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合約怎麼看?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或工程承攬契約於實務中常因進度遲延而生爭議,定作人若因承攬人遲延完成工作,應先檢視是否具可歸責性、是否已逾合理完成期間、是否對原定契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再依法提出減價、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等主張。相對而言,承攬人則應注重工期之掌控與記錄,並於有無法如期履約之情形發生時,及早與定作人溝通協調,避免陷於違約狀態。雙方如能於契約中事先約定明確之工期條件、施工里程碑及逾期罰則,將更有助於爭議之事前防範與事後處理之公正合理。法律雖賦予定作人終止契約或請求賠償之權利,亦對其於遲延完工後受領時未保留之行為設有限制規範,展現出法條對契約雙方權利義務平衡之精緻設計。爰此,無論為業主或承攬廠商,均應熟悉本法條規範,並於工程進行前妥善約定履約細節與爭議處理機制,以期雙方合作順利、契約圓滿履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從裝潢廠商的挑選、契約的規劃、施工過程的管控,到驗收與保固條款的建立,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僅依憑親友推薦、口頭約定或簡單估價單即倉促簽約,是導致裝潢糾紛的主要原因。建議消費者在每一個階段都審慎評估、要求書面確認、保存紀錄,必要時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與損失,實現理想中的居家空間。
 
民法第490條規定,所稱承攬者,係指契約當事人間約定,由一方(即承攬人)為他方(即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而定作人俟工作完成後,則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種契約性質最核心的特徵,即為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在完成工作後,對應給付報酬。
 
換言之,業者想怎麼作就怎麼作,業主實際上很難監督,又要先付錢,因之,遇到不好的業者,常常會吃虧。因之,在進行裝潢工程之前,如何挑選合適的裝潢廠商,是避免未來產生施工糾紛與訴訟爭議的首要關鍵。
 
首先,可透過網路平台查詢該廠商過往評價,包括搜尋引擎中是否有其他消費者曾分享合作經驗,或是透過台灣公司網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解其是否為合法立案、有無實質資本、有無超出經營範圍從事業務等,再進一步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輸入該公司或負責人姓名,確認其是否有涉入訴訟紀錄。如果僅出現少數個案,不需過度緊張,但若訴訟紀錄繁多(如超過十件),則可作為慎重考量的依據,應盡量多比較幾家廠商,做足功課,以防日後權益受損。
 
再來,當工程進行時若發生進度拖延情形,承攬人是否應承擔相關責任,如沒約定,則適用民法第502條至第504條之規定加以處理。
 
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若承攬人因其可歸責之事由,導致工作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或即使契約未明定期限,但卻超過合理或相當之完成期間,定作人即有權請求減少報酬,或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向承攬人請求賠償。
 
若本件契約明確以特定完成期限為契約履行之要素,例如房屋裝修需於某日完成供定作人遷入居住,則如承攬人未能於該特定日期前完成工作者,定作人不僅得主張減價或損害賠償,亦得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承攬人負擔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一規定設計,乃基於定作人於特定期限完成有重大期待利益者,若因承攬人遲延而喪失該利益,即應享有終止契約與全額請求賠償之保障。
 
民法第503條進一步補充說明,倘承攬人之遲延態樣已顯示出其於合理期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工作,而該等遲延事由可被合理預見為未來會形成解除契約之原因,則定作人於尚未到期前,即得先行依據502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施工現場長期無人作業、材料嚴重短缺、工進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定作人可即時終止契約而不必再徒勞等待履約,保障其權益不致受延誤侵害。此條規定兼具事前防止損害擴大與確保履約意願之功能,亦避免工程爛尾、資源浪費。
 
民法第504條則為對定作人於履約階段之行為所設之限制。即使工程確有遲延完成之情形,但若定作人於最終受領工作時未表示任何保留,即未曾指出工作因遲延應減價或應負遲延損害賠償責任者,則承攬人得主張定作人視為放棄其遲延損害之主張權利,而不再承擔遲延責任。
 
