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民事訴訟的常見主要爭議有那些?如何避免裝潢民事訴訟?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民事訴訟之常見爭議類型包括:工項範圍爭議、瑕疵認定、工期責任、契約終止與未完工程計價、損害賠償計算與證據不足等,核心問題多集中於合約不明、文件不備、施工紀錄不足,導致雙方各執一詞、攻防激烈。建議未來在訂立裝修契約時,應明確載明工項內容、價格、工期、驗收標準與變更方式,並保留書面紀錄及通訊紀錄,施工過程中應建置日誌與拍照存證,以便於事後舉證與維權。如此方能減少民事訴訟發生,亦減輕法院審理壓力,達成雙方公平合理之爭議解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裝潢民事訴訟之所以成為法院審理上極具負擔的一類案件,主要在於裝修爭議本身具有事實複雜、證據瑣碎、合約模糊、溝通缺乏紀錄等特性,加上案件經常涉及大量工種與工項的細節比對,必須投入大量時間逐一釐清系爭項目之範圍與品質爭議。
在實務上,裝潢工程引發的民事訴訟數量不斷攀升,訴訟過程中充斥各類工程瑕疵、工期遲延、追加項目爭議、尾款拒付等複雜問題,常導致雙方陷入口說無憑的爭執,最後不得不交由法院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來釐清事實。
依民法第490條起對承攬契約的規範,裝潢案件基本上屬於承攬契約,承攬人係對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若由承攬人供給材料,則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除能在締約前能加強徵信,一要求實績查核,二要求負責人連帶保證,祇要過程中,有任何不妥之處,以現在裝潢競爭的環境,寧可不締約,不要勉強締約。其次,若能在裝潢工程的規劃、簽約、履約及驗收等各階段採取妥適策略,從源頭預防紛爭發生,則可大幅降低日後進入民事訴訟之機率。
在實務中常見的裝修民事訴訟主要爭議及解決方式可歸納如下:
第一,雙方對於「系爭工項」的認定爭議。
裝修案中通常包含拆除、水電、泥作、油漆、木工等諸多工種,每一工種又細分為不同工項。雙方常對某工項是否屬於原合約內容、是否為追加工程或變更項目意見不一,若無書面佐證,承攬人多需靠其他方式舉證口頭變更之存在。
爭議工項是否為雙方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如爭議工項非雙方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雙方有無另成立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如無書面佐證,口頭如何舉證?如無法證明有變更、追加,該項目是否已完成或通過驗收?又該如何計價?
在規劃階段即應明確定義工程範圍與需求,不可僅以「裝潢一間新房」或「簡單整修廚房」等模糊語句作為契約起點,而應將每一項工程工種及內容具體化,例如拆除工程包含哪些牆面、泥作範圍涵蓋哪些區域、木工是否含天花板、油漆是否包含防水底漆等,並將其標示於設計圖說與估價單之中。
第二,工程品質與瑕疵爭議。
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符合約定品質,且不得有減損價值或不適於使用之瑕疵。若發生瑕疵,定作人依第493條得定期限請求修補,第494條則規定當瑕疵重大或無法修補時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第495條進一步明定如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瑕疵是否成立、是否可修補、是否已完成或符合實質竣工標準,均需專業鑑定報告或材料清單、估價單、設計圖、照片比對等佐證,惟多數案件欠缺此類文書資料。
目前「司法資源」在處理「裝修糾紛」上是非常吃緊的,審理民事裝修爭議案件,對於民事庭法官來說,可是件負擔頗重的事。因為裝修特性,在於繁、瑣、雜,逐一比對很耗時間,真得要好好審理,針對每個「爭議工項」(一件裝修案中有拆除、水電、泥作、輕隔間、木工、油漆、壁紙、燈具、家具、廚具、衛浴、地毯等不同『工種』,而每一種『工種』中更可以細分為諸多『工項』)來作認定。
基本上,每個爭議工項都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問題,需要雙方舉證及法院判斷:若爭議工項屬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爭議工項是否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有瑕疵,或瑕疵是否重大?承上,如確實構成瑕疵,究竟要整個重作?或可以修補?或業主應該減價收受?關於上述爭議工項「品質」的認定,合約中有無明確驗收,或判斷完工(實質竣工)的標準?如涉及材料,有無材料表可供比對?或估價單中是否已約明特定材料(品牌、型號、產地等)?如無特定記載,是否已符合「中等品質」?
