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應如何履行職務?
2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動產經紀業者須依法訂約、如實揭露資訊、誠信執行業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不僅防止經紀業濫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也促使經紀人於雙方之間維持中立、專業與透明的角色。對消費者而言,除應審慎選擇合法經營、具執照之業者外,也宜詳細審閱契約條款與說明書內容,避免簽署含糊不清或過度偏向經紀業者利益的約定,藉由法定規範與契約審慎行使自身權利,才能在複雜的不動產交易中維護個人權益不受侵害。整體而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市場參與者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架構,促使交易透明化、契約合理化,並建立起一套從資訊揭露、履約機制到損害救濟的法律制度,有助於促進我國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健與信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不動產交易中,仲介人扮演關鍵的角色,但由於其同時處於買方與賣方之間的中介位置,也產生許多法律上的潛在衝突。首先,最常見的利益衝突在於仲介人可能同時接受買方與賣方的委託,這使得其在促成交易時,可能面臨難以兼顧雙方利益的矛盾。買賣雙方的角色本質上是對立的,價格、條件與交易速度的期望常有落差,而當仲介人同時為雙方提供服務時,其是否能真正維持中立與誠信,便成為實務與學理上不斷討論的議題。這類衝突在仲介人同時擔任代理人或受任人時尤為嚴重。
另一種利益衝突來自仲介人本身作為企業經營者的立場,為確保自己報酬的取得,往往預先擬定標準化的仲介契約條款,並非買賣雙方共同協商產生,消費者對此往往缺乏議價空間。在這種資訊與資源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仲介契約的條款設計可能出現對消費者明顯不利的情形,例如:直接交易禁止條款、違約即視為成交條款、斡旋金之沒收條款等。這些條款雖可保障仲介人的利益,卻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甚至違反民法第247-1條規定關於顯失公平的標準。
針對上述兩類衝突,應從「忠實義務」與「誠信原則」角度切入,重新思考仲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雖然我國民法未明文規定「忠實義務」,但可透過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之規定,將其內涵具體化,進一步推導出契約履行過程中之「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包括說明義務、揭露義務、避免利益衝突義務等,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公平與信賴。當仲介人未盡忠實義務而使交易陷於不利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針對仲介契約的消費者保護問題,若仲介人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涉及重大義務轉嫁、限制消費者權利、免除自身責任等事項,即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與第14條之規定,構成無效條款。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亦傾向認定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斡旋金制度方面,其性質究竟為保證金、定金或單純的要約回應,實務與學說間意見分歧,法院多依個案實際狀況判斷其性質與可否沒收,對消費者來說風險極高,亦需特別注意。
當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產生爭議,尤其是買賣雙方對房屋瑕疵、契約內容或履約細節意見不一致時,若仲介人涉入其中,將可能面臨共同賠償責任。此時不僅要判斷仲介人是否違反其忠實或誠信義務,還須釐清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否為代理人或單純居間人。若仲介人與賣方同時需對買方負責,雙方究竟是連帶債務,抑或為個別責任,亦是法律實務上重要爭點,應視個案判斷。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不動產仲介業者在業務推廣、契約簽訂、資訊揭露及責任承擔等方面皆有明確的法律規範,旨在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權益,維護不動產市場秩序。第21條規定,經紀業者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後,方可刊登廣告並展開銷售活動,且廣告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並明確標示經紀業名稱,倘若廣告與實際情形不符,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2條進一步規定,仲介或代銷不動產的各項關鍵文件,包括委託契約、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說明書及買賣契約書等,均應由經紀人簽章,確保交易程序合法且資訊正確透明,尤其不動產說明書更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格式及內容標準填列,避免虛偽或誤導。
在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中,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在交易解說前,以不動產說明書向潛在買方或承租人說明物件內容,並需由委託人簽章確認,確保賣方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第24條進一步要求,當事人雙方簽署買賣或租賃契約時,經紀人應將說明書交由相對人簽章,且此說明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防範事後爭議發生。此外,第24-2條規定經紀業者若同時接受買賣雙方委託,須取得雙方書面同意,並負有公平揭露價格資訊、協助檢查不動產及說明契約條款等多項義務,以防止因雙重代理引發利益衝突。
第25條則明文禁止經紀人員洩漏業務中所知悉的秘密,這不僅關乎當事人隱私權,更直接影響市場信任機制的維護。若因經紀業者可歸責之事由無法履行委託契約,或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當事人受損,依第26條規定,經紀業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與相關人員負連帶賠償義務。此項設計確保消費者在發生損害時能有效請求救濟。若當事人獲法院判決、仲裁或基金管理委員會裁定,得自經紀業繳存之保證金中請求代為賠償,並由聯合會進行調處與履約,保障機制更形完備。
-房地-房仲-房屋仲介業管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5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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