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有瑕疵也無法通過驗收,但業者遲遲不修補,該如何處理?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裝潢工程有瑕疵且業者遲遲不修補時,定作人應冷靜而有策略地處理,先查閱契約是否有明文,並立即行使民法賦予的通知與催告權利;如對方怠於處理,則可依法行使自行修補權或解除契約,進而主張修補費用償還與損害賠償。為保護自身權利,全程應保存書面通知、催告內容、修補證據與損失憑證,必要時亦可借助第三方專業鑑定或法律途徑維權,避免因對方拖延而承受長期損失。
律師回答:
當裝潢工程明顯有瑕疵且無法通過驗收,但承攬業者遲遲不進行修補,定作人應依據法律規定與契約內容,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以保障自身利益。首先,若雙方在承攬契約中對於驗收、瑕疵修補等事項已有明文約定,則應優先依契約處理。契約若明定瑕疵修補的通知方式、時限、違約處理條件等,定作人應依照約定內容,發函催告承攬人履行修補義務,以避免權益受損。同時,此舉亦可作為未來請求修補費用或解除契約的證據依據。
定作人經催告方得自行修補
若契約並無約定,則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當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承攬人進行修補,且必須給予合理的修補時間。若承攬人於期限內仍不修補,定作人即有權利自行修補,並可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其實際支出的必要修補費用。此為法律所賦予的「自行修補權」,是一種針對承攬人不作為的補救手段。
但需注意,自行修補之前,定作人必須具體行使通知與催告的義務,且應保留可資佐證的書面資料,例如以存證信函通知修補內容、時限與瑕疵情況,必要時可拍照或錄影紀錄缺失情形,以備未來主張證據。
實務上,若定作人未經催告即逕自修補,可能會喪失向承攬人請求費用償還的權利。定作人要行使自行修補並請求費用償還的權利,須符合三項條件:一、工作確實存在瑕疵;二、定作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三、承攬人於期限內仍未修補。唯有在滿足上述條件下,定作人方得依法律行使修補並請求償還的權利。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承攬人未於定作人所設定的合理期限內進行修補,則定作人可依民法第493條行使自行修補權,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必要修補費用,或依第494條解除契約或主張減少報酬。倘若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所致,定作人亦可依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契約條件
此外,若承攬人明顯怠於修補,甚至完全無意履行契約,定作人也可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契約。若承攬人於期限內未修補、或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進一步請求因可歸責於承攬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一旦瑕疵狀況已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安全性,定作人即可不受限於繼續等待修補,而得解除契約以保障其自身權益,並請求所有因工程瑕疵所產生的實際損失,例如重新修繕、延遲使用、營運損失等。
暫停報酬支付的抗辯權
若承攬人已收受大部分報酬,但仍未修補瑕疵,定作人可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暫停報酬支付的抗辯權。亦即,在承攬人履行其修補義務前,定作人可以暫不支付剩餘報酬或尾款,以促使對方積極修補;或於催告後仍不履行時,將前述費用從尾款中逕行扣除。此亦為實務中常見保障定作人權益的方式之一。
法定期限
當裝潢完成後發現存在瑕疵且無法通過驗收,但承攬業者遲遲不願修補,定作人應立即採取行動,以避免因超過法定期限而喪失法律上的救濟權利。
瑕疵發見期間:
定作人對於瑕疵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等各項請求權,必須在瑕疵發現後法定期限內主張,否則即會因時效而喪失權利。
此一規定係為促使定作人及早行使權利,也避免爭議久懸不決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如屬工作完成後才交付之情形,則自交付日起算一年內須發現瑕疵並主張權利;若屬性質無須交付之工作,則一年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進一步而言,若該裝潢屬於建築物、土地上之工作物或其重大修繕,則依第499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延長為五年。此延長的期間反映出建築工程的特殊性及瑕疵較難立即發現的實務現況,因此法律予以較長的保護期。
此外,若承攬人明知工作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依第500條規定,權利行使期限進一步延長:第498條所定的一年期間將延長為五年,第499條所定的五年則延為十年。這項設計體現法律對於惡意不告知瑕疵之承攬人的加重責任,避免其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應負的責任。惟即使有此延長規定,定作人一旦發現瑕疵,仍應儘速主張,以免屆期失權。
請求期限:
惟此五年期間仍需在發現瑕疵後一年內行使權利,否則依第514條仍構成權利消滅。也就是說,即便有五年期限之保護,仍應於實際發現瑕疵後一年內採取行動,包括通知承攬人並提出修補、減價或損害賠償等主張。
在實務上,當定作人發現瑕疵時,應立即通知承攬人,並提出修補要求,最好以書面方式通知,例如透過存證信函,不僅可確認通知事實,也有利於日後作為訴訟或請求償還修補費用的證據。
至於契約是否可以變更上述法律所定之時效期間,民法第501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延長第498條及第499條所定之期限,但不得約定縮短之。這表示,為保障定作人權利,法律不允許以契約方式將原本一年、五年的保護期縮短。此乃反映出民法對於弱勢一方──即定作人之保護立場。
處理方式
實務中亦常見裝潢業者拖延不修補,若該瑕疵嚴重致使整體工作物不合契約約定功能,且承攬人遲遲不改善者,則定作人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承攬人賠償因不履行契約所生之損害。若為重要用途之裝潢(如商辦空間),因裝潢瑕疵造成開業延誤或商機流失,損害金額可能更為龐大,應留存相關損失證明,例如租金發票、營業損失試算表等,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依據。
整體而言,當裝潢工程存在瑕疵且業者遲遲不修補時,定作人首先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對瑕疵通知、修補及損害賠償等事項已有特別約定;若無,則應定期催告修補、保留修補費用請求及契約解除權利,並留存通知紀錄與瑕疵佐證資料。最重要的是,所有權利須於法定期間內主張,否則即使承攬人確有過失,亦可能因時效屆滿而喪失請求權,徒增損失與糾紛。
若雙方對於瑕疵爭議有重大分歧,例如承攬人否認存在瑕疵,或對修補內容與方式認知不同時,定作人可考慮委請公正第三方(如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出具鑑定報告,以釐清爭點。此外,亦可選擇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爭議。訴訟程序中,法院會依據雙方舉證與專業鑑定結果,判斷瑕疵是否成立、是否應修補及損害賠償金額等問題;而仲裁則可視契約是否已有仲裁約定,採較迅速且低調的方式處理糾紛。
-房地-裝潢工程-工作瑕疵
(相關法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498條=民法第499條=民法第500條=民法第501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14條)
瀏覽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