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類型有那些?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各是什麼?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政府對土地的介入措施,從強制性最強的一般徵收到具有部分補償及參與性的區段徵收,再到參與度與保障性最強的市地重劃,三者形成一連串土地開發工具的層次機制。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應釐清自身土地所適用之法制及程序規範,掌握參與權益與補償方式,並適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應有權利與補償保障。
律師回答:
土地徵收是指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進行強制取得,並對土地權利人給予相當補償的行政處分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的實施類型依開發目的與實施方式可分為「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三種,各自的程序與法律效果皆有所不同。
一般徵收
首先,一般徵收係指政府基於國防、交通、公用、社會福利或其他特定公益事業之需求,對個別特定土地依法強制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之範圍以事業所需為限,其程序包括事業計畫公聽會、協議價購、提報徵收計畫書、審議小組審查、內政部核准、公告及補償程序等。公告後,禁止土地權利人進行分割、合併、設定負擔或增建工作物,如土地權利人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內書面提出。補償內容則包括地價、地上改良物、土地改良費、遷移費與合法營業損失等補償,此外對於無屋可居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亦有安置計畫的安排。補償費如遭拒收、無人領取或其他特殊情況,則須存入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完成補償後,土地即歸屬需用土地人,並完成囑託登記,土地權利人須限期遷出。
區段徵收
再者,區段徵收是一種以開發整體區域為目的的土地徵收方式。與一般徵收徵收個別地塊不同,區段徵收針對整體地區辦理,其目的在於新市鎮開發、舊市區更新、農村社區改造、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等。其法律依據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在操作上也常結合其他法律如都市更新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區段徵收由政府徵收整區土地後重新規劃整理,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直接由政府持有與使用,其餘部分作為「抵價地」返還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其餘可供建築之土地則依法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出售收益支應整體開發成本。此制度使原土地權利人以「地換地」形式參與開發,不僅可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亦減少政府一次性補償支出之壓力。
市地重劃則
最後,市地重劃則是一種土地重新整理制度,其依據來自平均地權條例第56至67條,目的是藉由重新劃分土地、調整地籍與整建基礎設施,使都市區域土地使用形狀整齊、接臨道路、立即可建築,有利都市規劃與土地合理利用。市地重劃可分為「公辦」與「自辦」兩種,前者由主管機關主導,後者則由土地所有人申請辦理。自辦市地重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進行。重劃程序包括公告禁止事項、擬訂重劃計畫、測量調查、分配設計、工程施工、補償與財務清算等,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比例依受益程度決定,並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建設及相關工程費用。市地重劃的關鍵在於其非「徵收」,而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既存所有權基礎下重新分配土地,原則上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喪失,而是以公平方式重新分配可建築土地,使土地使用價值最大化。
三者相比,一般徵收為直接剝奪私權,並給予金錢補償,是最具公權力強制性的手段;區段徵收則具徵收與回饋混合性質,既強制徵收,又以抵價地形式保障土地權人參與開發;而市地重劃則著重於改善土地使用型態,原所有權人仍保有其土地,僅調整其位置與面積,行政介入性相對較弱。
-房地-土地徵收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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