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信託是什麼?合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是什麼?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合建信託是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利益的重要機制,透過銀行信託可達成專款專用、產權分明、法律隔離與防爭議效果,對大型整合型合建案尤為關鍵。然而,信託機制無法取代合建契約的本質約定,地主應將重心放在合建主約條款的擬定與履約監控,信託僅為執行手段。若僅寄望信託程序保障全盤利益,卻忽略合建本約內容與設計,則恐落入制度誤用、權益受損的風險。建議地主辦理合建案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審查合建與信託契約內容,全面檢視潛在法律風險,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陷入「信託保底」的錯誤期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合建信託,簡單而言,是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建物時,將土地與建築資金交由第三方機構(如銀行)信託管理的一種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專業中立的受託人機制,保障地主與建商雙方權益,確保工程順利完成並依約分配財產。
信託法第1條的定義,信託即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並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服務。若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者,如土地,則第4條規定,必須完成信託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在合建案中,信託運作的實務流程通常如下:
首先,地主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約定合建模式、分配比例及其他合作內容;接著雙方與銀行(或信託機構)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地主將土地信託登記予銀行,建商將建築經費(含自籌款與銀行融資款)存入信託專戶,再由建築經理公司監管施工進度,報告銀行撥款;完工後,信託機構依合建契約與選屋結果將建物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地主與建商,結束信託關係。
對地主而言,合建信託的最大優勢在於保障資產安全與分配公正。透過銀行作為受託人,不僅可避免建商在施工過程中擅自變更設計、挪用資金,亦能防止因建商資金斷裂造成工程中輟的風險;同時,銀行依約分配建物與土地,可避免建商片面操作產權登記。受託銀行依法須依合建契約與分屋協議執行產權分配,並不得擅自變更信託內容,因此地主可以確保自身權利不被任意侵害。進一步而言,信託財產不受地主個人法律行為影響,具備抗強制執行與防繼承爭議之效果,保障穩定。
對建商而言,推動合建信託能提升信任與交易效率。信託機制能降低地主的疑慮,促進合建案整合進度;此外,土地登記於受託銀行名下,能簡化土地整合、合併、取得建照等流程,減少與多數地主分別接洽的繁瑣。信託契約明訂信託財產使用、分配方式後,建商亦可安心申請融資與推進工程,降低交易成本與法律風險。
然而,實務上部分案例反映出信託制度的運作也可能出現爭議。某些建商可能利用信託契約內容漏洞,規避應有的分配責任。例如,信託契約後段增列約定,以「選屋找補確認單」所列房屋坪數為準進行產權登記,未清楚交代未選足坪數部分如何處理,結果導致部分地主的土地持分遭認定為建商所有,甚至在建商仍未給付足額建屋對價或未完成選屋分配時,即將土地權利移轉給自身或第三人。再加上部分信託通知欄位僅登載代書資訊,實質上地主無從掌握信託變動過程,造成權利受損。
另有情形是建商未完成分配作業、仍有欠價、欠坪數的情況下,已主張信託解除並辦理產權移轉,甚至導致受託銀行向地主發函表示其「妨礙信託結束」,並不排除對地主提起訴訟。此種態樣反映出信託契約與合建契約角色混淆的問題。實際上,信託契約乃執行層次的技術文件,其效力與內容應以合建契約為主契約依據;若建商變更設計、擅自增減樓地板面積未按約返還地主權益,地主應依據合建契約約定主張請求,而非單純針對信託契約提異議。
因此,地主在辦理合建信託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一、詳細檢視合建契約與信託契約之對應關係,確認兩者條款一致性與清楚性,避免事後因文件不合而發生落差;二、要求於信託契約中明確記載產權分配依據應為合建契約及分屋選配結果,且未選足坪數部分之處理方式須明確載明;三、注意信託契約中的通知與資訊揭露機制,應確保地主能實際接收通知並參與重要程序;四、留意是否約定信託終止後建商須先清償地主對價義務或完成選屋程序,否則不得單方面解除信託;五、信託以外若涉及找補價金、容積獎勵分配、地上物拆除補償等事項,應由合建契約明文約定並保留舉證權利。
-房地-重建-合建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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