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或裝修前不可不知的觀念!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雖為生活品質提升之重要環節,但其本質為一具高度專業與金額涉及不小之民事契約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與契約精神處理。建議業主於準備裝修前,即建立風險意識並作足功課,從審核廠商背景、約定契約內容、設計付款保障制度到施工監督與驗收細節皆須謹慎以對,方能有效預防糾紛發生,維護自身權益,並使裝潢結果真正成為美好生活的延伸,而非長期困擾的開始。裝修前不可不知的觀念即在於:深入了解承攬契約法制架構、明訂契約條款、保存證據紀錄與妥善分攤風險,這不僅是保護自身,也是對於整體施工品質與法律秩序的尊重。
律師回答:
在進行裝潢或裝修工程之前,業主與設計師或承包商雙方應充分理解並重視承攬契約的法律規範,因為裝修工程往往牽涉到高額預算、長時間施工與多工項協調,若未事前建立明確合約,日後極易引發民事爭議。依我國民法規定,承攬契約係由一方(承攬人)依約完成特定工作,另一方(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後支付報酬的法律關係,其核心特性即為「完成一定之工作」。
民法第490條起所訂定的承攬契約規範,對於工程實務上常見的爭點皆有詳細規定,包括瑕疵修補、工期遲延、契約解除、報酬給付、風險分擔、工作進行配合、估價溢出與終止契約等,這些規定不僅保障雙方權益,也是法院審理裝修糾紛的重要依據。
關於承攬契約規範,涵蓋瑕疵修補、工期遲延、契約解除、報酬給付、風險分擔、工作進行配合、估價溢出與終止契約等各項實務常見爭點,是裝修、建築、工程類民事爭議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據。
在進行裝潢或裝修工程之前,業主務必了解並掌握若干法律與契約基本觀念,以避免遭遇金錢損失、工程爛尾、求償無門等問題。實務中不乏見到許多室內設計師或裝修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工程,但實際卻挪用業主預付之工程款,甚至拿錢跑路或恣意停工的案例,導致業主已支付高達七成至九成款項,施工進度卻僅完成兩成至四成,形成極為嚴重的權益損害。
對此,從法律角度建議業主於簽約前、中、後各階段應注意若干重點,以建立預防風險之制度。
首先,於「簽約前」階段,業主應先行針對對方裝修公司進行基本的徵信調查,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負責人資料、營業項目及資本額;進一步可上法院公開資訊網查詢是否曾涉及裝修糾紛之訴訟案件,亦可查閱第二類票據交換紀錄以瞭解其金融信用是否穩定,並建議實地訪查對方公司,了解其是否具備實體辦公地點及是否能提供過往裝修案例供參考。
其次,於「審閱契約」階段,業主應謹慎閱讀並理解裝修合約及估價單內容,切勿因對方以公司名義或熟人介紹即輕率信任簽約。倘對契約條文有疑慮,宜尋求信任之律師或熟悉工程法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修訂,特別留意是否明訂施工範圍、工期、付款進度、違約責任、保固條件與變更工程處理機制等。
更重要者,在「簽約責任」設計上,如對方以公司名義簽約,建議要求其負責人或實際承辦設計師以個人名義為連帶保證人,否則日後若公司惡性倒閉,負責人未必須負個人責任,業主將求償無門。
反之,若係以設計師個人名義簽約,應要求接案者即為簽約者,倘簽約者與實際負責設計者為不同人,應補請實際設計者簽為共同契約人或擔任履約保證人,以利後續主張責任歸屬。
再者,於「付款擔保機制」方面,業主可於契約中設計相對應之擔保條款,例如每期支付款項時要求對方提供同額本票,並於各階段驗收合格後再行返還;本票亦可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以避免惡意轉手追索。此外,亦可考慮設計逐段付款與施工里程碑配合方式,例如依拆除、水電、泥作、木工等階段逐項驗收並付款,不僅降低預付風險,也可促使裝修公司重視品質與進度。
須注意者,實務上不乏設計公司或師傅未具備法律常識,甚至會以似是而非之法律說詞誤導業主,例如聲稱「裝修屬於自由契約範疇無需履約保證」、「口頭即可約定無須書面變更」、「訂金不得返還」等說法,業主不宜輕信,應加強法律資訊理解,遇重大爭議時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尤應警惕者,如因急於趕工、聽信朋友介紹或一時心軟而跳過上述審慎程序,極可能陷入裝修詐欺陷阱,導致重大經濟損失與法律糾紛。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即為工程瑕疵,依據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應具備約定品質,並不得有減損價值或不適使用之瑕疵;若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得依第493條定限期要求修補,若修補費用過高可由承攬人拒絕,並依第494條規定得請求減少報酬或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契約;若承攬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工作產生重大瑕疵,定作人得依第495條主張損害賠償。