在簽約階段應簽訂內容完整的書面契約,除基本資料與工程項目外,還應明列工期、總價、分期付款方式、追加變更程序、驗收標準、保固年限、違約責任、終止契約條件、爭議處理機制等要項,並以附件形式附上設計圖、估價單、材料表等,所有附件應註記為契約一部分,避免事後發生解釋爭議。特別是在追加與變更方面,雙方應約定「所有變更或追加需以書面(或簡訊、LINE、電子郵件等可供存證方式)確認方生效力」,否則裝修公司逕行施工後再行請求追加費用,或業主否認口頭變更內容,均將陷入難以釐清的爭議。此外,雙方亦可考慮採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承攬契約範本(如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版本)作為基礎文件,以增添契約之完整性與公信力。
在驗收與付款階段,應依契約約定之階段成果辦理部分驗收與分期付款,切勿未驗收即全額支付。驗收應包含實體比對設計圖、查核材料與施工品質、檢查瑕疵等程序,並由雙方簽署驗收紀錄。對於未盡善之處,得要求承攬人限期修補,並於修補完成後再次驗收。若業主於驗收時未為保留,而事後主張工程有瑕疵或未竣工,法院實務上將以此認定業主已受領工作,承攬人對遲延或瑕疵不再負責(參照民法第504條)。若工程驗收後仍有保固期,建議於契約內載明保固期間與保固範圍,並由雙方簽立保固書,避免承攬人事後否認責任。
第三,工期遲延與責任歸屬爭議。
依第502條,承攬人如因可歸責事由遲延完成工程,業主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遲延損害,甚至依第503條提前解除契約並求償。第504條則規定若業主在工作完成時未保留遲延權利,即不得再請求遲延賠償。在工期責任爭議中,常見承攬人主張遲延係因業主未提供材料、拖延設計、干擾施工或大樓管委會限制進場等,反之業主則主張承攬人工班不足、消極怠工或無預警停工。此類爭議若無完整施工日誌或往來紀錄,雙方常陷入羅生門式互控,舉證極其困難。
在施工階段雙方應保持定期溝通與記錄習慣,建議業主或其委任之監工人員每日應進行簡單拍照、錄影、紀錄並簽名備存,記錄當日進度、所用材料、是否符合圖面內容,並對有異動者即時以書面方式確認。承攬人亦應保存材料進場單、工班出勤表、現場進度照片、對話紀錄等,以利日後產生爭議時可提出完整履約證據。對於任何變更指示或設計調整,不論多微小,皆應立即以簡訊、通訊軟體或書面方式確認並記錄成本變動,以降低口頭爭執之風險。
針對工期遲延、瑕疵修補、契約終止等常見問題,應於契約內預作安排。例如約定如因承攬人遲延工期,除可減少報酬(民法第502條),亦得約定每日逾期罰金之具體金額;如承攬人於工期內未進場施工,或擅自停工超過一定日數,視為違約並得解除契約;如因定作人未支付應付款項,承攬人得定期限催告,屆期不付即解除契約。
第四,契約解除與未完成工項報酬計算爭議。
依第511條,定作人得隨時終止承攬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此所生損害,包括已完成部分的報酬與未完成部分合理可得利益,扣除未履行所節省的支出。
如因承攬方(裝修公司)違約、擅自停工,則定作人(業主)可否提前終止(解除)合約?解約(終止)程序為何?又,解約或終止後,「部分半成品」、「未進場定作物件、設備」是否、如何計價?業主尚可請求哪些損害賠償?逾期罰款可否、如何請求?
如定作人(業主)遲延付款,承攬人可否提前終止(解除)合約?解約(終止)程序為何?又,解約或終止後,成品、半成品、未進場物件如何計價?另,其他損害賠償如何舉證及計算?
如因定作人(業主)行使任意終止權,則承攬人(裝修公司)得請求的損害賠償,該如何計算?
以上一堆涉及法律、合約問題,通常是在合約內容、估價單本身訂得不清不楚,甚至設計圖(兼施工圖)根本只有一兩張(常見只有一張平面圖),雙方也都不太有書面證據。甚至很多時候,連雙方往來e-mail、簡訊、line訊息紀錄都沒有,往往都只有口頭說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證人,而裝修公司找工班,業主找家人,然後各說各話,睜眼說瞎話屢見不鮮。
實務上常見業主主張承攬人違約、品質不佳或擅停工,提前解除契約,承攬人則反控業主無故拒付尾款,拖延進場或惡意解約。雙方對於剩餘工程計價、未進場設備之歸屬與計價、以及是否屬於合理損害賠償範圍,常見歧見。而法院在計算可得利益時,常以合約總價中扣除已收金額,再依估價單項目比例或市場利潤標準推算,惟若估價單僅有總價無細項,或施工內容變動未更新,則估算難度大增。
第五,證據不足與舉證困難。裝修糾紛中,雙方常以口頭溝通為主,施工指示未白紙黑字記載,追加項目未留有書面合意,甚至連圖說、估價單都不完整。事後發生爭議時,只能倚賴證人陳述,而證人往往是工班師傅與業主家人,各執一詞難以釐清。
此情況使得民事庭法官在證據不全、事實模糊情況下仍需做出判斷,加重審理負擔。此外,部分案件中,承攬人提出的工程照片與實際不符,或僅有完工照而無施作過程紀錄,也加劇了舉證難度。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3條=民法第494條=民法第495條=民法第502條=民法第503條=民法第504條=民法第5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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