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屬於契約之一部份,契約不成立應退還

01 Jul, 2024

問題摘要:

斡旋金的概念基本上是房地產交易中的一種實務操作,旨在展現買方對購買特定不動產的誠意和意願。當買方對某個物件感興趣,但與賣方在價格上有所差異時,買方可以通過支付一定金額的斡旋金給仲介公司,委託仲介公司代表自己與賣方進行價格協商。這筆斡旋金在某種程度上是買方對交易達成的承諾和保證,且通常會在雙方達成交易協議後轉化為定金或部分交易款項。

 

如果交易談判不成功,根據斡旋金的協議條款,買方是有權要求仲介公司退還斡旋金的。這是因為斡旋金的本質是作為達成交易的一種誠意展示,如果交易沒有達成,那麼沒有理由繼續留存該筆金錢。法律上,雖然斡旋金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其運作必須符合一般契約法的原則,特別是關於契約成立、執行和解除的規定。

 

依照民法第153條的規定,契約的成立基於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如果買賣雙方未能就交易條件達成共識,則買賣契約未成立,買方支付的斡旋金應當退還。此外,根據民法第248條和第249條關於定金的規定,如果交易最終沒有達成,而斡旋金已經轉化為定金,則是否退還、如何退還斡旋金會根據這些條款來決定。

 

在實務操作中,買方在支付斡旋金時,應與仲介公司簽訂明確的斡旋金協議,詳細記載斡旋金的金額、支付的目的、退還條件等,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如果仲介公司在協商過程中未能達成買賣雙方的價格協議,買方依據斡旋金協議有權要求仲介公司退還斡旋金。

 

至於違約金的部分,如果買方在買賣協議成立後選擇退出交易,根據契約中的相關條款,仲介公司可能會根據違約金條款向買方請求違約金。因此,買方在進行交易前應詳細閱讀並理解所有契約條款,必要時應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免在未來的交易中遇到不必要的法律問題或經濟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買方看中某仲介房屋介紹的一間房屋,但是出售距售價尚有一段距離,於是仲介人員向買方提議,不如下20萬元之「斡旋金」,好幫忙向屋主出價,但買方不了解何謂「斡旋金」為何?又如果談不成可否拿回斡旋金?

 

斡旋金(斡旋金契約)(實務又稱要約保證金、議價保證金、協調金、出價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斡旋金制度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係習慣上當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金契約,並先行支付一筆款項(斡旋金),展現購買不動產之誠意,委託該經紀業者於所定議價期間(一般為3至7天)向賣方進行議價,逾期如未能議價成功,該斡旋金契約即失效。倘若賣方同意買方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

 

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斡旋金的效力往往結合購屋的要約,如果該要約失效、到期或撤回,斡旋金即無法獨立存在,仲介人員必須返還該金額給買方。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業者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業者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金」乃業者所自創,其為「代買方與賣方協商價錢之用」,為規避民法有關定金規定之適用,無明確定義,且無相關法令足資規範,以致爭議不斷。

 

「斡旋金」可以要求仲介退還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契約的成立必須要,一方(無論是買方或賣方)提出「要約」'他方表示「承諾」。要約的方式以口頭或書面皆可,可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然而,在實務上,透過仲介的房屋買賣,由於仲介居中斡旋,如果買方僅以口頭提出購買意願,賣方往往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因此,為表達買方購屋的誠意及資力,一般買方會交付一筆金錢,由仲介人員持有;仲介人員再將該筆金錢向賣方出示(此時還不能交給賣方),藉以表示買方有明確且認真的購買意願,並進而向賣方商議價格及其他買賣條件,最終促成交易。這筆用來「斡旋」的金錢,即所謂的斡旋金。

 

斡旋金的效力往往結合購屋的要約,如果該要約失效、到期或撤回,斡旋金即無法獨立存在,仲介人員必須返還該金額給買方。

 

在房屋仲介契約上,關於服務費的約定,常會記載:「若因可歸責委託人之事由,致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委託人仍應支付服務費予受託人」、「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委託人仍應一次給付受託人服務費報酬為違約金予受託人」等類似文字,這些約定雖然文字上使用「服務費」,但解釋上應該是違約金條款,如果有契約有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房仲雖然不可以要求買家付服務費,但可以請求買家支付違約金,通常違約金條款約定的數額會和原本的服務費居間報酬相當。買家反悔違約時,僅能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房地-房仲-斡旋金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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