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一定會被拆除?可以補照嗎?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違章建築不必然都要拆除,若屬程序瑕疵且建築內容符合法令者,有補照的可能性,但仍須依法檢討可行性並繳納罰鍰;至於實質違建則難逃拆除命運。房屋所有人應善用建築法第28條之申請類型及相關補照流程,向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完整資料,才能依法補正違章狀況,取得合法建築物身份。倘若對違建性質與補照可能性有所疑義,建議委請專業建築師協助評估現況與法令適用,並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洽詢可行方案,確保權益不受損害並符合法令規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對於建築行為的合法程序機制,不論是建造、使用或拆除皆須依法申請執照,否則將構成違章建築,可能遭到列管、裁罰甚至強制拆除。而建築法第4條所界定的建築物範疇則涵蓋廣泛,實務上許多看似「臨時性」、「小型」的結構物,亦可能依法被視為建築物。對此,民眾在興建或使用任何建築設施前,應審慎確認是否需申請相關建築執照,避免日後衍生法律風險或財產損失。政府設計此一執照制度,除了保障公共安全與市容整潔,也有助於都市發展與土地使用的有序管理。
 
違章建築是否一定要拆除,其實端看其類型與是否符合法定補照條件,並非一律拆除處理。這裡不討論依各地方政府作法(如台北市),可分為「即報即拆」、「列管緩拆」與「免拆違建」三大處理標準,因為這是考慮地方的財政及拆除能力而訂立執法標準,絕對不代表違建就可以就地合法。
 
首先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建造、使用、雜項或拆除執照,即擅自興建、使用或拆除者,原則上均屬違法建築行為,稱為違章建築。
 
建築法第4條更明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頂蓋、樑柱或牆壁、供人使用之構造物;若未依法申請執照並取得許可者,則構成違章建築,應依建築法第97條之2由內政部訂定違章處理辦法辦理,而拆除作業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通常由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執行。
 
違章建築大致可區分為「實質違建」與「程序違建」,前者因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高度限制等明顯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無法補照,依法應拆除;後者則為建築行為本身未違反相關法令,但未依程序辦理申請建照即施工者,在補齊文件並繳納罰鍰後,得以補辦建照並免除拆除之虞,屬於較為寬容的處理對象。
 
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照時須備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建築師簽證之建築圖說、現況照片及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等資料送請建築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繳納造價50/1000以下之罰鍰後始得核發建照。
 
若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依規定必須再補辦使用執照,方可合法使用。補照的可行性也與建築物的完工時點有關,若為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施行前即存在之建築物,且非屬違反公共利益者,實務上有認定為既存合法建築之餘地,惟仍須留意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結構是否變更等事實因素。
 
反之,如建築法施行後興建之違建,即屬補照案件,須依現行法規全面檢討補照可能性,此時除須進行結構安全鑑定外,補照成本往往較新建案更高,尚須拆除不合規部分方得補照。而補照申請人亦須證明對該土地具備合法使用權,否則即屬無權占用,即使符合技術規範亦不得補照。
 
在實務上也常見原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物因故未完工而建照逾期失效,如未完成部分未經主管機關勘驗即繼續施工,也會被視為違建,須重新補照。另須注意的是,補照範圍以外如仍有其他違建結構存在,部分縣市會要求補照前應一併拆除未納入補照申請的違建,以確保整體合法性。

-房地-違章建築-建築許可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30條=建築法第97-2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