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工作完成房屋裝潢工作有瑕疵就是沒有完工嗎?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即使存在瑕疵,仍可構成工作完成之事實,並不因此喪失請求報酬之權利。定作人若欲主張因瑕疵導致權益受損,應依照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等條文進行處理,而非直接否認工作完成或拒付報酬。如此一來,方能在維持契約信賴基礎的同時,平衡雙方權益並達成實質公平之法律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承攬人完成房屋裝潢工作是否「有瑕疵即等於未完工」的問題,應區分「工作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為兩個獨立判斷的事項。
 
依據民法第490條,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承攬人)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而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而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並不得有減少其價值、滅失其效用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目的的瑕疵。換言之,承攬關係中工作是否完成,是根據契約約定之工作範圍與交付條件來認定,不會因工作具備瑕疵就當然視為「未完工」。
 
「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也就是說,即便承攬人交付之工作存有瑕疵,只要該工作已達到契約中「完成」的標準,即應認定為已完成,定作人便仍有依約給付報酬之義務,而非因為存在瑕疵即免除付款責任。
 
倘若定作人於驗收時發現工作有瑕疵,則其權利並非拒絕付款,而是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定相當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瑕疵;如承攬人逾期未修補、拒絕修補或瑕疵性質根本無法修補,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主張減少報酬。除非符合第495條所述,該瑕疵重大且可歸責於承攬人,使得該工作無法達成契約目的,定作人方得進一步主張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492條定有明文。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無視契約之約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即無視契約之約定。」這說明法院認定工作完成與否的標準,並非單以是否有瑕疵為準,而是須回歸契約具體約定的工作標的、完成條件、驗收機制等內容整體評估。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承攬人即使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瑕疵,只要其所完成之工作內容符合契約明示或默示之完成標準,則仍應視為「工作完成」,定作人不得逕以「有瑕疵」為由拒絕支付報酬,而應另行依據民法所賦予的修補、減價、解除或求償權利進行主張。
 
從實務角度而言,裝潢工程等承攬契約類型多涉及專業設計、現場施工與材料選擇等環節,其品質瑕疵可能非一時可完全避免,故法律設計上亦允許定作人藉由逐步補救程序保障其權益,同時避免承攬人於已完成主要工作內容後,遭定作人單方面否認其工作成果而遭受重大損失。
 
值得提醒的是,在房屋裝潢契約中,雙方當事人於簽訂契約時若對於「工作完成」標準與「瑕疵處理程序」能預先訂明,將可減少日後爭議。例如可明定驗收機制、保固期限與修補方式等具體條文,亦可明確區分「完工」與「合格」的差異。

-房地-裝潢工程-完工-工作瑕疵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92條=民法第4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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