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是什麼?與不動產瑕疵訴訟關連何在?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不動產估價不僅是一項專業技術,更是一項在法律與市場運作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工作,其與不動產瑕疵訴訟的緊密關聯,充分體現專業估價在保護市場參與者權益、促進市場穩定運行以及提升法律裁決公正性方面的重要價值。不動產瑕疵類型對物件的價值影響不僅取決於瑕疵的性質與嚴重程度,還包括市場對該瑕疵的接受度以及修復的可行性與成本。解這些瑕疵的特性和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不動產估價、交易談判以及法律糾紛的解決都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提升市場透明度並保障交易公平性是未來的重要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動產估價是指透過專業方法和技術,對不動產進行價值評估的過程,其目的在於針對不動產的市場價值、使用價值或其他特定價值進行科學化的判斷。不動產估價通常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包括不動產的實體條件,如地點、面積、結構、功能等,還包含市場條件,如供需情況、經濟環境、政策影響等。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估價時,需依據相關法規、估價標準和專業倫理,使用適當的估價方法,如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特殊估價技術,並結合市場交易數據、區域特性以及物件本身的狀況,得出合理且具說服力的估價結果。這些結果在不動產市場中具有多種應用,包括交易價格的確定、貸款擔保價值的評估、稅賦計算、投資分析、企業財務報表編製以及訴訟中的價值判斷等。

 

不動產估價的目的、方法、以及相關法規。不動產估價師制度的建立,以及其在確保公正性、客觀性和精確性方面的作用。地政機關公告土地現值和公告地價的性質及其與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的區別。「不動產估價」其實就像推算股價估值,或是估精品包包價值一樣,就是透過標準的流程來估算出標的市場價值,也就是不動產在市場上的客觀價值。異在於不動產指的是「土地及地上定著物」,因此評估價值的標的涵蓋「房屋」、「土地」、「農場」、「果樹」、「森林」等等。

 

房地產交易金額動輒上千萬,對買賣雙方而言,這是一項極為重大的決定,因而都以謹慎態度面對。然而,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112年第4季全臺房地產相關的消費糾紛高達624件,其中牽涉的問題層出不窮,包括隱瞞重要資訊、服務報酬爭議、施工瑕疵、產權糾紛、停車位面積爭議以及房屋漏水等。而在這些問題中,源於不動產本身瑕疵的部分,通常是導致交易價值減損的關鍵因素之一。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的《第九號公報─瑕疵不動產汙名價值減損估價指引》,瑕疵不動產是指因特定事件或原因影響,使該不動產在使用、效用或價值上劣於其他未受類似事件或原因影響的同類型不動產。常見的瑕疵類型包括傾斜屋、海砂屋、漏水屋以及凶宅等,這些瑕疵對於不動產價值的影響程度因瑕疵類型而有所不同。不動產瑕疵通常會導致交易價值的減損,進而成為買賣雙方產生訴訟糾紛的主要導火線,尤其是「瑕疵減損金額」更是訴訟中的爭議核心。觀察近年來與瑕疵不動產相關的司法判決,不難發現法院多數採用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提供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作為判定瑕疵減損金額的主要依據。

 

由於不動產的價值通常都非常龐大、影響人民財產權的程度也較大,因此評估的方式需要依循《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來估計價格,與動產或股權的估價方式是完全不同的!不動產估價是指專業人士對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和估計的過程。這通常由訓練有素的不動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或專業評估公司來執行。估價的目的可能是為買賣、租賃、貸款、保險或稅務目的。評估師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該不動產的位置、大小、建築質量、市場需求、類似物業的銷售價格以及當地經濟狀況等,以確定該不動產的公平市場價值。

 

這是因為專業估價單位在進行估價時,需秉持謹慎且專業的原則,透過科學化的評估,針對瑕疵對不動產價值的具體影響進行分析,並為買賣雙方提供公正且客觀的價值結果。因此,在不動產瑕疵引發的價值減損爭議中,解不動產瑕疵價值減損的估價程序與原則,顯得格外重要。根據現行不動產估價實務,不動產瑕疵價值減損的評估主要依循以下幾項原則:首先,需明確界定瑕疵的性質及其對不動產效用的具體影響。例如,漏水屋的問題可能涉及結構安全與居住品質,而凶宅則可能因心理因素而降低市場接受度。其次,估價過程中需蒐集大量市場交易數據,針對類似條件下的不動產進行比較分析,藉此推導出瑕疵對價值的實際減損程度。此外,估價師應考量瑕疵修復的可能性及修復成本,並將其納入評估中。例如,對於海砂屋或傾斜屋,若需進行結構補強,其修復成本可能極高,這將進一步壓低物件的市場價值。最後,針對心理因素或非物質性影響所導致的價值減損,估價師需運用專業判斷,參考類似案例及市場偏好,得出合理的評估結果。

