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是什麼?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都市計畫法第3條,將都市計畫定義為:「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由上述文義可看出,我國法定的都市計畫定義,其規劃及研究範圍,應是包含都市生活所必須的一切活動及設施,並以提高經濟價值、穩定土地使用、促進工商發展、改善公共設施品質,促使都市有計畫的發展,以確保市民享有舒適、便利與安全的都市生活環境為目標。都市計畫不只是圖紙上的規劃藍圖,而是一整套法制體系與政策手段的結合,其最終目標在於透過系統化、理性且前瞻的土地管理,提升國民居住環境品質,促進都市整體發展與市民生活福祉,亦在公私權衡之間,尋求發展與保障人民權益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都市計畫是指針對特定地區內與都市生活相關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進行有計畫的整體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出合理規劃的行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條,其目的在於讓都市具備安全、便利、舒適的生活環境。都市計畫不僅僅是土地的使用配置,更涵蓋整體市政發展藍圖,並影響市民日常生活的各個層面,例如道路規劃、公園配置、公共建設分布以及居住密度的安排。都市計畫的實施以都市計畫書及都市計畫圖為依據,藉此確保發展具前瞻性與秩序性。
都市計畫類型
都市計畫類型主要可分為三類:第一為主要計畫,為長期性的整體發展指導計畫,規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5年,並以5年為一階段推動實施;第二為細部計畫,則依據主要計畫之內容,對特定地區進行更詳細的規劃,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配置及財務計畫;第三為特定專用區計畫,為因應特定功能或需求,如歷史風貌保存、產業發展或生態保護等所劃設的計畫區域。
土地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的核心在於土地使用管制,透過分區制度將土地區分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並針對各類型土地設定容積率與建蔽率等建築限制。例如,容積率是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建蔽率則是建築物在基地所覆蓋面積與整體基地面積的比值,這些指標用以控制建築密度,避免過度開發,並確保生活環境的通風、採光與開放空間。
都市計畫變更
在實務上,公共設施用地的規劃亦為都市計畫的一大重點。為滿足交通、教育、醫療、休憩與安全等需求,政府需預先規劃並保留必要的用地以供日後建設,通常不得用於營利目的。由於都市發展為一持續性的過程,因此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每三年至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以確保計畫內容與實際發展相符。若計畫已屆滿年限或實施達25年者,更應全面檢討。
都市計畫除定期通盤檢討外,亦得因應特定需求辦理個案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當發生重大災害、須因應國防或經濟發展、或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地方政府得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此即一般所稱的個案變更。為防止隨意變更破壞都市計畫的穩定性與一貫性,法令對個案變更的情況設有嚴格限制。
除了固定期間進行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外,法律亦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辦理「個案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當遇有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為避免災害發生,或因應國防需求、配合中央重大建設計畫等原因,得依法辦理都市計畫之局部修正。這些個案變更雖打破原計畫之穩定性,但為應變緊急需求與實現政策效益所必要,通常需經法定程序審議與公告實施,確保其合法性與正當性。
然而都市計畫往往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與管制,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引發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法律糾紛。尤其在尚未發佈實施前,都市計畫尚未對外產生法律拘束力,無法作為行政訴訟標的,因此只有在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才能視為具備訴訟成熟性,進而對抗行政作為提出異議。
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是主要計畫中最關鍵的項目之一,其規劃目的在於滿足社區居民與政府在交通運輸、教育、醫療、通訊、能源與康樂等多方面的基本需求。這類用地包括道路、鐵路、機場、學校、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醫療院所等,其本質上為非營利性質,屬於為公眾利益所保留並興建的空間。政府在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時,需依據當地人口變化、土地使用趨勢、交通流量及區域未來發展潛力,做出合理的項目選擇與空間配置,以期達到生活便利與環境品質提升的雙重目標。透過完善的公共設施設計與配置,不僅可有效提升市民的生活水準,也能避免都市無序發展導致的資源浪費與社會問題。
建蔽率與容積率
為確保都市環境具有良好通風、採光及開放性空間,建蔽率制度亦應運而生。建蔽率指的是建築物在土地上所覆蓋的比例,簡單來說,即建築物的垂直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政府藉由設定建蔽率,限制建築物在基地上過度擴張,強制保留部分開放空間,以維護居民的生活環境品質,例如綠化空間、通風廊道及採光面等。
與建蔽率相輔相成的是容積率制度,容積率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主要用來控制建築物的開發密度。舉例來說,若基地面積為100坪,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300%,則地面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0坪,而整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坪。透過這種比例設計,可讓開發強度與環境品質取得平衡,避免都市空間因過度開發而擁擠不堪。
都市設計
為了使都市空間更具識別性與人文內涵,現代都市計畫更積極導入「都市設計」概念。都市設計強調不僅要規劃建築物本身,更需整體考量人為建築與自然環境(如山、水、公園等)之關係,並注重街廓尺度、視覺景觀、交通動線及人行空間等細節,以塑造具備美感、機能性與在地特色的城市風貌。都市設計不再僅限於硬體建設,而是結合軟體規範,透過管制與引導手段促進城市與人的共生共榮,進一步實現國際化、人性化與永續發展的都市經營目標。
都市更新
針對都市空間老化、土地使用效率低落等問題,政府另透過都市更新條例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其目的在於促進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提升整體都市機能與景觀。都市更新手段主要包括重建、整建與維護三種。重建是指將原有建築物拆除重建,住戶重新安置並改善公共設施,亦可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提高使用密度;整建則是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修繕或設備升級;維護則透過加強管理與公共設施改善,以維持地區整體品質。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條規定「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都市計畫法之終極目標係促進發展且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值得注意的是,都市計畫與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三者互為階層關係,國土計畫為最高層級的空間政策,著重於全國整體資源與空間分配,而區域計畫則以區域整合與跨縣市協調為主。都市計畫則屬地方層級,關注市政層面的土地發展與公共建設,三者相互配合,共同引導我國空間資源合理配置。
都市計畫的本質是一種前瞻性與秩序性的城市治理工具,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各市鎮鄉街之均衡發展。從土地使用規劃、公共設施配置,到都市設計與更新,都市計畫所觸及的層面既廣且深,兼顧法律性、政策性與技術性,目的在於透過制度化的規劃工具,打造宜居、宜業、宜遊的現代化城市,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權益,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在實務操作上,都市計畫雖然是以改善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亦涉及私人財產權的限制與管制,因此在推動各項計畫時,必須兼顧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民眾參與的機制以及公私權益的平衡,始能真正落實其初衷,實現都市永續發展的終極目標。
-房地-都市計劃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法第1條=都市計畫法第3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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