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斜屋」的定義為何?是否為瑕疵?

2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傾斜屋」的定義,實務上依建築物傾斜率是否超過1/200為主要判準,並需視是否已對房屋結構安全、使用效用、交易價值造成實質不利而定。對於買方而言,若於購屋後發現房屋有傾斜現象,應立即委請結構技師進行傾斜率測量,再透過估價師評估價值損失,並盡速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於法定期間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建議購買中古屋前宜聘請鑑定專家協助檢測,並於契約中具體載明有關房屋結構、傾斜情形之保證條款,以避免事後衍生訴訟糾紛。買房畢竟是人生大事,事前預防遠勝事後補救。

律師回答:

在房屋交易與不動產法律實務中,「傾斜屋」是否構成瑕疵,以及其定義與判準,一直是常見的訴訟爭點。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保責任,需保證所售物於危險移轉時不得有減損其價值、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房屋若有傾斜情形,可能導致居住不便、結構安全疑慮、甚至產生交易障礙,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須根據建築技術標準與法院實務見解綜合判斷。
 
所謂「傾斜屋」,是指建築物因地基不均勻沉陷、施工品質不良、天然災害(如地震、地層下陷、山坡滑動)或使用年限久遠等因素,導致其垂直結構偏離原本應有的垂直狀態,出現目視或測量上可發現的傾斜現象。傾斜的程度若達到一定程度,不僅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更可能產生安全疑慮與結構危害,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物之瑕疵」,以及買方是否得據此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減少價金,必須進一步進行認定。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保責任,保證其物在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具有所保證之品質。該條文明確指出,即使房屋未完全喪失使用功能,只要其價值、效用或所約定功能有明顯減損,即構成「瑕疵」。若出賣人故意未告知瑕疵,更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房屋是否傾斜,以及是否屬於足以影響使用、價值或契約目的之瑕疵,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在法院實務上,傾斜是否構成法律上瑕疵,關鍵在於傾斜的程度是否超過合理可接受範圍、是否影響建物安全與使用、是否對房屋交易價值造成實質影響,或使買方產生合理的心理疑慮與使用不便。
 
目前多數法院參照「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之標準,將建物傾斜率低於1/200者認定為無瑕疵,高於1/200者則屬有瑕疵。所謂傾斜率,即指建物由基底至屋頂垂直高度中偏移距離與垂直距離之比值,例如傾斜率1/100,即表示每100單位垂直距離偏移1單位的水平距離。
 
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載明房屋「無傾斜」,此等表示已構成契約內容之「預定效用」之一,事後發現房屋傾斜率雖未立即影響居住安全,卻已可預見未來進一步傾斜風險與價值減損,法院因此認定構成瑕疵,並依民法第359條準則認可買方主張減少價金。
 
反之,若傾斜程度極為輕微,例如傾斜率僅約1/500,且房屋結構、使用功能皆未受影響,法院多半會認為該等情形未構成「重要」之減損,不能構成瑕疵,無從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再者,如出賣人已於契約中載明房屋存有傾斜情形,且買方已明確知悉,則依民法第355條與第356條規定,買方不得再以該等瑕疵主張擔保責任,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或有欺罔行為存在。
 
需要傾斜多少始構成瑕疵
「系爭房屋外部測量所得之傾斜率為1/2690~1/114,傾斜方向為向西、北傾斜,與室內測得之傾斜方向大致相同,其中雖有二處傾斜率已大於1/200,惟現場調查時未見任何損害(已裝修),且梁柱並無明顯裂縫。又Ti測向之傾斜率與前幾次鑑定結果相比,有隨著時間增加之趨勢,雖傾斜率仍有變化,目前並未有直接影響結構體安全之破壞情形。又系爭建物傾斜補償之鑑估,需分成改善建築物傾斜率之工程性補償與非工程性補償二類,惟現場調查時未見任何損害(已裝修),梁柱無明顯裂縫,且當事人亦未針對此部分有爭執及將此範圍納入本案鑑定範圍,故本案無工程性補償之費用。非工程性補償依據98年4月2日與推估99年11月7日之傾斜率計算得知金額為20,037元,而依據98年4月2日與102年6月18日之傾斜率計算則得金額為87,662元,…。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系爭房地於99年11月7日合理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8,207,600元,傾斜率檢測結果為1/156(代表性傾斜率);於102年6月18日合理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10,935,420元,傾斜率檢測結果為1/2690~1/114之代表傾斜率,代表性傾斜率為1/114,傾斜方向為向西傾斜,有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102北估公會字第0000000號瑕疵不動產價值減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
 
實務中亦曾參酌不同的傾斜測值範圍與房屋結構情況加以綜合認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為例,如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與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房屋於不同時點鑑定所測得的傾斜率介於1/2690至1/114之間,其中雖有局部超過1/200,但現場未見明顯結構損壞或梁柱裂縫,裝潢完整,亦無住戶舉證現場使用有重大不便,因此認定該案尚未達危及建物結構安全之程度。不過,法院仍考量該傾斜情形已屬「代表性傾斜率為1/114」,存在非工程性補償價值減損問題,據此推定市場交易價格受影響而予以價值評估與賠償。
對於房屋傾斜是否構成瑕疵,普遍參考「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所訂的標準:傾斜率在1/200以下者,不構成瑕疵;高於1/200者,即屬構成瑕疵,可能造成建物使用價值減損或居住安全之疑慮。傾斜率的計算,乃指建築物某部位垂直方向的偏移與原始高度之比值。例如,若建物某側牆壁底部與上部偏移距離為5公分,而該牆高為10公尺,則傾斜率為1/200,已屬於瑕疵門檻。
 
此外,法院區分「工程性補償」與「非工程性補償」兩類標準。前者是指若房屋傾斜影響到結構安全、梁柱損壞等,則可能需進行加固、扶正或拆除重建的工程性處理;後者則是即便尚未危及結構安全,但因市場交易心理、未來風險等因素造成買方心生疑慮,使房屋失去其原有價值,構成減損的「非工程性補償」,這類減損通常需由估價師以市價推估減損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傾斜的瑕疵屬於難以以肉眼辨識的「隱藏性瑕疵」,不似漏水、龜裂等顯性問題,通常需經由專業結構技師使用精密儀器測量得知,因此即使點交完畢,若仍處在法定瑕疵擔保責任期間內(通常為六個月通知期間、五年時效),買方仍可主張權利,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惟若未及時發現或通知出賣人,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將被視為承認標的物無瑕疵,喪失請求權。
 
「傾斜屋」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瑕疵,需從多個層面進行整體評價,包括:是否超過鑑定上認定的傾斜標準、是否影響房屋實際使用、安全或市場交易價值、是否違反契約所載明的品質、是否屬出賣人未告知的重要資訊等。若傾斜已明顯影響房屋結構、使用或價值,則買方於法可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若尚未達到實質影響者,則可能不被認為是可主張的瑕疵,買方應事前透過專業檢測及明確約定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傾斜」導致後續法律糾紛與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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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55條=民法第3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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