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是什麼?違章建築是什麼?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建築」在我國法律下有明確定義,凡屬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皆屬建築物,相關行為必須依法提出申請與審核許可,否則即屬違章建築,面臨無法登記、無法交易、被命拆除等法律風險,購屋者與建築行為人均須詳加注意並依法行事。

律師回答:

建築是人類在土地上建造供使用、居住、營業、公共設施等目的之構造物。依據我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凡在法定適用地區內進行任何建築行為,均應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與技術規範,否則即可能構成違章建築。
 
建築法第3條明定本法之適用地區包括: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第4條進一步說明,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凡建築物之範疇,也包括部分雜項工作物。這樣的定義涵蓋甚廣,不僅傳統觀念中的房屋,許多附屬建物或臨時構造物,如鐵皮屋、帳篷式倉儲、違建平台等,只要符合「定著性」、「構造性」與「使用性」特徵,均屬建築法規範範圍。
 
而第7條則對雜項工作物加以定義,包括水塔、廣播塔、煙囪、廣告設施、圍牆、游泳池、地下儲藏室、機械遊樂設施等均屬其範疇。第8條所指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包含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與屋頂,這些部分如果變更過半,依法即需依程序重新申請許可。依第9條,建造行為則包含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四種態樣,並對每一種作明確定義。而第10條所稱建築設備則涵蓋給排水、電力、通訊、空調、消防、防空避難及隱私保護等系統,皆屬建築法規範範圍內。
 
所謂「違章建築」即違反上述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核發建造執照,擅自進行建築行為者。違章建築在人口稠密、土地有限的台灣尤其常見,從都市公寓的頂樓加蓋到偏遠地區未申請即搭建的住宅,皆可能構成違建。
 
依據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依其用途及行為性質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為「建造執照」,適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若欲新建建物、增設樓層、變更格局或修繕結構者,均須事前申請建造執照。第二為「雜項執照」,針對雜項工作物之建造,例如廣告牌、圍牆、天橋等附屬設施,亦須申請雜項執照。第三為「使用執照」,當建築物竣工後,擬正式使用或變更原使用用途,亦須申請並核發使用執照,以確認建物符合建築與使用規範。第四為「拆除執照」,凡涉及建築物拆除行為,亦需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上述四種執照制度,構成我國建築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架構,若未依規定申請即動工、使用或拆除,即可能構成違建,並面臨主管機關查報與行政處分。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任何建築物若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取得合法執照,無論是新建、使用或拆除,原則上均屬違法行為,不得擅自進行。該條文明確指出,建築物的興建、使用及拆除行為,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相關執照方為合法,否則不得為之。此規定旨在確保建築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與公共安全需求,避免未經規劃之亂象發生。
 
依違章建築的性質與違法程度,實務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其一為「實質違建」,即該建物不僅未取得建造執照,且其建築方式或內容明顯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規定,例如於保護區土地上興建住宅,或於騎樓、公設占用公共通行空間進行建築者。此類違建多被主管機關查報後列入拆除或專案處理範圍。
 
其二為「程序違建」,此類違建雖在構造與用途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惟因業主未依法提出建照申請,擅自動工,屬於程序瑕疵,可透過補辦建照取得合法地位。
 
第三類為「特定型態違建」,係指社會中常見且經常遭民眾誤認為非違建之類型,包括頂樓加蓋、陽台或露台外推、騎樓加裝鐵門或磚牆、屋內加設夾層(俗稱樓中樓)等行為,雖可能已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但後續私自改建或增建,未依法重新申請許可,即屬違章建築。
 
針對這些違建情形,購屋者應提高警覺,購屋前務必查閱建物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實際比對現況,有無增建、改建或與使用執照不符之處。違章建築若未能及時補正或取得合法身分,不僅未來難以辦理建物權利登記,可能無法進行房貸設定,亦無法辦理繼承、移轉等產權行為,甚至還有遭到政府強制拆除之風險。
 
此外,部分違建還可能存在公安疑慮,例如逃生通道被阻塞、建物結構不穩,對住戶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實務上,違建經民眾檢舉後,主管機關會依建築法第97-2條授權訂立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進行現場勘查,確認是否為違建後,分別採行即報即拆、列管緩拆或通知補辦建照之措施,若違建人逾期未補辦或補辦未通過,則依法拆除並不得主張損失賠償。故民眾無論在購屋、改建、增建或使用既存建物時,皆應充分了解相關建築法規與程序,避免因一時疏忽或誤解而觸法,甚至喪失居住安全與財產權益。

-房地-違章建築-建築許可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3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7條=建築法第9條=建築法第10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28條=建築法第30條=建築法第9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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