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鄰損的民事責任為何?

0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裝修引發鄰損所涉及的民事責任,在法律上通常由施工業者作為直接施作人負有主要侵權責任,但若定作人屋主在定作或指示上存在過失,例如未檢查房屋結構、未善盡施工風險控管義務,亦會與承攬人一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責任是否成立及其範圍大小,仍須視損害事實與施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並透過客觀、公正的專業鑑定機構查明真相,方能依法公正處理,保障受害者權益,同時避免無謂責任擴張。對於準備進行裝修的屋主而言,應選擇合格專業的設計與施工團隊,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與鄰戶保持良好溝通,才能減少未來產生法律爭議之可能性。

律師回答:

在現今老屋林立的住宅環境中,裝修引發鄰損的情況相當常見,例如裝修震動導致鄰戶牆壁龜裂、樓上更換衛浴設備引發樓下漏水等情形屢見不鮮。當裝修行為造成鄰戶損害時,究竟應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如何認定施工者與屋主的角色與過失,是實務中極具爭議的問題。
 
依照我國民法第184條規定,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為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亦即若設計師或裝潢業者於裝修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未採妥當保護措施等過失造成鄰損,即構成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須依民法負擔賠償義務。
 
此外,民法第189條亦明定,承攬人於執行承攬事項時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原則上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者,即不得免責。
 
此外,民法第191條第1項進一步針對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情況設有特別規定。若鄰損係因裝修作業屬於土地上之建物改動或設置所致,則依法推定該建物之所有人即屋主對於設置或保管有過失而須負責。除非屋主能證明其對該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對防止損害已盡相當注意,否則仍需承擔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稱「設置有欠缺」與「保管有欠缺」之法律意涵作出明確說明,其要旨指出: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自最初建造時即存在瑕疵者而言;而保管有欠缺,則係指該建築物或工作物雖於設置之初無瑕疵,但於其存在、使用或維護期間未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任,而導致其物後續產生危險或損害的狀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464號)
 
換言之,「設置」與「保管」所對應的時間點與義務性質不同,設置有欠缺係關於初期施工、設計、結構等方面之瑕疵,保管有欠缺則係對已存在之物未盡注意義務而致其失效、毀損或具危害性質。
 
就實務而言,若因某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受害人無須證明工作物所有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可依191條請求損害賠償,惟工作物所有人得依該條但書舉證其對設置與保管均無欠缺,或雖有欠缺但已盡相當注意,方可免責。即設置與保管的區分,有助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斷過失發生的階段與性質。例如若某老舊建物因年久失修致外牆剝落砸傷人,將被視為「保管有欠缺」;若建物完工不久即因結構瑕疵而倒塌,則可能屬於「設置有欠缺」,建物所有人、設計者與承攬施工者各自之法律責任即需視其角色與行為當時之注意義務是否盡到而定。
 
在法律結構上,侵權行為人首應為實際動手施作之業者或設計師;但若屋主在委託施工或事前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裝修老舊建物卻未評估結構強度、未查明漏水風險,即可能被認定對損害的發生有可歸責之處,依法亦須與施工人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現今都會區眾多老舊公寓或未更新結構之房屋進行裝修、增建或拆除等行為,常衍生鄰損糾紛或突發性安全事故。於此情形下,若裝修行為引發鄰戶牆裂、漏水、天花板塌陷等損害,受害者可依191條推定屋主有過失並請求賠償,而屋主若欲抗辯,則須舉證該裝修係經專業設計與施工、並已進行妥善防護與風險控管,否則即難免責。此外,若裝修時因未評估原建物之載重或防水狀況,導致施工後地板龜裂或漏水滲透,也可能被認定為原有「設置」之不當,即便該工程非屋主當初所為,仍可能因所有人身份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即使屋主未實際參與裝修,但因其對房屋為所有人身分,若未妥善管理或交付給不適當之業者施作,則對損害結果仍須負責。實務中若裝修前未進行必要之結構檢查或防護措施,或明知裝修風險而仍指示進行,法院多會認定屋主亦有過失,與設計師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
 
不過,裝修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亦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的關鍵要素。法律上,舉證責任原則屬於「誰主張,誰負舉證」,因此若鄰戶主張其損害為裝修所致,其應負舉證責任,提出裝修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但因多數消費者並不具備建築工程專業,且裝修施工往往屬於牆內、管線內部的技術工程,法院實務上多會透過第三方公正機構,例如建築師公會、鑑定技師公會或法院指定之專業鑑定單位,進行現場勘查與鑑定,從施工方式、材料使用、振動強度、房屋結構老化程度、滲水位置等因素進行分析,藉以確認是否為裝修所造成,並決定究竟是施工不當所致、屋齡問題、自然老化抑或雙方均有責任等不同可能情形。
 
此類鑑定結果不僅是法院判斷責任歸屬之重要依據,亦可能影響雙方是否能在調解中達成共識,例如鑑定明確指出為裝修施工所致,屋主與業者須共同賠償,若屬老屋老化無關施工,則鄰戶恐無法主張賠償。有鑑於此,裝修前若能拍攝現況作為基礎證據,於施工期間留存紀錄照片、進度表與施工人聯絡紀錄,將可在日後爭議中作為自保依據;而鄰戶如欲主張損害,亦應於事發第一時間蒐集證據,如即時拍照、錄影、記錄漏水時間與情形,並尋求專業單位協助鑑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地-裝潢工程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9條=民法第191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