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房東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30 Mar, 2024

問題摘要:

這段討論深入探討了台灣民法下,出租房屋發生火災時房東與房客各自的責任與權利。基於民法第227條、432條與434條,房客只有在犯有重大過失時,如不合理使用火源導致火災,才需對房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反映出法律在保護經濟上較弱勢方——通常是房客——的意圖,同時也提供了房東與房客協商調整責任分配的空間。總之,關於房屋出租與火災發生時法律責任與解決方案的深入解析,指出了法律條文的應用、證明責任的挑戰以及火災保險在風險管理中的關鍵作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火燒厝,不是鬧著玩的事。即便人人都知道要小心火燭,火災仍然不時地再發生。自己身為屋主,房屋出租後卻發生火災,相信第一個念頭也是請房客賠,不過現實是否跟想像的一樣呢?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房屋出租的情況下,如果因房客不慎釀成火災而導致房屋燒毀,必須要是房客有「重大過失」造成的火災才可以要求房客負擔賠償責任。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欠缺一般人通常注意程度,比如說:在房子裡面練火球舞,在瓦斯桶旁邊抽菸,在床上點蠟燭…等等,一般人用常識判斷都知道應該要避免才不會造成火災的行為,必須是要達到這樣的程度才能算是重大過失。只不過,每件案件個案事實背景不盡相同,再加上房客是否有重大過失是要由房東舉證證明,所以在訴訟上對房東相當不利。
 
《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失火責任要負的是「重大過失」,那麼房東可不可以用租約與房客更改約定,當有房屋失火的情況,要求房客負抽象輕過失的責任呢?答案是可以的。如果當事人(房東)以特約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的失火應負責,這個特約是有效的。
 
 
關於「重大過失」的概念,指的是一個人的行為明顯低於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在極易引發火災的情境下使用火源。然而,實際上要證明「重大過失」存在可能相當困難,這對於想要追訴賠償的房東來說,無疑增加了訴訟的不確定性和難度。
 
民法條文會作這樣的規定,其實主要還是因為往昔承租方多屬經濟上弱勢,因此透過法律規定來減輕房客的責任,屬於法律特別規定,但並非強行規定,因為法律也並未禁止房東和房客另外特約約定調整責任配置,是故雙方可以在租約中特別約定,房客對於失火的注意義務為一般過失責任。
 
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賠償終究會有曠日廢時的問題,同時房客的經濟狀況也不盡然可靠,到時候即使成功主張請求權,房客賠不出來也只是枉然。
 
要避險的方法無他,就是讓保險來承擔可能的意外,屋主投保的住宅火險,可在原屋主的火險上,加保「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在房客租下後,萬一因火災造成財損,就可以轉嫁未來若因個人因素,房客必須賠償房東及個人動產財損時的風險。
 
此外,房客只要與房東確認房間坪數及建築結構等資料,不須經房東同意,也可自行投保住宅火險與「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所謂的「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主要是針對因過失導致所承租的房屋發生火災、爆炸,導致房屋或動產受到毀損,房客要依法對房東負賠償責任時,保單就會啟動,依照保單規定的賠償責任保險金額限度內,理賠給房客。
 
另外,亦有「 租屋保險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保護房東與租客雙方權益,避免在房屋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意外,讓房客能更安心的使用房屋,不用擔心因為過失發生火災或是其他意外,而需要重金賠償屋主的情況;對房東來說,也能更安心地出租房屋,如果房客租金欠繳或是破壞家具都有賠償途徑。
 
此外,火災保險的重要性,在其為一種風險分擔工具,能夠有效減輕個人因火災帶來的經濟負擔。透過購買火災保險,可以將潛在的巨大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避免了房東與房客之間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最後,約定租約中關於火災保險的負責方,是一種有效且長遠的解決策略。
 
因此、購買火災險就會是一個絕佳風險分配的良好工具,把失火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就不用費神作特約與日後請求賠償的問題所以,在出租房子時與房客約定好由誰投保火災險,才是真正一勞永逸的方法。
 

-房地-房地租賃-失火-保管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32條=民法第4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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