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鄰居持續不斷吵鬧聲,行政處理方式為何?

15 Oct, 2009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為,鄰居每天都嬉戲吵鬧直到深夜。影響生活作息,管委會勸導,不見改善,後來我在家門前及旁邊空地,裝設監視器,錄下吵鬧聲音,到底要找那個政府機關來處理?

 

一、環保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可資參照)。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民用飛機等(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而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如鄰居噪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二、警察機關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均由警察機關處理。


三、建管主管機關

 

若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則歸於管委會及建管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住戶應遵守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而同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又同依條例第18條規定,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再依同條例第47條,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另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因此,公寓大廈之噪音由管委會及建管單位(如縣市政府的工務局、建設局等其他單位,視各縣市而有差異)處理等事項,

 

當然,受害者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電子郵件、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等方式,依管轄權責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建管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等。但應先行錄影、錄音存證。事發當時依噪音類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以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另外,警察介入處理,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相信也是一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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