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登記優缺點?情侶朋友適合一起買房嗎?
2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共同登記雖具權利明確之優點,但相關法律義務與風險亦不可忽視,合購前應審慎規劃,並建議透過書面合約明確出資、費用與管理等約定,避免未來人財兩失。需要進一步強化保護者,亦可考慮以信託方式運作房產,以避免共有人債務風險或產權爭議牽連整體資產運用。
律師回答:
隨著不婚主義與投資合作的風氣興起,越來越多朋友會面臨共同購屋的法律與財產安排問題,尤其是在非婚姻關係下的房產登記如何處理成為關注焦點。實務上無論是伴侶、親兄弟或合夥投資人,共同買房涉及的財產權、登記方式、日後管理與處分規則都需謹慎規劃,否則將來一旦發生爭執,極可能陷入法律糾紛,甚至關係破裂。
若將房產登記在單一人名下,即便實際上雙方皆有出資,法律上仍可能無法主張對房屋的權益,例如情侶關係中,男方全額支付頭期款與貸款但登記在女方名下,未來即使感情生變,也難以主張返還房產,而法院往往根據登記結果與贈與證據判斷,易使出資方陷入人財兩失的窘境。因此,對保守型理財者來說,「共同登記」是最穩妥的選擇。共同登記的最大優點在於產權明確,可清楚列明每位共有人姓名與應有持分比例,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出資比例也可透過契約明定,確保日後處分、分配收益或分手解散時有憑據可循。
此外,若房產為共同持有,任何人欲出售、出租或設定抵押時,均須其他共有人同意,避免一方擅自處分全體財產,對於感情或信任關係尚未完全穩固的合作人而言,保障尤為重要。若資金有限,共同購屋也可讓購屋門檻降低,早日參與房產市場。
不過,共同登記也非毫無限制,其限制性主要在於處分不動產時的程序較繁瑣,必須全體或多數共有人達成共識,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需達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方可進行處分或變更,如遇一方急需資金卻無法說服他人同意,即可能造成流動性風險。此外,共有房產如用於自住,則各持分人均須就其名下比例繳納土地稅與房屋稅,而未來出售時因涉及多位所有人,也會影響自用住宅稅賦優惠的使用資格;尤其在婚後夫妻共持情形下,可能提早用掉雙方僅有一次的10%土地增值稅優惠。
再者,銀行辦理貸款時,會對所有共有人進行聯合審查,若其中一人信用不良,可能影響整體核貸成數與利率。此外,若有共有人債務糾紛,雖無直接影響其他人產權,但債權人可對其持分執行拍賣,他共有人雖享有優先承買權,仍須於短期內湊足資金,否則房產可能落入外人手中。
為此,建議合購房屋前先行擬定完整協議書,載明各人出資比例、費用負擔、貸款分擔與未來處分原則,並依民法第820條立下管理協議,最好能進行公證,使將來若需訴諸法院亦有強力證明。總結而言,共同購屋雖能達成資金整合、分散風險與互助共住的目的,但對於彼此權益的保障與責任的劃分更需事先周延規劃,訂立明確的分管協議與管理契約,並善用共同登記制度,使財產權益有明確法律基礎,避免未來爭端導致友盡法鬥,才能真正實現「共買共住共好」的初衷。
共同登記房產雖可明確劃分權益、保障彼此權利,但在實務上也存在若干缺點與風險。首先,基於不動產處分需共有人同意的原則,除非達成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的多數決門檻,否則在出售或出租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一致意見,導致任何一人反對都可能阻礙整體交易進行。若將來遇到資金急需的情況,共同持有的房產可能無法即時變現,成為短期內難以動用的資產。此外,倘若共有人共同居住,房屋稅與土地稅亦需依照應有部分各自繳納,持有人數越多,行政作業越繁瑣。再者,未來若要出售該房產,在稅負上也可能較為不利。共同登記若作為投資用途,將適用較高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稅率。
尤其若雙方為夫妻關係,在結婚後出售該共同登記的房屋時,「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的10%土地增值稅優惠就會被兩人同時使用掉,對日後自住換屋的稅務規劃造成不利。貸款方面亦有實務限制,銀行對於共有不動產的貸款條件較嚴格,尤其對其中一人授信評估不佳時,可能影響整體貸款核准或利率條件。
針對共同購屋的情況,實務上建議應注意以下六大重點:
第一,應保留所有交易收據、匯款紀錄及稅費證明,作為出資比例與付款證據;第二,如係共同自住,應以書面方式約定水電、管理費、維修等日常支出之分擔方式;第三,若作為出租用途,應依民法第818條與第820條規範訂定管理協議,約定收益分配與出租條件;第四,應事先理解共有人之財務狀況,避免對方有債務風險導致共有房產遭法院查封或拍賣,縱有優先承買權,亦可能因資金不足無法承購;第五,為避免未來其中一人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多數決條件單方面處分不動產,建議個人持分不得過低,避免失去制衡能力;第六,私下訂立的出資協議、分配契約等文件,為免他日爭議,應盡量辦理公證或至少留存可資佐證之書面資料。
實務上,因缺乏書面協議或舉證困難,導致共有人間產權爭議頻繁,情侶或朋友因房產撕破臉對簿公堂者所在多有。有鑒於此,「親兄弟明算帳」不僅是俗諺,更是購屋時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原則。
民法相關條文亦清楚規定,共有人得依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享有使用與收益權,並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涉及共有物整體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仍需共有人全體同意或依第820條多數決程序為之。而共有人如一方超額支付管理費或必要支出,亦可依第822條規定請求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償還。
-房地-共有-共有概念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34-1條=民法第818條=民法第820條)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