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品質不良,如何判斷原因?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施工品質不良並非無解,但必須從事前的契約審慎、過程中的證據留存與後續處理的法律程序周全下手,方能保障業主權益,避免掉入冗長且代價高昂的裝潢糾紛中。維護居住品質與法律保障應並重,設計美感與法治精神,缺一不可。
律師回答:
在裝潢過程中最令人頭痛的問題之一,便是面對施工品質不良而無法驗收的情形,尤其當業者不願承認瑕疵或推卸責任時,更會讓業主陷入極大的困擾與不安。實務上,品質瑕疵的認定往往伴隨著雙方認知差距與舉證困難,因此業主若欲主張其權益,必須掌握正確的法律依據、證據準備與處理程序。
首先依據民法第493條規定,當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業主)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其修補。若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業主則可自行僱工修補並得向對方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此外,如修補費用過高或瑕疵根本無法修補時,依同法第494條,業主得進一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再者,若瑕疵是可歸責於業者的原因所致,依民法第495條,業主亦可主張損害賠償。因此當發現施工品質有疑義時,第一步應先透過存證信函明確通知業者瑕疵項目、改善要求與合理限期,並保留影像、照片等佐證資料,避免未來舉證不利。
如果施工裝潢合約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業者施工品質不良、有瑕疵,業主可依民法第493條第1、2項通知對方限期修補,如果業者沒在期限內進行修補,業主也可以自己僱工修補後,向業者請求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
此外,對方沒在期限內進行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高而拒絕修補,甚至瑕疵是沒有辦法修補的,原則上業主還能依民法第494條向業者主張解約,或要求減少報酬。
如果瑕疵是可歸責於業者的,業主還可以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而為避免將來業者不承認您有通知他瑕疵及修補的事,建議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業者。
至於業者常見以「瑕疵並非我方責任」作為抗辯理由,實務上應以專業第三方鑑定為重要依據。以問題所述氣密窗玻璃出現裂痕為例,若表面摸不出刮痕、刮痕疑似位於夾層內部,在排除施工期間遭外力破壞的可能性後,很有可能係因出廠時玻璃本身存在隱性瑕疵或施工安裝方式不當所致。
此時可委託具備公信力之鑑定單位,例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同業公會推薦的第三方鑑定公司或建築物履保中心等單位,出具專業報告釐清責任。倘若對方仍拒絕認帳或以業主未善盡使用注意義務為由推諉責任,未來若進入訴訟程序,原則上由業主負舉證責任,證明瑕疵存在、責任歸屬及損害範圍,因此若未先行蒐集相關證據,將不利於主張權益。
另外,合約約定工程期為4個月,如果因為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而逾期完工,業主也可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向業者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造成的損害。
再者,針對工程進度延遲問題,民法第502條,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期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並得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若雙方明文將「工期完成」列為契約要素,更可依第503條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合約明定四個月完工,實際已超過九個月而尚未驗收,此情如無正當事由,例如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施工期間強制停工、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業主即可主張違約損害。常見的損害範圍可包括因此延宕所增加的租屋費、貸款利息、搬家延誤費用,甚至其他衍生之費用,如原訂裝潢完成後招租或自住未果所產生的實際損失等,建議業主應保留租約、付款憑證、往來紀錄等資料作為損害計算依據。
此外,民法第504條,若業主在遲延後仍收受工作,且未於收受時保留其遲延的法律主張權利,將可能失去追究遲延責任的權利,因此如施工有爭議時切勿輕率簽收或回收保固單,並應在收受或驗收文件上明確註記「有瑕疵待修補」、「對逾期保留權利」等字句,以示保留主張。
至於業主和業者對於瑕疵的責任意見不同的部分,可以請公正客觀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如果有關責任歸屬或者賠償等,無法跟業者形成共識或協商解決,將來業主可能要對業者提告的話,原則上是由業主負責證明業者的施工有瑕疵,或瑕疵應歸責業者,因此業主都要掌握相關證據,才有增加勝訴的機率。
在實務上,若業主遭遇廠商推諉責任、品質瑕疵不修、工期延宕嚴重,建議可採取以下步驟以保護自身權益:一、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要求修補瑕疵或履行契約義務,內容應具體、明確列出爭議點及限期;二、拍照錄影留存現場情況,尤其施工缺失部位及異常狀況;三、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報告,釐清責任歸屬;四、若協商破裂,可申請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程序,以爭取和解機會;五、如仍無法解決,可提起民事訴訟,依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等法理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報酬、損害賠償等。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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