 

在訴訟中,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民事訴訟法第325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本條立法意旨,即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除此之外,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同法第19條:「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爰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辦理估價,涉有估價爭議時,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可由該管估價師公會協調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懲戒委員會處理,先予敘明。(內政部99年11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90222530號函)

 

有關不動產的瑕疵類型,常見的包括但不限於海砂屋、凶宅、傾斜屋以及漏水屋等,這些瑕疵對不動產的價值、使用效能及市場接受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以下針對幾種常見瑕疵不動產的特性與影響進行說明。首先,海砂屋是指建築施工時使用的混凝土砂料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使用的河砂,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內會在牆面上產生白色的痕漬,俗稱「壁癌」,而長期則會腐蝕鋼筋,導致混凝土塊剝落,進而嚴重影響房屋的結構安全性。根據2023年國家標準CNS3090的規定,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超過0.15kg/m³即被定義為海砂屋。這類房屋不僅存在潛在的結構性危害,修復成本也極為高昂,通常會對交易價格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其次,凶宅是另一類因心理因素而產生價值減損的不動產。依據內政部97年函釋的定義,凶宅是指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建築改良物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內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事件,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具體而言,死亡事件需發生於專有部分並與該物件直接相關,例如在專有部分內跳樓輕生並致死,但若死亡地點不在專有部分內則不算凶宅。此外,賣方的擔保責任僅限於其出售的房屋是否為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的其他單位。然而,在估價觀點中,即使物件不屬於函釋中的凶宅定義,若市場上對該物件仍存在交易疑慮,仍可能出現污名價值減損的情況,這反映市場心理對不動產價值的深遠影響。第三,傾斜屋是指發生水平位移或傾斜的房屋,其成因可能包括地震、地基不穩或鄰近工程損害等。根據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的規定,當房屋傾斜率大於1/200時,需進行修復或補強工程,而若傾斜率超過1/40,則建議拆除重建。傾斜屋的修復與補強工程不僅成本高昂,還需考量對房屋結構穩定性的長期影響,因此市場對這類房屋的接受度通常較低,其價值也會顯著降低。最後,漏水屋是房屋交易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瑕疵類型。漏水問題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包括施工不當、建築結構老化或天然災害等。漏水不僅會對建築內部的裝修和結構造成損害,還可能影響居住品質和健康安全,例如長期潮濕環境可能引發霉菌滋生。由於漏水問題的普遍性及對房屋使用功能的直接影響,這類瑕疵在交易中經常成為買賣雙方爭議的核心,修復成本及後續維護需求通常會直接反映在房屋價值的減損上。

 

不動產估價與不動產瑕疵訴訟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性,因為在許多涉及不動產的法律糾紛中,瑕疵問題通常會直接影響到物件的價值,而價值的準確判定對於訴訟結果具有關鍵意義。當不動產出現瑕疵時,無論是結構損壞、漏水、傾斜,還是涉及心理層面的凶宅或其他特殊問題,這些瑕疵往往會導致物件的交易價值下降,並成為買賣雙方爭議的焦點。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估價師的專業報告便成為法院、仲裁機構或相關當事人進行價值判定的重要依據。估價報告中針對瑕疵問題對價值影響的詳細分析,包括修復費用的預估、污名價值減損的判定以及市場交易價值的比較,能夠為法律糾紛提供科學性與公正性的數據支持,進而協助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合理裁決。此外,不動產估價在瑕疵訴訟中的作用還體現在談判與和解過程中。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常需以專業估價報告為基礎進行價值協商,藉此縮小分歧,達成共識或達成庭外和解。估價報告的專業性和客觀性,不僅有助於當事人理解瑕疵對物件價值的實際影響,也能避免因主觀臆測或過度期待而導致的無謂糾紛。在法律層面,不動產估價的專業標準和方法亦成為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的重要參考。司法機構在審理不動產瑕疵訴訟時,往往會委託專業估價師提供專業報告,或者要求當事人自行聘請估價師出具相關資料,並將其作為證據之一。這種做法能夠提高裁決的科學性與公正性,減少因價值判定不準確而引發的後續爭議。

 

瑕疵價值減損評估是針對不動產因瑕疵問題所造成價值損失的一項專業分析,其目的是為了量化瑕疵對不動產價值的影響,提供市場參考或法律依據。評估流程中包含多個步驟,以確保結果的科學性與客觀性,以下以比較法為例,介紹其評估流程及應用方法。

 