此條款意旨為鼓勵定作人在受領工作時即應就工作履行情況有所審查與表態,避免雙方因事後爭執而產生不確定糾紛,並確保承攬人不遭不當追訴。
 
故實務上若定作人於工作交付時已知悉遲延事實,但仍簽收驗收書或未以書面保留,將可能喪失其主張遲延損害賠償的權利。
 
其次,擬定裝潢契約時應注意完整性與可執行性。契約應包含立約雙方基本資料、施工範圍、各工項內容、總價及付款條件、工期與完工時間、保固責任、變更設計處理方式及爭議解決機制等條款。舉例而言,常見契約範本會將工程款分期給付,如開工前收取10%、進場收20%、中期收30%、尾期收30%、完工驗收後收10%,各階段須有明確施工驗收標準,且每項工程內容應具體記載,如天花板木作、油漆粉刷、衛浴設備安裝等。
 
就保固條款而言,應明列保固項目、保固年限、不保項目(例如油漆、壁紙等耗損品)、以及非保固範圍如人為損壞與天然災害影響的定義與處理機制。若有重大裝潢項目,建議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與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以增加契約完整性與標準化。
 
在民法關於承攬契約的規定中,對於裝潢、修繕等工程性契約的執行與責任分配提供了完整規範,而這些條文正是實務上處理裝修糾紛的法律依據。依據民法第490條的定義,承攬係指一方完成特定工作,另一方則在工作完成後支付報酬,若承攬人需提供材料,材料費用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492條,承攬人完成的工作須符合約定品質,且不得有損價值或使用目的之瑕疵;如有瑕疵,第493條允許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要求修補,倘承攬人未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拒絕修補,定作人得依第494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若瑕疵不重大,或承攬標的是建築物等工作物,解除契約權將受限。
 
此外,如瑕疵係可歸責於承攬人,定作人並可依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第496條則針對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指示不當所致瑕疵,限制定作人主張修補、解除或減價之權,但承攬人若明知其不當而未告知則不能免責。
 
至於第497條,若在施工過程中顯見承攬人之過失可能導致瑕疵或違反契約,定作人可先催告改善,否則可由第三人完成,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負擔。
 
定作人行使瑕疵擔保權利須受一年除斥期間限制,若為建築物等重大修繕則為五年(第498條、第499條);若承攬人故意隱匿瑕疵,時效延長為五年或十年(第500條),契約亦不得約定縮短該時效(第501條),且不得以特約免除惡意隱匿之瑕疵擔保責任(第501-1條)。
 
進一步而言,裝潢合約中最常被忽略的三個重點即為:施工期限、材料提供與變更設計約定。第一,施工期限應明確約定開工日與完工日,否則萬一發生遲延,將無從主張工期損害賠償。倘若契約未載明工期,縱有給付遲延發生,業主亦難舉證主張,甚且喪失終止契約或扣款的權利,因此應要求將各工項對應工期細列於契約中。
 
第二,在材料提供方面,若由業主自備材料,廠商僅就施工負責,若材料本身有瑕疵則非廠商責任;反之,若材料由廠商提供,則後續保固與修繕由廠商負擔,對消費者保障較高,且可避免供貨不齊、規格誤差等問題。
 
第三,變更設計部分常因現場狀況與原圖面不符需做調整,此時若未事先以書面記載變更內容與對價,日後可能發生雙方認知差異。依據民法第166條規定,如契約中已明訂變更應以書面為之,則非書面變更推定無效,因此雙方應確保任何追加、變更均有簡訊、Email或簽名確認等佐證,以資憑據。
 
除合約條款規劃,實務上尚須注意施工過程的紀錄與管理,雙方可建立每日工地紀錄表、拍照存證、每週進度簡報與紀錄回報,並於各階段(例如拆除、水電、泥作、油漆)辦理階段驗收,未經驗收前不得進行下一工項。對於尾款支付,更應與最終驗收結果綁定,若發現瑕疵或未完成之處,應先限期要求修繕後再辦理完工驗收與尾款結清。至於保固條件與範圍亦應詳載於契約,並簽立保固書,保障後續維修服務的可執行性與追責依據。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166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8條=民法第499條=民法第500條==民法第500-1條=民法第501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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