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耕地分割最小面積是多少? 不能分割怎麼辦?
問題摘要: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規定,耕地的最小分割面積為0.25公頃。在法律上,「耕地」和「農地」有不同定義。只有符合「耕地」的土地才受到0.25公頃分割限制的規範影響。建議民眾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土地的確切種類,再決定是否可以進行分割。根據法律規定,有幾種情況是不受0.25公頃限制的例外,包括:購置毗鄰耕地並合併使用、同一所有人擁有的毗鄰耕地且未增加土地宗數、部分土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特定時段修訂前後的耕地共有部分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耕地租約終止並同意分割、非農地重劃區域變更為農水路使用,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情況。這些例外情況的適用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建議持有相關資料向相關機構查詢是否符合條件。若土地不符合上述例外情況,仍有可能進行「變價分割」,即將整塊地出售後,由法院按比例分配銷售所得金額給各共有人。
律師回答:
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耕地的分割和共有移轉受到嚴格的限制。原則上,耕地不允許分割,也不得移轉為共有,僅在特定情況下例外,包括出售給毗鄰耕地的自耕農並合併、共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以及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分別承租同一宗耕地並辦理租約登記者。此外,因繼承而移轉的情形,才允許共有。這些規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農地產權過於細碎,影響農地利用效率及擴大農場經營的政策目標。然而,台灣的耕地現狀顯示,平均每宗耕地僅約1.2公頃,耕地面積超過10公頃的農戶比例不到1%,可見當時訂定的分割門檻對許多農戶來說較為嚴苛。特別是經繼承後,耕地權屬狀況變得更加複雜,共有關係若能維持和諧,尚不影響農地的使用,但因利益糾紛或對農地使用看法不一而導致兄弟鬩牆、家庭失和的情形屢見不鮮,不僅造成農地廢耕或低度利用,甚至引發社會問題。因此,放寬耕地分割限制,解決農村產權糾紛問題已是當務之急。
基於上述背景,農業發展條例進行修正,以簡化耕地權屬並便利農場經營管理,形成現行第16條的規定。條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但若符合下列情形,則不受此限制,包括因購置毗鄰耕地而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分割後未增加宗數者、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可分割、條例修正後繼承之耕地可分割為單獨所有、條例修正前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三七五租約經租佃雙方協議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以及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這些修正條文提供更多彈性,既保護農地的合理利用,又兼顧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達到政策目標與實際需求的平衡。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是0.25公頃,若分割後各共有人所有耕地面積不足0.25公頃,原則上不得分割。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的最小分割面積為0.25公頃,若分割後各共有人所持有的耕地面積低於此標準,原則上不得進行分割。然而,是否適用此限制,需視土地性質及特定例外情形而定,因此在考慮分割之前,應先確認土地性質並解相關例外規定。
首先,需確認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在法律上,「耕地」與「農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耕地」才受到0.25公頃的最小分割面積限制。因此,建議民眾首先向地政事務所確認其土地的性質,明確區分是耕地還是農地。若土地並非屬於耕地,則不受此條例限制,可按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分割問題。
若確認土地屬於耕地,可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以下情況不受0.25公頃限制,可以依法進行分割:第一,因購置毗鄰耕地並與其合併的情形,得辦理分割合併;若同一所有權人持有兩宗以上毗鄰耕地,且土地宗數未增加,也可進行分割合併。第二,部分土地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的未變更部分皆可分割。第三,針對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的耕地,允許分割為單獨所有。第四,修正施行前的共有耕地,也可分割為單獨所有。第五,若是耕地三七五租約,且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則可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第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若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也可進行分割。第七,若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也可辦理分割。
若耕地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形,但共有人仍希望分割,則可考慮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變價分割是指不以原物分割的形式,而是透過請求法院將整塊耕地變賣,然後依照共有人各自的持分比例分配變賣所得的價金。這種方式適合在原物分割無法滿足法律限制的情況下進行,既能保障共有人利益,又能避免因土地分割不當而影響耕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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