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界訴訟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不動產經界訴訟係以界線不明或爭議為前提,其目的在於明確劃定土地範圍,避免日後產生使用糾紛,性質上兼具形成與非訟特質,法院審理時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應依職權綜合判斷,以公平原則與客觀事證定其界線所在,最終得據以聲請登記與確保地權穩定,對於土地所有人而言,實屬保障物權行使與避免侵害之重要法律救濟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不動產經界訴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界線不明或就界線發生爭執,而請求法院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
按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有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 號判例可資參照)。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原告提起此訴訟時,祇須聲明請求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縱原告有主張一定之界線而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其訴,亦即法院可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本於調查之結果,定雙方不動產之經界(亦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6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不動產經界訴訟乃形式上之形成之訴,因涉及地籍重測之國家土地行政及稅收利益之公益性質,本質上應屬非訟事件,故法院確定經界時,並不受當事人所聲明界址之拘束,應斟酌具體情形,本公平原則,依職權定其經界。又按相鄰土地間,其具體界址何在,如有圖地相符之地籍圖,固得以之作為標準,然如地籍圖不精確,兩造當事人對界址各有主張時,亦非以當事人之指界位置為唯一之認定標準,法院應秉持公平之原則,依各土地之地圖(實測圖、分割圖、分筆圖)、經界標識之狀況(經界石、經界木、木樁、基石、埋炭等)、經界附近占有之沿革、系爭土地之利用狀況、登記謄本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之差異等客觀基準以確定界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東簡字第60號)
不動產經界訴訟之提起,不須原告主張特定界線所在,縱原告有主張一定界線且未能證明,法院亦不得逕行駁回,仍應依職權本於事實調查結果定其界線。
此類訴訟形式上雖屬形成之訴,實質上兼具非訟程序之性質,蓋經界之確認除關係私人之權利義務,亦涉土地地籍管理與稅收政策之公益,故法院於審理時不受當事人聲明界址之拘束,得依公平原則斟酌具體情狀予以定界。
實務上,相鄰不動產發生界址爭議時,雙方常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此時法院應以地籍圖為參據,若圖地不符或地籍圖不精確,即應綜合考量其他客觀證據資料為斷,例如可參酌實測圖、原始分筆圖、分割圖、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卷宗所載之界址線、土地利用現況、歷史占有情形、土地範圍標識(如經界石、基石、埋炭、木樁、牆垣等)與鄰接土地之使用界線演變等。
法院認定界線時應依地圖精確度、現場標識、長期使用狀況及各地面積差異進行綜合判斷。在不動產經界訴訟中,若經調查確定土地間存在之界線,法院即應作成判決,並載明界線所在位置,此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既判力,日後不得再就相同標的提起訴訟。至於判決定界結果,並非即為地政機關地籍圖重製之依據,當事人應持法院判決聲請地政機關辦理地籍異動,俾使地籍圖與法院認定之界線一致。
此外,若雙方當事人於訴訟中自行達成和解或法院調解成立,並就界線達成明確約定,則調解成立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亦可作為地籍變更登記之依據。惟應注意,此類合意定界不得侵害第三人權利。
實務上經界訴訟之另一常見問題為界線認定涉及建物占用或建築線退縮等事項,當經界劃定後發現一方之建物跨越界線,占用他方土地,則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返還;如係無權占有,另得依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若其係基於信賴錯誤而非惡意占有者,實務上常參考最高法院相關見解,以公平原則及建物拆除對社會資源浪費之考量,斟酌裁量是否以金錢補償代替拆除。此外,不動產經界訴訟應注意與土地分割訴訟之區別。前者在於定界,即明確劃定界線所在位置,確定土地範圍;後者則為共有土地請求裁判分割,目的在於使共有狀態終止。定界訴訟得由單方當事人提起;分割訴訟則須為全體共有人參與。
又定界判決為形成判決,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並不以雙方主張為限;分割判決則涉及財產分配,當事人間協議與證據資料影響結果甚鉅。若經界訴訟涉及所有權爭議,則屬確認之訴,例如主張某部分土地為自己所有者應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而非單純經界訴訟,法院審理時亦會依聲請範圍與請求之性質作適當區分與處理。
另依現行訴訟程序,不動產經界訴訟由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屬簡易訴訟程序範圍者得由簡易庭法官獨任審理,當事人應檢具地籍圖、地政資料與其他現場照片或實測資料佐證。法院指定勘驗期日,實地勘查標的土地,並得命地政機關或專業測量人協助實測與測繪。實務上亦常委請地政士或土地測量技師作成經界報告書,供法院判斷。若經調查認為雙方界址已明確無爭議,法院得駁回訴訟。
-房地-土地行政-地籍-土地登記-地籍測量-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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