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建設計畫被政府強制徵收與經由價購徵收,兩者之徵收價款是否相同?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土地徵收補償價款與協議價購價款的基礎標準都是市價,但因協議價購屬雙方協商性質,因此最終價款可能略有差異。至於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則明確載於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中。當事人若涉及具體徵收問題,應參閱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徵收程序以及第三章徵收補償規定,並據以主張自身權益或尋求進一步的法律協助。
律師回答:
有關徵收補償與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相同的問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依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若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應按照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這裡所稱的市價,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內的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的變動幅度,並以此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而查估市價的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地價補償的具體操作為,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應由土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計算及發給。這裡所謂的徵收當期市價,是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市價。若評定結果低於徵收公告時的市價,仍以公告市價作為補償標準。至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毗鄰地市價,則是取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進行計算,且若鄰近土地包含公共設施用地而導致平均市價降低,該公共設施用地不得納入計算。若是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的零星建築用地,則應以該保留地距離最近的三個使用性質相同的地價區段平均市價來計算,且取較高者計算,以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
至於市價的查估,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應將預定徵收土地範圍資料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且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作為次年度土地徵收補償查估的依據;若是當年具有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需求者,則應於當年三月一日前送達。若需用土地人未依期限提供資料,則需自行提供市價資料或協調主管機關查估,並可由需用土地人負擔查估費用。
至於改良物的補償,建築改良物應按徵收當時的重建價格估定;農作改良物則分為孳息成熟期在一年以內者,以成熟時的孳息估定;若逾一年,則按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這些補償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估定,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查估基準辦理。
此外,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被徵收土地補償金額之計算及發給,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因此,若當事人欲查明實際徵收補償金額,應攜帶土地地段、地號及相關具體案情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詢。
至於協議價購部分,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須依市價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至實際協議價款數額,則屬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商之結果,並非單純按照徵收公告市價進行。因此,協議價購價款是否等於徵收補償價款,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建議直接向需用土地人洽詢確認。
-房地-地政-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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