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不動產糾紛有什麼類型?

11 Sep, 2024

問題摘要:

土地糾紛或不動產糾紛的幾個常見問題及其法律處理方式。首先是瑕疵擔保責任,指出在房屋買賣中可能存在的權利或物品瑕疵,買方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解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其次是拆屋還地,當土地或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時,可以依據民法規定要求返還或拆除,並恢復原狀。再來是共有關係的問題,討論了共有物的管理與分配,包括停車場使用權、收益分配、改良費用等事項的協商與契約訂定。接著是分割訴訟,解釋了如何透過法院訴訟方式終止共有關係,特別是在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分割共有財產。最後是塗銷抵押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常見的抵押權問題,及其對買賣雙方的影響,以及解除抵押權的程序與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動產交易手續複雜,市場及相關訊息蒐集不易,一般人無法從公開的市場中取得信賴的資訊,造成消費者需親自訪查,或透過相關專業人士等,方能獲得有效的訊息,供作協商與決策的依據。因此,消費者在資訊的不流通與非透明化的情況下,易產生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不動產交易糾紛因而發生。房屋共同持有發生糾紛怎麼辦?買屋時的瑕疵擔保有時效嗎?共有物分割訴訟的效力如何?不動產糾紛又稱為【土地糾紛】與【房屋糾紛】,一般常見的糾紛有「瑕疵擔保責任」、「拆屋還地訴訟」、「分割訴訟」、「共有關係」、「塗銷抵押權」等,釋例如下:

 

瑕疵擔保責任

 

此類型常見於買屋糾紛,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兩種。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指的是房屋本身存在品質上的問題,如漏水、結構不穩、房屋未符合約定用途等。賣方應對此擔保房屋符合其通常效用和約定品質。

 

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不會滅失或出賣物不會減少價值。而賣家所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而危險移轉通常來說是指交付時。當買主發現房屋有瑕疵時,須馬上通知出賣人並可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以及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指的是買受人因為賣方未披露相關資訊,導致所購房屋的權利受到限制。例如,房屋在出售前已被設定抵押,但賣方未告知買方,這種情況屬於「權利瑕疵」。依據《民法》規定,買方可以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指賣方應擔保將其交付給買受人時,買賣之物有符合約定的品質,且符合這樣物品的通常效用,常見的爭議例如買到凶宅、有嚴重漏水情形等,買家視情形可以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或是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拆屋還地

 

土地被他人侵占利用蓋房舍或種植作物,或者是隔壁房屋蓋違建使用到我們家的牆壁該怎麼辦呢?鄰居越界建築,可以打拆屋還地的訴訟來回復原狀,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除去現有的侵害或採取防止措施。

 

此時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來請求拆屋還地,或是排除侵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並且回復原狀。

 

這條法律明確規定了所有人在面對他人侵占或妨害其土地所有權時,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包括:

請求返還土地:針對無權占有或實際侵奪其土地的行為。

請求除去侵害行為:針對妨害所有權的具體行為,如違建。

請求防止未來的侵害:針對可能對所有權造成威脅的行為。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例如土地所有權狀、測量報告以及影響範圍的照片等,以便在訴訟中證明您的所有權受到侵害。房屋坐落之基地部分逾越地界,無權占用到鄰地所有人之土地,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房屋所有人則主張對方之權利行使是「權利濫用」。這裏有關法律條文分別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有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者。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共有關係

 

共有物管理:

房屋、土地跟人共有的情形下,為了更有效的利用閒置的房地產,可以和其他共有人訂定分管契約,來約定管理方法。在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共有的情況下,若共有人希望合理利用財產,管理和收益的分配都需要共有人協商一致,這可以透過「分管契約」進行約定。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物使用、收益乃是本於應有部分而為之,乃由民法第818條規範。若係針對共有物之全部部分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以及保存、改良者,原則上須視共有人間是否另有契約約定(分管契約)。倘無約定者,該管理之同意門檻則為,須共有人人數>1/2並其應有部分合計>1/2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2/3即可

 

比如作為停車場,由其中一個共有人經營

使用收益分配(停車場的營利該怎麼分)

改良行為費用負擔(為了作為停車場,需要整地、配置機台、場地壞掉須修繕等等,誰來出錢)等事項

 

分割訴訟:

當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無法達成共識時,最根本的解決方法就是提起「分割訴訟」。這可以終止共有關係,使每位共有人獲得明確的財產份額。常見的情況包括土地分割或遺產分割,尤其是代數繁多的共有情形,往往無法透過協商達成一致。

 

處分共有財產時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綁手綁腳,處處受限;而要終止共有關係,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請求分割,將所有權單純化。常見的有土地分割及遺產分割,當共有人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的時候,可以用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請求分割是終止共有關係最根本的方法,如果不能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裁判,法院裁判具有形成效力。分割共有物,可以透過協議約定的方式分配,稱為「協議分割共有物」。

 

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共識,尤其共有狀態維持了好幾代,或因為各種原因共有人間越來越多,彼此可能根本不認識,類似這種達成共識確實有難度時,就很需要透過法院的介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訴訟,最後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稱為「裁判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塗銷抵押權

 

「抵押權」意思,指的是把不動產作為借錢擔保的權利,例如買房時,向銀行申請的房貸,銀行都會要求要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其主要目的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銀行就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抵債。(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61條)

 

常見於買賣房屋或土地時,發現買賣標的物上設定有抵押權,抵押權會附隨於房屋或土地移轉給買受人(也就是俗稱的「揹胎」),所以時常會影響該標的物本身的價值和買受人的購買意願,如果該抵押權已經清償,買受人可以要求先將該抵押權塗銷,再取得所有權登記,才不必提心吊膽怕哪天有人會來查封房產。

 

抵押權的從屬性與舉證責任: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如果擔保債權未發生或已清償,抵押權將隨之失效,即便登記仍在,也屬無效。若抵押人主張抵押權應該塗銷,抵押權人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權仍然存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而一般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僅關乎該抵押權之效力,且當事人為借款債務設定一般抵押時,先為設定登記,再交付金錢之情形,所在多有,自不得因已為設定登記,即反推已交付金錢或指已交付金錢為常態事實,故抵押人主張借款債權未發生,而抵押人予以否認者,依首開說明,仍應由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

 

抵押權消滅的時效問題:

在債權時效到期後,抵押權人仍有5年的時間行使抵押權,若未行使,抵押權將永久失效。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在債權時效屆滿後5年內,仍可以實行,若未予實行,則抵押權消滅。

 

-房地-不動產紛爭-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60條=民法第861條=民法第8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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