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徵收補償費,徵收機關可能還會發放哪些費用?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土地徵收補償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使其不因徵收而遭受過度的財產損失。因此,政府在辦理徵收時,除支付基本的地價補償外,還應提供土地改良物補償、耕地承租人補償、遷移費補償及營業損失補償等,以確保受影響者能夠獲得合理補償,並順利適應徵收帶來的變化。這些補償措施雖然能減少土地徵收對個人及企業的影響,但在實務操作中,仍需政府相關機關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與調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除基本的徵收補償費之外,政府機關在辦理土地徵收時,可能還會發放其他相關補償,以確保受影響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能獲得合理的補償,以減少其因土地被徵收而產生的損失。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土地徵收補償可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第一,地價補償。土地法第239條規定,土地徵收時,政府應以公告地價作為補償的基準,並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補償計算。具體補償標準可能因不同區域的公告地價與市場行情有所不同,且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現行制度也允許一定程度的加成補償。地價補償的金額,通常會土地用途、徵收範圍以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進行評估,以達到合理補償的目的。

 

第二,土地改良物補償。依據土地法第215條的規定,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建築物、設施、農作物等,若因土地徵收而無法繼續使用,政府應對其所有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土地改良物的補償標準,通常依照其實際價值或重建價格來計算,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不會因為徵收而遭受額外損失。例如,房屋拆遷補償費應依據建築的結構、材質、新舊程度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依市場行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耕地承租人之補償。若被徵收土地為耕地,且由農民以承租方式經營,則政府應依據土地法相關規定,對耕地承租人提供適當的補償。這項補償的目的在於減少農民因徵收而失去耕地的影響,通常包括一次性補償金或提供其他替代土地的措施。此外,若農民在該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政府也可能依照作物種類、收成狀況等因素進行額外補償。

 

第四,遷移費補償。土地法第244條,土地徵收可能導致原土地使用人需要遷移至其他地點,因此政府應提供遷移費補償,以支付搬遷成本。遷移費補償的金額通常搬遷距離、搬遷費用及相關成本進行計算,確保受影響者不會因土地徵收而負擔過高的搬遷費用。這項補償不僅適用於個人住戶,也適用於商業經營者與工廠業主,確保所有受影響的對象能夠順利遷移。

 

第五,營業損失補償。若被徵收的土地上有正在經營的商店、企業或工廠,政府可能會提供營業損失補償,以補償經營者因徵收而導致的收入減少或停業損失。這項補償通常業者的營業規模、經營收入、固定成本及搬遷成本等因素進行計算,確保企業或個體業者不會因政府徵收而遭受無法承受的經濟損失。此外,政府也可能提供替代土地或協助業者搬遷至合適的新地點,以降低徵收對經濟活動的影響。

 

-房地-地政-土地徵收-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215條=土地法第239條=土地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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