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擺貨櫃可以當違建拆除嗎?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貨櫃放置於私人土地若具居住、展示或定著功能,依法即應認為為建築物,須依規申請建照,未申請即使用者,即屬違章建築。縱然係放置於特定免建照區域,仍應審慎確認用途與結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釋示,否則仍可能面臨拆除或罰鍰風險。對主管機關拆除處分不服者,應透過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訴訟雙管齊下尋求補償,並保留所有物證及估價資料,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私人土地擺放貨櫃是否構成違章建築,須視具體使用情況與法律規範而定。
我國建築法第4條規定,凡定著於土地上,具備頂蓋、梁柱或牆壁,且供人使用之構造物,即屬建築物。若貨櫃被設置於土地上並改裝為居住、展示、辦公等用途,並具備穩定定著於特定位置的狀態,就可能依法被認定為建築物。此時,即使原始貨櫃屬動產,只要其結構與使用符合建築法要件,就屬應取得建照的建築物,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即搭建者,自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遭主管機關裁罰或拆除。
然而,若貨櫃僅短期放置於私人土地,未加改裝或用作居住,亦未固定於地面、無實際定著之構造,且無頂蓋等設施,實務上可視為動產或臨時雜項工作物,此時便不一定構成違建。尤其若土地分區位於建築法第99條所列免適用區域(如海港、碼頭、鐵路車站等),其所設置之雜項構造物,理論上得不受建築法全部規範限制。
具體而言,如貨櫃屋具有遮風避雨、居住功能、固定於一定處所,即可比照建築物認定為違章建築,除非屬建築法第99條第3款(臨時性建築)或第4款(港埠區使用)所列免除對象,否則皆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未合法申請使用者,即使設置於私人土地,仍可能被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依法限期拆除。另據建築法第34條與建築管理規則,特殊結構建築物申請建照時,得由具有專業資格者檢附結構計算書或施工圖,方能合法設置。
在實務上,若貨櫃曾作為展覽使用,裝設電力系統、進出口門窗,顯示具備「供人使用」或「事實居住」功能,即使目前改作其他用途,如未拆除該功能設施,主管機關仍可能以此認定其性質為建築物,進而要求補辦建照或依法拆除。若未辦理即擅自使用者,即構成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得逕予拆除。
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另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核示:「一、...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2)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合先敘明。…有關前開函示「固定於一定之處所」一詞,當應以建築法第4條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規定,為認定依據;至貨櫃是否具有同條所定之樑柱乙節,查該條係指「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非以樑柱為唯一要件,如具有頂蓋或牆壁亦得據此認定。…另按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按本部78年5月15日台(78)內營字第705693號函釋:「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之建築物者,應請…依同條第2項辦理。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是以,貨櫃屋如認定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且符合建築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規定者,得依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規定申請許可,惟無上開建築法第99條之適用者,於補行申請執照時,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尚得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至申請執照不合規定者,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末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內政部函 96.02.26.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
若私人於港埠區內放置貨櫃,符合建築法第99條所稱雜項工作物要件者,本應不受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範之拘束,但認定關鍵仍在於實際用途。
另就遭拆除所致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原則上應先提起行政爭訟程序確認原處分之適法性,始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595號民事判決意旨,人民除依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外,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二併行不悖,並無先後次序之限制,以符合保障人民權利之規範意旨,是前揭行政救濟程序倘若已確定,仍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由民事法院確認政府拆除行為有無違反法規範致人民受有損害之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房地-違章建築-違建拆除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34條=建築法第99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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