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損害公物,住戶業者誰該負責?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工程造成公設損害的法律責任,以屋主對社區為主體,而屋主可再向實際施工的設計公司或其員工追償。定作人於發現裝潢損害公物之虞時,應立即以書面方式發出具體明確之改善催告,並保存相關書面證據與施工現場紀錄,若後續確需轉委第三人處理者,亦應保留所有憑證與花費明細,以備日後請求賠償所需證據之舉證責任,從而完整行使第497條所賦予之救濟機制。社區應透過規約管理與具結書落實管理制度,並藉由保證金制度與雙方點交紀錄,有效防範施工中造成社區公共設施損壞的糾紛,也保護其他住戶的居住品質與公共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社區裝潢的實務中,常見公設區域因施工不慎而損壞的情形,當裝潢完成後,設計公司或施工單位前來領取保證金,若此時才發現公共設施出現損壞,究竟應由屋主還是設計公司負責,便成為多數社區管委會與住戶間常見的糾紛焦點。
 
此類問題的法律本質在於,公設損害的責任主體究竟如何認定,牽涉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相關條文的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於修繕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與衛生。此條文明確揭示,住戶即使在其擁有權限範圍內進行裝修,也不得影響到公設或他人居住權益,否則即應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住戶應負責任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修訂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住戶進行裝修時,如涉及天花板、內牆、分間牆等施工項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託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與施工,並應依法申請施工許可文件,始得進場施工。多數社區為避免施工造成公共區域損害,會要求裝修住戶事前繳交裝潢保證金,並簽署「裝修工程具結書」,保證其施工單位會遵守社區施工規範,例如施工作息、噪音管理、物料堆置、廢棄物清理與施工人員出入登記等規定。而住戶在具結書中承諾,如施工行為導致公共區域或他戶環境遭損壞,住戶應即時修復並負起賠償責任。
 
因此,若施工過程中發生破壞公設之情事,無論實際破壞行為係由設計公司或工班所為,法律上首要請求對象仍為該裝修戶的屋主。屋主作為區分所有權人,是與社區具有直接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負有約束受僱施工廠商遵守規定並維護社區公共設施之義務。
 
若社區事前已要求填寫具結書並收取保證金,裝修結束後於核退保證金前發現公設損害,建議管委會應先進行查核、存證(如拍照、監視器調閱),並在通知住戶或設計公司前要求釐清責任,視情形拒絕全數退還保證金或扣抵相應修繕費用。倘若責任歸屬不明,亦可召開管委會臨時會或住戶協調會,協助雙方釐清爭議,必要時亦可訴請地方法院調解或訴訟解決。
 
此外,為減少此類糾紛發生,管委會應強化事前管理,例如在施工前由管理員與屋主、設計公司三方共同點交公設現況,於施工後再次點交,發現異常即可據此判斷責任歸屬。同時也可於社區規約中明定:施工導致公設損壞者由屋主負責修復與賠償,並可規定在未完成修復前不退還保證金,或由管委會代為修復後向屋主求償。
 
屋主可以請求承業者修繕
然而,這並不意味設計公司可全然脫責。民法第184條規定,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188條,若施工人員係屬於設計公司或裝修廠商所雇用,其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損害者,則設計公司作為雇主,需與實際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舉例來說,若設計公司施工期間不慎撞壞電梯門,導致社區管委會須花費數萬元修復,社區有權要求屋主擔保修復,同時亦可逕向設計公司主張其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全部修繕費用,或依屋主追償機制請其負擔。
 
民法第497條規定的法律效果,主要在於保障定作人(即業主)於承攬契約履行過程中,當發現承攬人(即施工廠商或設計公司)在工作進行中有過失,且該過失已顯可預見將導致工作結果發生瑕疵,或已有明顯違反契約內容的情事時,定作人可以及早行使權利,要求承攬人改善工作或依照契約內容履行其義務。此條文並非等到工作完成後再追究責任,而是於工作尚未完成階段,即賦予定作人介入處理的法定權限,目的在於防止損害擴大、減少後續紛爭,並提升整體工程履約品質。
 
因此,在承攬人施作過程中若有不當行為或施工瑕疵,定作人有權定一「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改善或依約履行,例如要求更換不合格之材料、修正明顯錯誤之工法、補足未依契約辦理的部分等,而不須等至全部工程結束或損害確定發生才處理。
 
所謂「相當期限」,並無絕對標準,需視個案情形如工程性質、工作進度、缺失嚴重程度等因素決定,且該期限之設定必須合理,足以使承攬人有實際改善或履約之機會,否則恐因期限過短而構成不當催告,影響後續法定效果的產生。若承攬人於該期限內未採取行動進行改善或補正,定作人即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逕行委託第三人進場代為改善或續作,並將該代履行所生之費用與風險全部轉由原承攬人負擔。此一機制可避免定作人處於工程不當拖延或品質低劣之被動地位,保障其合法利益。
 
實務上,法院於審理涉及第497條之爭議案件時,通常會先審查定作人催告改善之通知是否明確具體,期限設定是否合理,並進一步確認承攬人是否有改善行為,若無即會認定定作人有權轉由第三人履行,並允許其就代履行所支出費用向原承攬人請求償還。值得注意的是,定作人轉委第三人履行的行為,並非解除契約之方式,而是以維持原承攬契約存續為前提,單純就未完成部分以「代為履行」的方式繼續完成工作,因此承攬人對於其他已完工部分,仍保有應得報酬之請求權。
 
社區管委會或其他住戶若因裝潢行為受到損害,依法可逕向屋主請求修復或損害賠償。即便是屋主主張該保證金為設計公司墊付,亦不影響其對社區的責任歸屬,因法律上保證金性質僅為擔保目的,不能改變權利義務主體。
 
若定作人在承攬人未依催告改善或履約後,逕行轉委他人施工,所發生的危險與費用原則上亦須由原承攬人負擔,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及必要支出等,但該等費用需與原工程內容及其缺失範圍相符,否則法院將依比例原則限縮其返還範圍。
 
例如,在裝修工程中,定作人發現承攬人未依照設計圖施作天花板結構,或使用之建材未符合原先約定品質規格,且明顯將導致後續吊掛設備無法固定或產生安全問題,此時定作人得以書面通知承攬人限期改善,若承攬人屆期仍未採取行動,定作人即可依法自行請第三方專業施工團隊完成該部分作業,並將所支出之合理費用請求原承攬人返還。此項規定亦間接促使承攬人需在工作過程中持續自我監控、避免過失與違約情形產生。
 
若定作人在承攬人未依催告改善或履約後,逕行轉委他人施工,所發生的危險與費用原則上亦須由原承攬人負擔,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及必要支出等,但該等費用需與原工程內容及其缺失範圍相符,否則法院將依比例原則限縮其返還範圍。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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