第一步是進行污名效果因果關係的分析。污名價值減損並非所有瑕疵不動產都必然存在,因此在評估之前,需先確立價值減損與瑕疵問題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相關研究,影響污名效果的因素包括瑕疵問題的修復可能性、修復方式、修復後的復發機率、瑕疵情況的資訊揭露程度,以及市場中替代產品的數量等(Sanders,1996;Alfertetal.,2005;Mitchell,2000)。因此,必須針對上述因素建立測試指標,蒐集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判斷該不動產的污名效果是否顯著,以此作為後續評估的基礎。

 

第二步是計算修復費用。修復費用通常採用工程性費用的方式進行提列。由於修復可能涉及專業技術,因此不動產估價師需盡量依據專業鑑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並於報告中載明資料來源。估價師也需審查這些費用的合理性,必要時可進行適當調整並說明調整理由,以確保費用估算的準確性。

 

第三步是應用估價方法來評估污名價值減損。目前常見的估價方法包括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比較法通過分析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反映瑕疵問題對價值的影響;收益法則以租金損失、修復成本和折現率計算瑕疵的價值影響;成本法透過計算功能性退化來估算價值減損,並將修復成本扣除後進一步分析污名價值減損。然而,由於收益法和成本法在重置成本和風險溢酬計算上存在難度,實務中多採用比較法進行價損評估。

 

比較法分為直接比較法與間接比較法。直接比較法利用已交易的替代性瑕疵不動產作為比較對象,直接比較其修復前後的價值以計算價值減損額;而間接比較法則採用具有替代性的瑕疵不動產,計算其價值減損率,再推估目標不動產的價值減損。在實務中,由於相似瑕疵不動產的交易案例較為稀少,間接比較法應用較為廣泛。

 

在間接比較法的實務應用中,需進行兩組以上的「對偶分析」來推估價值減損率。對偶分析是蒐集具有替代性的瑕疵不動產的交易價格,以及該不動產假設無瑕疵時的價值,透過兩者的差額來計算價值減損率。若無實際交易價格,估價師可利用市場交易案例推估無瑕疵的價值。這一過程中,對偶分析案例的選取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評估結果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案例蒐集的來源包括實價登錄資料、法院判決、不動產仲介公司提供的資料,以及估價師事務所的數據庫。在選取案例時,應優先選取與目標不動產具有相同瑕疵問題的案例,若無法找到相同案例,則選取具有相似瑕疵的案例,並針對瑕疵差異進行調整。此外,分析時應以市場交易資料為依據,不應僅依賴非市場交易資訊,如法院判決中的賠償金額或專家判斷,這樣才能更真實地反映市場對瑕疵的價值影響。

 

總結來說,瑕疵價值減損的評估是一項複雜的專業工作,需結合市場數據與科學方法,以確保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比較法因其易於操作和數據來源穩定,在實務中被廣泛採用。估價師在應用比較法時,應注重對案例的選取與分析,並合理運用數據,以提供客觀、可靠的價值評估結果,為市場參與者或法律訴訟提供堅實的依據。

 

正如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2號民事判決:「就本件買賣標的物有無增建部分勾選『本買賣標的物包括現有已增建(含外推)之違章建築物,區域在頂樓,買方並已確實知悉並同意該權利移轉之限制及其存在被拆除之風險;倘若發生爭議時,買、賣雙方同意依照本約第八條第四項辦理』,而系爭買賣合約第8條第4項關於房地點交部份則載明『違章建築物部分:在簽約後至交屋前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者,買賣雙方同意得按估價師事務所就拆除部分辦理鑑價,減少買賣價金;若在交屋後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時,則由買方自行負擔風險』……。」

 

透過上述程序,專業估價單位可為買賣雙方提供具體且具參考價值的數據,協助雙方在糾紛中達成共識或協議。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發展,瑕疵不動產的相關議題仍將層出不窮,如何進一步健全估價機制,提升估價報告的公信力與透明度,將成為業界與政府部門的重要課題。不動產估價師制度已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如懲戒規定,道德規範及應遵循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均已明訂,不動產估價師之公正性、客觀性及精確性應值得外界信賴,基於「民間能作的,政府不作」之原則,不動產拍賣之價格查估,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不動產估價與不動產瑕疵訴訟的密切關聯,也反映出市場參與者對專業估價結果的依賴與期待。在不動產交易日益複雜化的背景下,估價師的角色不僅限於提供價值數據,更在於運用專業知識協助市場參與者理解不動產價值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從而降低交易風險,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不動產市場的持續演變與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如何進一步提升不動產估價的準確性與透明度,並確保估價報告在法律與市場實務中的有效性,將成為估價行業與法律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議題。

 

-房地-不動產估價-

 

(相關法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325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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