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28 May, 2025
問題摘要:
塗銷地上權登記,亦即將原本設立在土地上的地上權,自登記簿中消除,其法律效果是讓該地上權正式失去效力。地上權一經塗銷登記,其法律效力即歸於消滅,並不溯及既往。未經合法塗銷而僅主張地上權已終止,在實務上不會產生對第三人的對抗力,仍須完成登記程序。若地上權是以區分地上權方式設立,塗銷登記亦須針對特定立體空間進行處理,並須附位置圖佐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地上權雖為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得以對抗第三人,但在特定事由發生時,地上權也可能終止,並應依規定申請塗銷其登記,以使土地權利狀態回復原狀並確保登記簿之正確性。
地上權之消滅,除契約期間屆滿外,亦可能因地上權人依民法第834條、第835條之規定拋棄權利。倘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如有支付地租,則需於拋棄前依期限支付未到期之一定地租,並通知土地所有人。
此外,民法第833-1條亦規定,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如已逾二十年或設定目的已不存在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請求,審酌目的與使用情況等,定其存續期間或裁定終止之,該法院裁定一經確定,即得作為塗銷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
另若地上權人違反使用方式之約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持續不當使用者,依第836-3條,土地所有人亦得請求終止地上權。而地上權之設定若含抵押權,則終止地上權之同時,應一併通知抵押權人,使其依法行使權利或處理後續事宜。
塗銷申請程序中,如由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而塗銷者,應提出拋棄聲明、通知文件、地租繳納證明或通知文件及義務人印鑑證明書;如土地所有人單方申請塗銷登記,則須依其主張原因提出客觀證據,並依個案情形檢附法院判決或其他足資證明權利已消滅之文件。
地政機關在審查塗銷登記申請時,將核對登記原因是否明確、證明文件是否足資證明權利消滅,並核驗印章、當事人資格及是否涉及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尚未塗銷者通常不得直接塗銷地上權)。若涉及法院判決或調解成立等情形,則以法院書面為最具效力之登記原因證明。
地上權若係法定地上權,例如因建物買賣發生地上權法定成立者,其終止時原則上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不再存續後方可辦理塗銷登記。最後提醒民眾,若地上權人死亡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地上權應消滅,則須依民法第1185條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依法處理,始得完成塗銷登記。
關於如何塗銷地上權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規定,地上權之塗銷登記,除權利已終止者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登記申請,並備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所列文件,包含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義務人印鑑證明書及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不過,如塗銷之原因為存續期間屆滿,則可免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與他項權利證明書。
若地上權已明定存續期限,且期限已屆滿,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即得以此作為登記原因,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地上權,無需另經對方同意或具結。
但若係因其他原因,如契約終止、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或法院判決地上權消滅,則須依實際情形準備對應文件,例如法院判決書、當事人合意終止地上權之書面文件等。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土地權利如因拋棄、混同、終止、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或法院確定判決等事由而消滅,均應申請塗銷登記。
-房地-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地上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834條=民法第835條=民法第833-1條=民法第836-3條=民法第118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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