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清楚再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2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買方在簽約前應對自身擔憂、不能接受或在意的事項進行完整評估,並與賣方進行充分協商後,以書面條款清楚約定於買賣契約中。切忌口頭協議或含糊其辭,否則一旦簽約後發現問題,不但難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除,還可能須承擔高額違約金或面臨漫長訴訟過程。因此,落實契約事前風險管理,才是買屋安心、買賣順利的最佳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中,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買賣契約的本質在於一方出賣財產,另一方支付價金,當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達成合意時,契約即告成立,無需特別形式限制。不過,在實務操作上,為確保交易安全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仍應以書面為之,並詳細列明內容。
賣方的義務,民法第348條明定,出賣人負有兩大義務:一為交付房屋,二為使買方取得所有權。亦即,賣方不僅要將房屋實體交給買方,也須配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使買方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在權利的買賣中,如地上權或債權轉讓等,也有同樣的義務。此外,第349條補充規定,賣方應擔保第三人不得對買方主張任何權利,例如不能有其他人對該房屋主張共有、典權或設定抵押等情形;若賣方未盡此義務,買方可主張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首先,在簽約前,買方務必確認與自己簽約的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亦即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若非本人出面,則代理人須出具經屋主親簽且加蓋印鑑章的授權書,內容應詳載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房屋座落位置、授權處分權、代收價金等內容,並檢附印鑑證明,以資佐證。若無正式授權文件,即使簽約完成,也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導致契約無效,甚至產生日後訴訟糾紛。
房屋買賣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署,以確保法律效力。目前實務上大多要求親簽且加蓋印章。契約內容如有塗改,應由雙方認章確認;契約多頁時應加蓋騎縫章,並填妥立約日期,避免爭議。
在付款流程方面,應清楚約定價金及支付方式。通常會分為四個階段:簽約、用印、完稅與尾款。每階段所支付的金額比例可由買賣雙方協議,但須考慮賣方是否仍有房貸未清,若有,則應扣除未清貸款金額作為尾款部分,並待銀行代償後再支付尾款。此外,為確保尾款如期交付,實務上常由地政士或代書要求買方開立與尾款相當金額的本票,於交屋後支付尾款時一併退還,防止買方違約。建議雙方使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機制,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設置履約專戶,在買賣完成並交屋無誤後才撥款給賣方,此制度可降低買方資金風險與賣方無法履約之問題。
在支付價金上,依第367條,買方有支付價金及受領房屋的義務,但這個義務並非無條件的。若買方擔心房屋有他人主張權利或有糾紛,依第368條,買方可以在有正當理由情況下拒絕全部或部分付款,除非賣方提供相當擔保;賣方也可以請求買方提存價金以確保履約。
在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應對產權細節、契約內容與稅費負擔有完整了解,才能確保交易順利進行,並避免日後產生糾紛。首先,在簽約前,務必再次調閱最新的土地與建物謄本,即使於斡旋或定金階段已有檢視,也應以當日謄本為準,確認產權是否有所變動,包含坪數是否與現場情況相符、是否包含車位、是否有假扣押、假處分等尚未塗銷的限制登記,並了解賣方是否設有抵押貸款,其金額可作為尾款計算參考。此外,也須留意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為住宅區、工業區或其他用途,以及房屋是否有現行租約存在,避免後續產權交接後衍生承租爭議。依民法第348條規定,出賣人應負交付標的物並使買方取得所有權之義務;第349條亦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保障買方買得安心。
再者,買賣契約內容必須標示清楚。契約中關於坪數、價金、土地持分等資料,應以國字大寫書寫,以防止塗改與爭議發生。公契所載的移轉價格直接影響稅賦金額,建議明確約定且注意公告地價調整時間,特別是七月前後,以避免稅務計算上的爭議。關於各項稅費負擔,應於契約中明載,通常契稅、登記費、代書費、公證費、火險地震險費用、貸款代辦費等由買方負擔;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則以交屋日為切點,按比例分擔。若物有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買方可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依第360條買方可請求損害賠償;若出賣人通知買方是否解除契約,買方未回應則喪失解除權,這些皆為買賣雙方應注意的法律效果。
交屋時間及方式也應明確記載於契約中,通常在尾款支付時同步辦理交屋。應請代書確認賣方抵押權的借款餘額,並在契約中記載清楚,若雙方有特別約定,例如抵押債務清償及塗銷的期限與方式,也應以書面明訂,以確保後續移轉登記順利進行。若房屋在交屋前有瑕疵,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房屋在危險移轉給買方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並具備其所保證的品質。若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或因重大過失未發現瑕疵者,除非出賣人故意隱瞞,否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第355條)。買方應依通常檢查程序檢視房屋,一旦發現瑕疵須立即通知賣方,否則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第356條)。此外,若是不能即時發現的隱藏性瑕疵,也應於發現後立即通知賣方。
在房屋買賣簽約過程中,買方經常會面臨各種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此應在合約訂定前,針對可能產生疑慮的部分事先約定並以書面明確記載,以保障自身權益。首先,若買方擔心貸款核准不順利,導致無法如期支付尾款,可在契約中設立「合意解約條款」,明定若因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而非買方主觀原因導致無法履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且免責,避免未來發生違約爭議或遭賣方請求違約金。
其次,若買方擔心房屋存在漏水、壁癌、鋼筋外露或其他瑕疵問題,則應在契約中具體定義「瑕疵」之範圍,並明定發現瑕疵後雙方處理方式,例如:可以解除契約、拒絕交屋、要求修繕或約定固定違約金等處理機制,以免事後產生認定標準不同而引起糾紛。此外,對於屋況資訊來源多為賣方主動說明的狀況,為避免賣方口頭說明與事實不符或資訊不完整,買方可要求賣方提供書面「房屋現況說明書」,或透過問答紀錄方式,讓賣方逐項確認並簽名,若將來與實際狀況不符,買方即得以此主張賣方說明不實所致之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房地產交易涉及眾多公法上或私法上的權利負擔,例如土地使用分區限制是否為住宅用地、建物是否為違章建築、基地是否位於法定道路以外、建築物是否受公共通行地役權限制、是否有通行爭議等,這些皆可能影響房屋未來的使用與增值。買方可在契約中明列相關事項,並要求賣方保證無上述負擔,或若有存在則必須完整揭露並提供解釋及處理方式,否則視為違約。
另外,部分買方對於附近存在的「嫌惡設施」會感到顧忌,例如:鄰近殯儀館、火葬場、變電站、加油站、垃圾場、養老院或毒品更生人集中區等,這些雖不違法,卻可能對心理層面或房屋未來轉售造成影響,因此買方若有在意,也可於契約中特別註記,如發現房屋鄰近有特定設施,買方得主張違約解除或減少價金,賣方若明知而未說明,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地-房地買賣-簽約-買賣風險控管
(相關法條=民法第345條=民法第348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55條=民法第356條=民法第367條=民法第3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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