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什麼?如何舉發違章建築?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違章建築處理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不僅關乎個人居住安全,也影響整體都市景觀與社會公共秩序,民眾如果發現違建情形,依法舉報是保護自己與他人權益的重要行為,同時也能促進都市空間的健康發展與生活環境的改善。综上所述,違章建築指的是未經核准擅自興建的建築物,民眾如欲舉發違建,可撥打電話或去函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並注意舉發內容的完整與正確性,以利主管機關依法查處違建,維護公共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並取得建築執照,擅自施工興建的建築物,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違章建築係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才能興建的建築物,但卻未經許可即擅自建築者。這些違法建築物不僅可能影響都市規劃、土地使用秩序、公共安全,亦可能導致消防逃生、防災設施的障礙,因此依法應進行管理與處理。
針對違章建築的處理,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違章建築的查報與拆除,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執行。主管機關應設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負責偵查、舉報違建情形,必要時並得委託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至於要如何舉發違章建築,依規定,民眾如發現有違章建築的情況,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建築機關提出舉發,方式上可以撥打電話或書面去函舉報,主管機關接獲舉發後,應依法進行查證與後續處理。
至於主管機關的劃分,依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建築機關通常是直轄市政府轄下的工務局,縣(市)層級則是工務局或建設局,如未設置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由縣(市)政府直接負責。因此,民眾若在台北市發現違建,就應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舉發;若在新北市,則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如果在某些縣市如連江縣、金門縣這類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的地方,則直接向縣政府舉報。
一般而言,舉發內容應包括違建的地點、明確特徵、違建的型態(例如違法加蓋屋頂、陽台外推、擴建空間等)並附上可以辨識的照片或其他資料,有助於主管機關加速調查及處理程序。主管機關接獲舉發後,查報人員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並配合執行現場勘查、勒令停工、命令拆除等必要措施。
若違章建築經查證屬實且符合強制拆除要件,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查報後五日內完成勘查,認定應拆除者,應即進行拆除;若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則應通知違建人限期補辦建築許可手續,逾期未補正或申請遭駁回者,則依法強制拆除。
此外,違章建築一經認定為應拆除者,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主管機關有義務執行拆除程序,以維護都市建築秩序及公共安全。若違章建築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危害,如占用防火巷、妨礙逃生通道或有傾頹之虞者,主管機關可優先列入強制拆除計畫,並得與警察機關配合,在強制拆除時維持現場秩序。
針對舉發人身分,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之姓名保密,以保障檢舉人的隱私與安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違章建築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兩類,程序違建指的是未取得建照就興建,但本身建築規格與法規相符,得補辦建照者;而實質違建則是建築物本身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防火間隔等法定規定,即使補辦建照也無法合法化,通常必須依法拆除處理。因此,主管機關在查報違建後,會依建築物性質、違建程度及影響範圍作出不同處理,如可補辦手續則通知限期補正,否則依法強制拆除。
以臺北市、新北市之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中,關於新違建是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違建,既存違建則是民國53年1月1日到83年12月31日之間已存在的違建,舊有房屋則是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前或臺北市改制後編入五行政區在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的建築物。
針對新違建的處理,新違建原則上應查報拆除,但符合規則規定者可以拍照列管,若影響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仍應查報拆除;對於依法強制拆除後重建者,應查報並移送法辦。符合特定規格的雨遮、花架、假山水景觀設施、防盜窗、陽臺加窗加門、家禽寵物舍、碟形天線、欄柵式圍籬、透明棚架、空調設備、油煙處理設備、露天儲水器、守望相助崗亭等設施,只要符合拍照列管的技術規範條件,例如尺寸限制、透空率、設置位置及使用材質等,就可以拍照列管而非直接查報拆除。
對於施工中違建,如不符合拍照列管條件,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必要時可即時強制拆除,並需遵守強制拆除的通知與執行程序。既存違建部分原則上應拍照列管並納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若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或列入市府專案處理者,則優先查報拆除。至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標準,包括供不特定人使用的高風險營業場所如歌廳、夜總會、旅館、大型餐廳及地下加油站等,或結構上有傾頹、妨礙消防救災、阻礙逃生通道、影響合法建築防水修繕的違建。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則由主管機關認定,妨礙公共交通需經多機關會勘確認,妨礙公共衛生則包括影響下水道施作或居住環境衛生,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則由都發局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認定。針對既存違建的修繕,只要符合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採非永久性建材且單一項目修繕面積未過半者,可以拍照列管。
既存違建配合市政工程拆除後,必要時得依原規模以非永久性建材修復,且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舊有房屋得在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符合如修繕誤差三平方公尺內、簷高三公尺以下、脊高三點五公尺以下、因配合市政工程而修復、人字型屋頂改平屋頂、增設小型樓梯間等條件者應拍照列管,違反則應查報拆除。至於違建完成時間的判定,可依建物謄本、稅籍證明、水電費收據、地形圖、門牌編釘證明、航空照片等資料認定,如無法判定且材質非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新北市舊有既存違建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1年4月2日修訂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3項『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故新北市政府訂定98年6月25日為劃分日期,該劃分日期以前建造之案件屬於既存違建,依相關規定拍照列管。
-房地-違章建築-建築許可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9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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