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之農作物能否要求補償?常見之補償計算方式如何?
問題摘要:
農作改良物的補償制度旨在保護土地所有權人及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政府在進行土地徵收時能夠提供合理補償,以減少徵收對當地農業經營者的影響。在補償評估過程中,政府應秉持公正原則,充分考量土地與農作物的實際價值,並以客觀標準進行查估,確保補償機制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徵收土地若存在農作改良物,依法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農作改良物的補償標準取決於其孳息成熟時間,若孳息成熟期在徵收後一年內,則應依其成熟時的孳息價值作為補償基準;若孳息成熟期超過一年,則應依其種植及培育所需費用,並參酌市場現值進行估價,以確保農作物所有權人的權益。此補償方式旨在合理補償被徵收人對農作物的投入成本,避免其因政府徵收而蒙受不當損失。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徵收的土地如果有農作改良物,則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給予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應依徵收當時該建築物的重建價格估定,而農作改良物的補償則依其孳息成熟時間來估算價值。若農作改良物在被徵收時與孳息成熟時期相距一年以內,則應以成熟時孳息的市場價值來計算補償金額;若孳息成熟時間超過一年,則應根據種植及培育的成本費用,並參考現行市場價值來估算其補償價格。該補償金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查估,其具體的查估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以確保估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針對農作改良物的查估與補償,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提供了一套詳細的程序與標準。例如,依據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補償對象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以及其他各類農作物。在查估時,依照不同類型的農作物採取不同的補償方式,例如對於果樹、茶樹、竹類,會根據其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並評定不同等級的補償單價,同時設定每單位面積的種植限量,以作為補償的計算基礎。而對於觀賞花木,則依據樹木的高度、徑寬或其類別(如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等)來評定不同等級的補償單價。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的查估基準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所訂定,主要針對被徵收土地上的農作改良物進行補償評估,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農作改良物的範圍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類農作物,並依不同種類、種植方式與經濟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補償費的核算方式依據不同種類的農作改良物有所不同。例如,果樹、茶樹與竹類的補償標準需依其生長階段與結果習性,劃分不同等級並訂定補償單價,同時限制每單位面積的栽培數量,以避免不合理的補償請求。若樹苗密植而無法逐一點算,則採用按面積計算的方式。觀賞花木的補償方式則依據其類別,例如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以高度或徑寬來評定補償單價,並同樣限制單位面積內的栽培數量,以確保合理性。草本類的觀賞花卉則以單位面積的價值作為補償標準。此外,若觀賞花木在徵收公告前一年內曾經移植,則視為特小級補償,若移植時間為一至二年前,則視為次小級補償。
若農作改良物的種植情形為密植、難以點數,則一律按照面積進行補償,避免因估算方式不同而導致補償標準不一致。至於造林木的補償,若無利用價值,則依照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的最新造林費用標準進行補償;若有利用價值,則需參考當時市場價格,並扣除必要的生產成本(如伐木及搬運費用),以合理方式評定補償費。
在補償時,政府也考量農民的種植方式和合理性。例如,若農作改良物的種植數量明顯超過該地區正常種植量,超過部分則不予補償。此外,若農作改良物在徵收公告前一年內曾被移植,則視為最低等級計算補償,而若移植時間在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則按次低等級補償,以防止人為炒作補償價格。對於農作改良物的實際栽培時間,如有疑義,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簽署切結書,確保補償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此外,當農作改良物經補償完畢後,其所有權即歸屬於需用土地人,這意味著土地原所有權人已經獲得補償,且不再享有該作物的所有權與收益權。對於一些特殊的農作改良物,例如具有特殊栽植方式、品種或規格的農作物,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核實查估,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以確保補償的公正性。若發生認定上的困難或產生糾紛,則可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由專家審議後決定補償金額。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據這些補償基準,並結合當地實際狀況及農林主管機關公告的最新資料,訂定適用於該區域的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這些標準需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審查,確保其公平合理。同時,政府也應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相關申請補償的資訊,並適時公告補償標準,以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
造林木的補償方式則區分為是否具有經濟利用價值。若無經濟價值,則按照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公布的最新造林費標準進行補償;若具有經濟價值,則需依據市場價格查估山價,並從該價格中扣除必要的生產成本,如伐木與搬運費用,個案處理補償金額。至於其他類型的農作改良物,則依據單位面積的收穫價值來核算補償金額,以確保補償標準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當土地上同時種植多種農作改良物時,應先計算價格最高的農作改良物所需的實際栽種面積,剩餘的面積才會依規定計算其他次等農作改良物的補償金額。若超過法定栽培數量,則超過部分不予補償。此外,農作改良物的年生計算方式亦有明確規範,若作物自播種後未經移植,則自播種時開始計算;若曾經移植,則應自移植至被徵收土地時開始計算。
對於非正常栽植的農作改良物,例如密植程度遠高於正常種植標準,或種類不符合該區域常見種植類別,其不相當部分將不予補償。同時,農作改良物的數量原則上應以實地查估為準,除非地方政府經調查認定該農作改良物屬於正常種植範圍,則可依特例給予補償,但補償金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的百分之二十。
若地方政府對於農作改良物的種植或移植時間存有疑義,則應要求所有權人提供切結書,以證明該作物的種植或移植時間,作為補償評估的依據。此外,凡是已獲得補償的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將自補償完竣後歸屬於需用土地人,不再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
若遇到特殊的農作改良物類別、品種或特殊栽植方式,地方政府應依當地實際狀況進行查估,並在有爭議或難以認定的情形下,委託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並將結果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委託查估所需的費用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以確保評估程序的公平性與專業性。
為確保補償標準的合理性與一致性,地方政府應依據本基準,參酌當地實際狀況及農林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最新資料,訂定該地區適用的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並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評定。若有新增或修改作物補償標準的需求,則應說明理由並詳列各項農作改良物的查估與計算方式,以維護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權益,同時確保土地徵收作業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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