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買賣問題?違章建築一定要拆嗎?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違章建築雖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亦不具法律上對世效力,但在民法架構下,仍可作為事實上具有經濟價值之定著物,供當事人進行買賣交易,並形成有效契約關係。當雙方對建物性質與風險有清楚認知並達成合意時,其契約效力不會因建物違章身份而當然無效。關鍵在於,買方是否具備足夠資訊與審慎態度來識別風險,並透過契約條文、產權查核與使用權分析妥善布局,將潛在損失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在法規與實務並存的空間裡,違章建築的買賣與使用,既要看準行政執法的現實,也要重視民事法律的保障邊界,唯有充分評估與精密契約安排,方能將違建交易轉化為低成本、高效益的使用或投資資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章建築的買賣問題,長久以來在實務上具有高度爭議與多元操作空間。一般而言,違章建築泛指未依法申請建築許可或使用執照、擅自興建的建築物,種類繁多,涵蓋既存違建、室內違建、農地違建、臨時建物、增建、外推或加蓋等。買賣此類建物時,買方面臨的第一步,即是發現建物是否有違章狀態,一旦有異狀,便應要求出賣人提出擔保與說明。若出賣人能具體說明違建性質、可能被裁罰或拆除之風險,則買方即可據此進行風險評估,判斷是否仍有意願承購。值得一提的是,違建不必然意味將被立即拆除或重罰,部分違建在現行法規與行政政策下具有一定容忍空間,甚至存在部分轉合法的可能性。因此,即便違章建築在行政法層面屬不合法存在,但在土地或占有權無問題、且不屬重大危害者,實務上仍得自由使用、收益或轉讓。
 
以土地已合法取得,但未申請建照即擅自加蓋之情形為例,若該建物具有經濟上使用目的,並非可隨意搬移之輕型構造物,其實質上仍符合民法第66條第1項所定「定著物」之要件。依該條規定,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其中定著物係指固著於土地、不易移動、並具經濟利用價值之建物或設施,因此即便建築本身係違建,是否有建照並不影響其作為不動產的性質判斷。例如屋頂未完全封閉,但牆體完整、可供遮風避雨與居住使用之房屋,即使為違建,仍屬不動產中的定著物,而非簡單動產,並在民法上具備財產權利的討論基礎。
 
進一步而言,不動產物權若係依法律行為取得者,原則上需辦理登記始生效,這是民法第758條第1項的基本規定。亦即,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如因買賣、贈與、交換等法律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時,必須經由登記程序才具對世效力。然而,違章建築因無法辦理保存登記,形式上無法成為法定登記標的,故即便雙方進行買賣,也無法於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更,導致買方於法律上無法取得正式產權。
 
但這並不代表雙方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因違建的原始起造人取得建物係由事實上建造完成所生,而非透過法律行為取得,所以其對建物之所有權並不依賴登記而發生,而是基於事實支配與出資完成之結果,產生建物所有權。
 
因此,違建雖不能透過登記取得所有權,卻仍可成為私法上「交易標的物」。雙方若明知該建物為違建,仍以其作為買賣契約之標的,並完成價金給付與建物交付等程序,則即便無產權登記,實務上仍認該買賣契約有效成立,並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效力。也就是說,買方可對該建物主張使用、收益及處分之事實權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即使法律上無法取得產權證明,仍可基於契約主張租賃、再轉讓、甚至改建之事實權能。
 
此種買賣模式最常見於農地違建、舊工業區鐵皮廠房、都市增建屋頂加蓋等場所。買方若明確知悉違建狀況,並與出賣人約定風險歸屬與價金折讓條件,交易實務多仍予以承認。法院判決中亦多次肯認「違章建築雖不得登記為不動產,惟其本質上仍具財產性質,當事人對之為買賣契約並非當然無效。」重要的是,雙方契約中若能明確揭示建物為違建、已告知拆除風險、買方願意承擔相關責任,則法院在判斷契約效力時,往往會從當事人真意出發,採納有效認定。
 
違章是否一定要拆?
違章建築在我國長期存在,是都市發展與法規治理之間矛盾的產物。從建築法令與實務操作層面來看,違建並非一概而論「應拆除」,其是否構成違法,以及能否保留或轉合法,必須依其類型、時間、性質及對公共安全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分類處理。違章建築主要可區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舊有違建」、「程序瑕疵的違建」、「法律例外免拆違建」與「實質違法建築」等,此外還包括特定型態如「陽台外推」、「頂樓加蓋」、「夾層屋」、「騎樓封閉」等。不同類型違建所涉及的法令背景與處理方式各異,亦需依地方政府的認定標準進行執行。
 
