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超過十五年,實質所有權人是否會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討索回該不動產?
28 May, 2025
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作為一種深植於社會人際信賴之法律制度,雖然在形式上違背所有權表面登記原則,卻被我國實務加以承認與保障。當借名人基於信任讓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時,日後若發生爭議或關係破裂,應當知悉其權利主張之法律依據、時效限制與舉證責任等風險。為保障自身權利,借名人宜於契約成立時即簽署書面借名契約,或請出名人出具聲明書,並妥善保存各項可供證明之資料。若契約已終止或借名人過世,繼承人應盡快確認遺產範圍並展開權利主張程序,並依照法律規定在時效期間內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此方可有效保障自身合法財產權益,避免發生實質權利卻因程序瑕疵而無法取回財產的遺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借名登記」,是一種存在於我國法律實務中的特殊契約關係,其本質並不屬於民法所列舉的典型契約之一,而是一種無名契約。實務上認定這類契約與民法中的委任契約性質相近,通常發生於當事人雙方基於信任關係,約定由一方出資購置不動產,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真正的使用與處分權仍掌握在出資者手中。
這樣的安排在家庭成員間常見,例如父母為協助子女貸款而以子女名義購屋,或兄弟姊妹為節稅、繼承或贈與安排所設,然一旦親情轉淡或信任破裂,極易導致所有權歸屬的訴訟爭端。民法第529條的規定,無名契約若與委任契約性質相符,得準用其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亦應適用民法第549條,即委任契約任一方可隨時終止。又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權利時,應將該權利返還於委任人,是以借名人於終止借名契約後,自可依法請求出名人將不動產過戶返還。進一步來說,雖然法律明定請求返還的權利存在,但為避免請求權時效消滅之風險,借名人應知悉相關時效規範。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換言之,若借名人於借名契約終止後,未於十五年內主張返還,可能面臨權利滅失的法律後果。不過,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權利人可主張權利之時起算,而此處所謂「可行使」係指無法律上障礙者,而不包含事實上障礙,例如親屬情感顧慮、受名人拒絕協助辦理移轉等因素。因此,只要法律上無阻礙,即應開始起算十五年時效。
在實務上,法院認為借名契約得以一方終止,或雙方之一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時消滅,亦即此類事件發生後,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合理期間內主張返還,否則日後欲主張請求返還之權利,恐因時效消滅而遭駁回。尤其當出名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能並不知悉或不願承認借名事實,屆時若無書面契約、出資證明、繳稅憑證、物業管理紀錄等有利證據佐證,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將面臨舉證困難。
另一方面,若借名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主張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標的物,其權利來源乃承繼於被繼承人的契約請求權,該不動產亦應視為遺產,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各共有人可對外就全部標的物行使請求權,但須以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前提,因此實務上通常需由全體繼承人共同主張,或取得他繼承人之同意及授權,否則個別繼承人可能因資格瑕疵被法院駁回其訴求。
依照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時效是從權利人可請求時開始起算,借名登記關係存續中,時效尚未開始起算;原則上應待當事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或當事人一方死亡,借名關係消滅後時效才開始起算,時效未必消滅。
終止借名契約後,若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希望請求返還不動產,需審慎評估與規劃,以免因法律程序或時效問題影響權利行使。
在我國法律實務上,「借名登記契約」通常被視為一種無名契約,因其係基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高度信任關係所成立,性質與民法所定之委任契約相似。因此,當雙方發生爭執或借名人欲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登記標的時,應注意兩大核心法律問題,分別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具備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主體的認定。
首先談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據民法第549條及第550條之規定,委任契約得由任何一方隨時終止,且當事人之一方若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該契約亦將當然消滅。借名登記契約既與委任性質類似,自可比照適用此一原則。亦即,一旦借名人或出名人表達終止契約,或其中一方死亡時,借名法律關係隨即告終。
多數判決已不再限縮舉證方式,承認間接證據如匯款單、房屋稅、地價稅單據、裝修發票、租金匯入紀錄等,亦可作為佐證借名關係成立之事實,只要能夠依據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合於一般社會生活常情,即足以形成法院自由心證。
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即可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該登記標的物。惟請求返還的權利並非永遠有效,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依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例,係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亦即當權利人無法律上障礙可主張其權利時,即應開始計算時效,至於事實上的障礙(例如被出名人拒絕返還或關係人不配合)並不影響時效起算。
-房地-房地借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550條=民法第821條=民法第8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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