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噪音擾人,該如何處理?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住戶長期裝修且擾鄰情況嚴重的情形,需結合法律、行政及社區自律等機制方能徹底解決。透過修訂規約、依法檢舉、導入保證金制度及公正處理噪音爭議,不僅可有效遏止裝潢亂象,也可提升社區居住品質,讓所有住戶享有安寧的生活環境。
律師回答:
當大樓某住戶裝修長達四年仍未完工,工人長期敲打施工,引發嚴重噪音擾鄰問題,原管委會無力處理,而其他住戶一致推舉你擔任新的主委時,如何有效終結這樣漫無邊際的裝修混亂,就需要從法制面與實務管控雙軌進行處理。首先你應著手檢視現行社區是否已有「社區規約」與「裝修管理辦法」,若尚無,則可立即提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制定或修訂明確的社區規約與裝修辦法,對裝修期間、作業時段、完工期限、施工音量、使用機具種類、進出人員管理等細節加以明文規定,並設立罰則,例如超期裝修將處罰鍰、裝修保證金可被沒收等,從而提供管委會具體的管理與執行依據。
針對裝修噪音問題,噪音管制法已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狀況劃設噪音管制區,並針對施工音量進行規範。以台北市為例,規定平日: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進行裝修工程,違者可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或勒令停工。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即便裝修行為未超過噪音分貝標準,只要實際影響鄰戶生活安寧,警察機關即可依法處理,因此即使施工者聲稱「未超過音量標準」,也不是其主觀說了算。在尚未建立社區內部規章前,可建議住戶即時報警,由警方處理擾鄰問題,警察有權依現場狀況裁罰,甚至勒令停工。
再者,你作為主委,可於上任後主導推動裝修管理辦法,例如規定施工不得超過三個月、施工人員每日進出時間限制、禁止假日動力施工、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長裝修,須申請核准並提供合理說明,且每次僅得展延一次,否則視為違規。此外,社區可要求裝修前須繳交裝修保證金,例如新台幣一至三萬元不等,並訂定「若未依期完工,或施工擾鄰、破壞公設者,保證金得不予退還」等條款,並於裝修前辦理書面承諾切結。如此一來,即使原本沒有罰則,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即具有約束效力,可有效遏止惡意裝修行為。
若該屋主仍故意長期施工擾民,你可參考建築法第67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若已產生激烈震動、噪音或灰塵污染,足以妨害公共安寧者,得命令限期改善、限制施工時段,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亦可向當地環保局檢舉,要求進行現場測量與行政處分。若住戶集體提起民事訴訟,在構成民法第195條保護之人格權侵害時,更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他人居住空間內發出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容忍範圍之噪音,已屬不法侵害居住安寧,住戶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此,面對這種裝潢超過四年的惡性個案,你作為主委可採取的整體策略如下:第一,召開住戶大會修正社區規約與裝修管理辦法,明確限制裝修時間與處罰條件;第二,建立裝修申請書與保證金制度,以約束施工行為;第三,針對既有持續擾鄰行為,即時報警處理並配合環保局檢舉程序;第四,若其裝修行為確實造成鄰損,亦可協助住戶提起鑑定及民事求償;第五,建立管委會與裝修公司及屋主間的溝通制度,要求其每月提交進度報告及完工期程,強化社區治理與透明度。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噪音管制法第6條=民法第195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建築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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