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配合修繕房屋怎麼辦?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房東在租賃期間對於租賃物具有修繕義務,尤其是維持其合於約定使用與收益狀態之義務。承租人則應在此過程中配合必要之協力行為,如開門、提供進入時間等。若承租人拒絕配合,不但會使房東修繕無法進行,也可能構成違約甚至侵權。房東應透過合法手段,如催告通知、訴訟請求,尋求修繕的正當方式,以免擅自進入而反成違法。因此,對於「房客不配合修繕房屋怎麼辦」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房東應先履行通知與催告程序,蒐集不配合事證,必要時訴諸司法,以保障自身對租賃物的合法維護權利。同時,也應避免超越法律授權自行入屋,以免招致反效果。雙方唯有本於契約誠信義務、善意溝通,始能妥善解決租賃過程中的修繕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房屋出現損壞時,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將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持續保持租賃物處於適合使用與收益的狀態。因此,當房屋因漏水、壁癌、管線損壞等情形有修繕必要時,房東依法負有維修義務。然而在實務上,有時房東雖願修繕,但卻遭房客以各種理由不配合,如拒絕開門、不在場或惡意拖延,導致修繕無法進行。遇到這種情況,房東應如何處理?是否能強行進入屋內?又能否請求法院介入?
首先,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除非契約中另有明定或存在地區習慣可作為例外。房東為保存租賃物所進行的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也就是說,當房東為了維護房屋結構與功能,如修補外牆裂縫、修理滲水牆壁、檢查瓦斯管線等情形,依法本就具有進行修繕的權利,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如提供進出空間、開門協助等。若房客拒絕協助,即構成違反協力義務。
再依民法第430條,若租賃物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發生損壞,而需由出租人修繕時,承租人可定出一段合理期限催告房東修繕,若房東未於期限內履行,承租人得選擇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然而,該條同樣意味著當修繕需進入室內、借用空間時,房客亦應給予配合,否則即便房東有修繕義務,在無法獲得房客協助下,也屬無法履行。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424條則規定,若租賃物(如供居住之處所)有瑕疵,且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即使承租人在訂約時已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隨時終止契約。這表示租屋期間的居住品質與安全維護,不僅關係承租人的權利,也涉及房東是否善盡法律責任。
此外,民法第432條亦明文,承租人對於租賃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並在租期內應協助維護租賃物現況。是以,承租人使用過程中亦應避免過度使用或故意損壞設施,若有任意拆卸或損壞行為,自應負相應責任。房東若已盡修繕義務,仍遭房客過度苛求無合理依據之更換,雙方應理性溝通或依調解機制處理。
若房東明確安排修繕時程、雇用合格師傅進行維修,卻因房客無故拒絕開門、協助,而導致漏水、電路問題進一步擴大,甚至造成樓下鄰居受損或房屋價值減損,那麼依據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承租人可能已構成對房東權益的侵害。此時,房東可依法主張因承租人不作為而致損害的責任,例如器物損毀、經濟損失、租賃關係受阻等,甚至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承租人允許修繕,或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然而在法律上,房東不可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入屋內進行修繕。否則即可能違反住宅安全與隱私保障,構成侵入住居之不法行為。因此,當房客不配合修繕時,建議房東應循合法途徑處理,包括寄發存證信函,詳細載明修繕內容、時間與必要性,要求承租人配合,並保存催告證據。如承租人持續拒絕,可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或提起「租賃物返還、損害賠償」等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實務上亦有法院認為,若修繕對承租人生活產生短暫干擾但屬合理範圍者,承租人應予配合。若因其拒絕協助而導致損害擴大者,承租人可能須負擔不履行協力義務的民事責任。因此,承租人面對房屋修繕,不得任意抗拒,而應本於誠信原則,予以合理配合。
-房地-房地租賃-修繕義務-保管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23條=民法第424條=民法第429條=民法第430條=民法第4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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