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如何查報舉發?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違章建築的查報與處理程序具有法定時效與嚴格規範,市民如發現疑似違建情形,應依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配合提供具體地址與相關佐證資料。主管機關亦應依現場狀況、建築時間與建築法令進行分類處置,區分新違建、既存違建、拆後重建或違建修繕等不同類型,據以決定是否補照、列管或強制拆除。透過制度化查報流程與嚴謹認定標準,方能維護建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並落實法治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章建築是什麼?建築法第4條對「建築物」的定義提供清楚標準,凡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備頂蓋、樑柱或牆壁等基本結構,供個人或公眾使用者,即屬建築物之範疇,也包括部分雜項工作物。這樣的定義涵蓋甚廣,不僅傳統觀念中的房屋,許多附屬建物或臨時構造物,如鐵皮屋、帳篷式倉儲、違建平台等,只要符合「定著性」、「構造性」與「使用性」特徵,均屬建築法規範範圍。
依據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依其用途及行為性質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為「建造執照」,適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若欲新建建物、增設樓層、變更格局或修繕結構者,均須事前申請建造執照。第二為「雜項執照」,針對雜項工作物之建造,例如廣告牌、圍牆、天橋等附屬設施,亦須申請雜項執照。第三為「使用執照」,當建築物竣工後,擬正式使用或變更原使用用途,亦須申請並核發使用執照,以確認建物符合建築與使用規範。第四為「拆除執照」,凡涉及建築物拆除行為,亦需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上述四種執照制度,構成我國建築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架構,若未依規定申請即動工、使用或拆除,即可能構成違建,並面臨主管機關查報與行政處分。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任何建築物若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取得合法執照,無論是新建、使用或拆除,原則上均屬違法行為,不得擅自進行。該條文明確指出,建築物的興建、使用及拆除行為,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相關執照方為合法,否則不得為之。此規定旨在確保建築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與公共安全需求,避免未經規劃之亂象發生。
違章建築的查報與舉發程序,是確保城市建築管理法治化與秩序化的重要機制。依建築法第2條規定,違章建築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市)為工務局或建設局,若地方政府未設立工務局或建設局,則以縣(市)政府作為主管機關。
以臺北市為例,實務上則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稱都發局)負責違章建築之查報與認定作業。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為有效且公平處理違章建築案件,市府訂定了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首先,在受理檢舉方面,若民眾以書面形式檢舉,則依一般公文處理時限進行勘查;如為電話檢舉,若係施工中案件,應於三日內現勘;具名檢舉應五日內現勘;匿名檢舉則配合定期巡查於十五日內處理。
其次,由建築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認定,並依實際情形分類處理。
若為「施工中新違建」,即工程尚未完成但現場有工人、施工材料等跡象者,則立即勘查並紀錄現況;若為「已完工新違建」,係指自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增之違建,則除現場拍照外,應函請相關機關查明違建人身分資料並送達查報拆除通知書;如為「拆後重建違建」,則除比照前述程序外,尚須依建築法第95條移送法辦。
對於「既存違建」,即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者,原則上拍照列入管理,採分期分類處理,但若為大型違建、專案處理對象,或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交通、市容觀瞻等重大影響,仍應依法查報。
此外,「既存違建修繕」部分,如僅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者,得依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若修繕行為已達改建或擴建程度,亦需依法查報拆除。若違建經查認符合建築法與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可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於三十日內申請補照,逾期未補照或申請不符法令者,將列入強制拆除對象。
至於無法確定完工時間之違建,應現場拍照並查明所有人資料後,函請其於二十日內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載明完工日期、房屋稅籍證明、電費或水費單據、地形圖、門牌證明、航照照片等,若未提供或文件無法證明搭建時間,亦須依法列管處理。完成查報並列管後,將持續監督,並依規定至少巡查一次,倘若在列管期間發現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者,仍須依法辦理後續處分。
-房地-違章建築-建築許可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2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30條=建築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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