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決處分如何共有人領取對價或補償?
2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對價或補償之規範,強調合法通知與合理補償並行,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兼顧多數行使處分權與少數權利保障的憲法精神。倘若實務上遇有應有部分權利尚處於繼承或登記爭議情況時,如何具體辦理提存與登記,仍應個別評估法律文件與實際狀況而定,方可確保登記合法與交易安定。
律師回答: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多數共有人得以過半數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方式對共有土地或建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然為保障未參與處分之共有人權益,法律另明文規定涉及有償處分時,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應提出該等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依該法第3項規定,辦理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敘明,如該對價或補償數額有誤,由申請義務人自負責任。
此外,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共有人,如不符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二款、第五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所列排除情形者,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依同規則第40條辦理,保障交易程序之真實與合法。
惟登記機關不審查對價或補償數額是否合理,此屬私法衡平原則下之私權衡量。若他共有人已死亡,由繼承人領受對價或補償,則除原應提出之受領或提存證明外,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附繼承文件,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以據以辦理後續登記事宜。
此外,若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問題者,應提出共有人已領受對價補償且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已同意者之證明及印鑑證明文件;若未領受者,則應提出提存書,並於提存書之條件欄內載明該受取人於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與印鑑證明,以為領取條件,且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逕為塗銷預告登記並通知請求權人。此一制度設計,係為平衡共有人多數決與少數權益保障之機制,使未參與處分之共有人即使未到場,也能依法獲得相當補償,維護其財產權。
-房地-共有-共有物處分-多數決處分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34-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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