其涉及是否已達成契約約定之品質、功能與使用目的等標準。故在合約中宜具體約定「完工」的定義,例如是否需達到特定施工階段、是否包含初步驗收或功能性測試通過,或是以最終驗收合格作為完工認定標準,皆應明文載明以為雙方依據。
關於工期的計算方式與控制機制,實務上常見「日曆天」與「工作天」兩種計算基礎。所謂日曆天,係指自約定之開工日起,依連續日期計算工期,無論中間是否含有週末、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在內;而工作天則僅計入實際工作日,通常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或颱風等休息日。工程合約如未明示工期計算基準,雙方在工程進行期間便可能發生歧見,例如是否得以週休二日為由主張工期應順延。
因此建議在合約中明確載明工期計算方式,並約定休息日是否計入工期,以及如遇颱風、地震、材料缺料、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時是否得申請展延、展延日數計算方式及提出展延申請之程序、證明資料等,以避免事後爭執。
此外,若施工進度遲延,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使工作逾期完工,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雙方契約已將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列為契約之要素,則定作人尚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進一步而言,依第503條之規定,當遲延情況顯而易見且預期承攬人已無法於限期內完成工作時,定作人亦可依契約解除規定處理。惟若定作人於工程遲延後仍受領工程成果,且未保留權利,則依第504條,承攬人得主張免負遲延責任,故建議定作人於驗收或受領時應保留相關遲延主張。
在完工進程的控制方面,工程合約中亦應設置進度控管條款,包括每期工程之進度里程碑、施作項目驗收基準、每期驗收文件與照片記錄要求等,並約定分期付款條件與進度聯繫方式。
例如,可約定在完成特定階段如基礎完工、結構體完成、裝修工程完成等節點時,應進行中間驗收,並作為下一期付款之前提,透過此一制度將付款與驗收實質連動,以確保定作人有據可依,不致於在工程品質未達標時仍需支付款項。民法第505條亦規定,報酬原則上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若屬分部交付,則各部分應依據交付與否決定報酬給付時點,實務中應將此條與工程進度結合設計付款節點,以利財務規劃與風險管控。
至於施工期間可能發生之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例如天然災害、政府禁令、重大疫情、材料斷供或工人罷工等,亦屬實務常見問題。為此,合約中可事先設計「不可抗力條款」,規定遇此類情形時,得向對方提出展延工期之申請,並附具證明資料與預估展延期間。實務上,可將不可抗力之發生日數作細緻約定,例如未達半日者不計、逾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並應明定如何申報、舉證與核定延長日數,以具法律明確性與可執行性。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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