首先,新違建係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違章建築,各縣市對此定義略有差異,例如臺中市即以100年4月21日作為新違建認定基準日。新違建原則上屬「即報即拆」類型,不得列入暫緩或免拆處理。尤以近年來農地上新建的未登記工廠、鐵皮屋等違建激增,政府針對此類違建加強查報與拆除作業。不過,若為較輕微的違建型態,如採光罩、陽台外推、雨棚違建等,地方主管機關仍有可能先行拍照列管、暫不強制拆除,僅在違建涉及消防逃生、妨礙通行、古蹟保存等公共安全情形時,才列為優先處理對象。
 
接著是既存違建,係指民國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間已存在之建築物。此類違建原則上不主張立即拆除,而是列為「暫緩拆除」,由主管機關拍照、造冊列管。然若該建物規模過大、占用公共空間、或明顯影響市容與安全者,仍會訂定優先拆除計畫。既存違建允許範圍內之輕微修繕行為,如設置遮陽棚、整建鐵捲門或簡單綠化,亦需符合各縣市規定之高度、面積及安全要求,並不得變更建物使用性質或增加樓地板面積。
 
實務上還有兩類「免拆」情形:第一為程序瑕疵違建,指建物在法規設計、結構、高度等方面符合建築法,但因建照尚未核發、行政程序未完備即行施工。此類違建依法可補辦建照,繳納相關費用後取得合法身份。第二為法律例外的免拆建築,如鐵窗、天線、女兒牆、假山假水等,因情節輕微、影響不大,主管機關得裁量免拆處理。
 
在此基礎上,還需注意違建中「實質違法」與「程序違建」之區別。實質違建係指違反建築法規或都市計畫法,例如未經許可在禁止建築區域擅自興建、占用公共設施、危及鄰房安全等,即使完成施工,地方政府仍得依法查報與強制拆除。程序違建則僅限於施工過程中違反程序規定,例如建照尚未核發即先施工,但設計內容合法,此時經補辦程序即能合法化。
 
再就特定型態違建而言,常見者包括頂樓加蓋、陽台或露台外推、騎樓封閉與夾層屋等。這些違建多屬於原建物使用空間之外額外加建,目的多為擴增使用面積或營業空間。頂樓加蓋常為頂樓住戶將平台區域改建為房間或儲藏空間,露台外推則係將原本室外空間加設牆壁、門窗使之變成室內空間。騎樓封閉違反都市通行與逃生設計原則,封牆、裝鐵門之作為易被列為查報對象。夾層屋則為在已核准使用空間中,另加夾層創造樓層空間,如未經申請即建造,亦屬違建。
 
違建的判定亦常見於四種具體情形:一為超出建蔽率或容積率,例如核發使用執照後,又加蓋超出原核准容積的樓層;二為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例如在工業區建造住宅,在農業區營業設施;三為在禁止建造之土地建築,如保護區、國有保安林等;四為未申請建造執照,即便設計符合法規,仍屬違法施工。以上情形皆會影響建物合法性,依違法程度決定是否列管、限期改善或拆除。
 
那麼,若民眾發現自宅為違章建築,是否一定要拆除?事實上,答案取決於違建類型與是否影響公共利益。若屬既存或舊有違建,且無安全疑慮,原則上拍照列管、暫緩處分。若屬新違建或違反土地使用區、涉及公共設施占用者,原則上將列為優先查報對象。部分違建如屬程序瑕疵,則得補辦相關手續使之合法。民眾應先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建物現況是否列管,並依指導處理。
 
不過,違章建築買賣仍存重大風險,第一為政府主管機關拆除命令,尤其對於未登記工廠、佔用國有地建物,相關政策趨於強硬,若遭拆除則買方實際利益將歸零。第二為土地產權問題,違建多數無登記建物,若其土地並非法屬建物起造人所有,甚至無租賃或使用契約,即可能面臨地主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排除占有,或依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土地,甚或要求拆屋還地。第三則為買方無法將建物作為擔保品,因無登記證明,自難辦理抵押權設定、轉賣、繼承、遺贈等後續處分程序,導致投資彈性與財產保全機能大為受限。
 
因應上述風險,建議買受人在購買違章建築前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第一,查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出賣人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否已取得地上權、租賃權等法律上使用基礎。第二,要求出賣人說明建物合法性,若明知為違建,應書面確認並於契約中約定其違建現況、可能行政處分風險,以及拆除責任之歸屬。第三,避免大額裝修與改建投資,應衡量其可預見使用年限及潛在強拆可能性,理性評估投報率與折舊風險。第四,若為國有土地,可查詢是否屬非公用財產,並評估未來透過《國有財產法》第49條取得讓售機會。第五,如涉及占用他人私有地,應格外謹慎,避免被地主排除占有或提告侵害權利,若無土地使用授權,不宜進行買賣。

-房地-房地買賣-違章建築

(相關法條=民法第6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58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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