此外,在裝修實務中,也經常出現工程逾期問題,第502條及第503條規定,若工程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逾期完工,定作人除可請求減少報酬外,亦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已構成契約不履行,甚至可依法解除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若定作人未於收受工程時為保留,依第504條規定,則不得再主張遲延責任。至於報酬的請求時點,民法第505條明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者則以完成時為準。若承攬雙方對報酬僅為概估且最終金額大幅超出,定作人亦可依第506條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報酬,尤以建築物或大型修繕為然,若因此解約,定作人亦應賠償承攬人合理損失。
此外,工程進行中若需定作人配合事項,定作人未履行者,承攬人得依第507條催告並最終解除契約。工程進行期間,施工現場若發生毀損或滅失的風險歸屬,由第508條與第509條分別處理,若因承攬人過失或材料不當導致工程無法完成,定作人得主張報酬減免或損害賠償。又如定作人未配合導致延誤,承攬人亦可主張補償。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問題,莫過於估價不明或材料品質爭議,例如承攬人所提供材料與定作人期待有落差,雙方對於「是否為中等品質」或「是否符合圖說標示」容易產生認定爭議,故建議裝修前應就主要材料於契約明訂品牌、型號與單價,並妥為簽章存證。若定作人希望行使第511條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則必須注意仍應賠償承攬人因此終止所受的損害,包括已完成部分報酬與未完成部分可得利益減除節省成本後之合理金額。
為避免因口頭約定或圖說不明而引發履約爭議,建議合約應以書面明訂設計範圍、施工項目、驗收方式與付款進度。最後,為保障雙方權益,定作人於簽約時除應詳閱條款外,亦應善用法律顧問協助審閱與調整內容,特別是在工程金額高、時間長之案件中,事先預防爭議、規避法律風險,遠比事後進行訴訟來得有效與節省成本。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工程合約爭議即發生在付款階段,如承攬人要求依進度收款,但未附合理驗收標準或文件紀錄,又或工程雖已收款卻未按時施作,讓定作人陷入已付費但工程停擺或品質不符的困境。法律上雖可依民法承攬契約相關條文請求修補、減價或解除契約,但訴訟風險與證據負擔對民眾來說仍屬不易。為此,建議民眾於簽約前可主動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針對草擬的合約條文進行審閱與法律風險分析,確認條款是否公平、完整並具備可執行性,特別針對付款進度、驗收標準、工期展延與契約終止條件等敏感條款進行調整或補強,避免在實際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陷入被動。
若已簽約且對條文內容理解不足,或雙方對合約條款產生爭執,例如承攬人主張追加費用或要求付款,而定作人認為進度不符、品質不良等情形,仍可尋求律師協助進行條文解釋,並從實務法律角度研判可主張或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律師亦可協助與對方進行協商與談判,爭取合理調整付款進度或責任劃分,避免因一時不察而遭業者誤導,導致額外損失或陷入訴訟風險。如若工程確定無法繼續施作,或業者停工、捲款逃逸,亦可由律師協助進行後續善後處理,包括整理證據、追討款項、終止契約及評估是否提起訴訟等對策。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04條=民法第505條=民法第506條=民法第507條=民法第508條=民法第5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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