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的陽台外推是否合法?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陽台外推行為雖廣為人知且普遍存在,但在法律上卻屬於違法建築,除非經合法申請並核准,否則將面臨強制拆除與相關處罰。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28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對此類違法行為有明確的執法與處理機制,陽台外推雖可提升空間使用效率,卻涉及建築法令與公共安全重大問題,依法應取得建造執照方得為之。民眾若發現房屋有陽台外推現象,無論是購屋前或裝修中,應即時查明是否屬於違建並評估風險。如已存在且未曾查報者,可依既存違建緩拆機制處理,並應避免影響逃生與消防安全。若遭強制拆除,亦可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爭取權益保障。唯有依法建築與合理使用空間,方能在保障居住品質的同時,兼顧法律遵循與公共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許多民眾因居住空間有限,為增加使用面積,常見的做法之一便是將住宅原本作為開放空間設計的陽台進行「外推」,也就是將原本與室內隔開的牆面或落地門拆除,接著加裝鋁窗或其他建材,將陽台封閉後納入室內使用範圍。這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擅自變更建築使用形式的行為,雖然普遍存在,卻在法律上明確屬於違章建築。根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也就是說,民眾若未依法提出申請並獲准,私自將陽台外推,即違反建築法的強制規定。依同法第28條之規定,建築執照區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其中任何形式的增建、改建或修建,都必須事前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陽台外推屬於擴大使用面積,已構成增建或改建的範疇,自然應屬建造執照所管。
建築法第4條進一步定義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陽台亦涵蓋其中。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則說明,凡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經審查核准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皆屬違章建築。陽台原本在建築設計中常被列為開放空間或逃生空間,不僅具有通風採光功能,更攸關消防安全與公共安全。若屋主為擴大室內使用空間,擅自將陽台封閉,除可能破壞建築物的結構力學,還可能阻礙火災或地震時的避難逃生動線,因此其風險不容小覷。根據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建築法或命令所建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另行定之,目前即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1項明文規定,違章建築之拆除工作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執行。
從實務觀察,陽台外推雖為民眾常見作法,但倘若遭他人檢舉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地方政府會依程序進行處理,首先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拍照存證,若確定為違建,將發出通知要求限期改善或拆除。若屆期未改善,則會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在法令未有例外的情況下,陽台外推幾乎難以申請合法化,因多數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明文禁止此類擴建行為,尤其建物若位於特定用途管制區或屬集合住宅,更可能牽涉共用結構與權利分配,主管機關幾無核准餘地。
即便民眾誤信仲介或賣方表示該陽台外推「多年未拆」、「其他鄰戶也有外推」等情況而承購該房屋,仍無法作為免責理由,一旦違建被認定並處分,現行屋主仍需負責後續改善與拆除責任。因此建議購屋者在購買中古屋前,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並實地比對,判斷有無增建、改建或與原設計圖說不符之處,避免日後成為違建責任承擔者。
在台灣,由於房價高昂與居住空間有限,許多屋主會嘗試將原本屬於建築設計中外部空間的陽台進行改造,藉以增加室內可使用空間,其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陽台外推」,例如將原有的落地窗與外牆拆除,並加裝鋁門窗將陽台封閉,納入室內空間。這類行為在實務上極為普遍,但在法律上卻涉及嚴重的違建問題。
根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明確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若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變更建築物型態或使用狀況,皆屬違法。雖然陽台屬於屋主產權的一部分,但陽台在建築設計中具有消防逃生與空氣流通等安全用途,因此法律上禁止任意拆除牆面、加設窗戶或改變其使用功能。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陽台如涉及增建、改建或修建,均需事先申請建造執照,否則即為違章建築,而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違章建築之拆除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並無任意豁免空間。
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規定,對於95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若屋主於二樓以上陽台加裝鋁窗、落地窗,且未拆除原有外牆者,原則上可視為合法防護裝置,不列為違建處理;但若係95年以後興建建築物,則任何陽台加窗行為皆屬違建,視為樓地板面積之增加,必須依法檢討建蔽率、容積率並取得建造執照,否則將予以拆除。此外,若陽台改作廁所、廚房或堆放大型雜物,影響逃生功能,亦可能構成違法而面臨處分。類似規定也存在於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其他縣市,雖然細節略有不同,但整體精神一致。
對於民眾在購買已存在陽台外推的中古屋時,若原違建部分在裝修或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時主張為既存現況,並附上舊平面圖、現況照片佐證,有時主管機關會基於事實認定上寬容處理,但仍不得影響公共安全。違章建築處理原則可分為即報即拆、列管緩拆與免拆三種情形,新違建與危害公共安全者屬即報即拆,若為歷史久遠未報之既存違建且無妨害安全者,有機會申請列管緩拆以避免立即拆除。倘若接獲拆除通知,屋主應在一個月內自行拆除或補辦申請,否則可能由政府強制代拆並追繳費用。
根據建築法第2條規定,建築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各縣市對於違章建築之認定與拆除,擁有執行裁量權。以台北市為例,在其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中亦明文規定,若在陽台裝設透空率70%以上之欄柵式防墜設備,且突出牆面不超過10公分,深度不少於60公分,且設有開口不得上鎖者,則可視為合法防墜設施,不予查報處理。
然而實務上仍有許多建商在新建大樓取得使用執照後,便私自二次施工進行陽台外推,用以提高銷售面積吸引買家,若在銷售時未明確揭露,恐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消費者除可提起刑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若建商已事前說明陽台外推情況,且買方知情購買,則較難認定為詐欺。
-房地-違章建築-建築許可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2條=建築法第4條=建築法第25條=建築法第9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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