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界是什麼?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鑑界制度為維護土地界址清晰、產權明確的重要手段,在處理土地使用、建築規劃、鄰地糾紛、防止越界等方面具有關鍵作用,申請人如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應依法申請再鑑界並提出具體理由,倘再鑑界仍存爭執者,即應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權利,地政機關將不再受理第三次鑑界。此一制度設計既保障當事人救濟權利,又避免重複鑑界資源浪費,使鑑界作業具有程序終局性,有助於行政資源合理分配與地政秩序之維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鑑界是指地政事務所依據原有地籍測量資料,協助土地權利人於實地上明確標示土地邊界,重設界標的一種地籍測量作業,目的在於解決因時間久遠、自然或人為因素造成的界址不明、界標遺失、移位或爭議問題,藉由鑑界程序讓土地邊界恢復清楚狀態,並促進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安定性。
鑑界是地政實務中土地複丈業務的一環,在土地權屬明確化的程序中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依據統計,民眾所申請的土地複丈案件中有高達七成屬於鑑界案件,可見其普遍性與重要性。
鑑界係指針對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因天然災害、人為破壞、時間久遠、地貌變遷等因素致使地界模糊、界標湮沒或遺失,進而導致相鄰土地所有人對實際土地界線產生疑義,於是由相關權利人主動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地政機關依原地籍測量資料進行重新丈量、核對並埋設界標,以回復原地籍圖籍與實地相符之狀態,此即為鑑界,其目的不在於改變面積或產權,而係為使土地範圍清楚、產權明確,以利使用與管理。
依土地法第47條規定,地籍測量相關作業之方法與程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制定實施規則,實務上即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及第207條規定,鑑界申請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每筆土地以每公頃為計費單位,基本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不足1公頃者亦以1公頃計,若面積超過1公頃,每增加0.5公頃增收半數費用,不足0.5公頃亦以0.5公頃計收。
經申請後,地政事務所會安排時間進行測量,並寄發定期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與鄰地關係人到場指界與確認。申請人應配合攜帶定期通知書到場,並提供必要之界標,界標可於申請時向地政機關購買,由測量人員代送至現場使用,倘若事先無法預估數量,亦可於測量當日依實際需要向測量人員購買。
此外,為簡化流程與利於申請人後續使用,若當日測量順利完成,測量人員將現場繪製成果圖並交付予申請人,此圖作為土地邊界之證明文件,亦可供未來規劃、買賣、建築、借貸等各類用途所參考。另一方面,對於收到通知書的鄰地所有權人,常因第一次接獲此類通知而感到疑惑與不安,擔心自己土地被他人主張、房屋是否占用他地、或測量結果會否影響自己土地面積,實則無需驚慌,因地政事務所係基於申請人請求而為之,不會主動介入鄰地丈量,且本次丈量僅係協助重建原地籍界址,並非重劃或變更土地權屬,鑑界結果亦不會影響既登記面積與權利內容,通知書所列之測量日期僅供所有權人到場確認界址與埋設界標之參與機會,如當日無法出席,仍可委託他人代為到場,或請地政事務所保留紀錄以備將來參照。
於測量當日,測量人員將攜帶原地籍圖資及儀器現場比對、定位,依原圖登記界址進行丈量與界標重設,此過程公開進行,申請人與鄰地人均可現場查閱成果並提出異議或補充說明,確保丈量結果之公正性與透明性。鑑界作業若因雙方對界址有所爭執,致無法埋設界標者,地政機關亦將記錄爭議點,必要時可由雙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所有權界址,地政機關將依最終裁判辦理,至於有無涉及建築物越界或牆垣占用問題,則應由雙方另循民事訴訟或調解方式解決,而非地政事務所鑑界之範疇。
其中第205條至第211條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以書面或電子簽章方式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若因建造行為需界址明確或係依法主張取得權利所需,也可由承租人、起造人、地上權人、法院判決權利人等會同土地所有人申請鑑界,並須繳納土地複丈費用。申請人於複丈當日應到場協助指界,並依規定於指定點位埋設界標,否則將視為放棄申請,費用不予退還,屆時鄰地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亦應配合出席,如不出席,地政機關仍得逕行複丈。
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8條規定,如申請人係依民法時效取得相關土地權利而申請複丈者,須提出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其繼續占有土地之文件;另依第209條及預算規定,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除經核准之特殊情形外,複丈費用應優先用於支應地政測量經費。
若關係人(如鄰地所有權人)對於地政機關辦理他人申請鑑界結果有所異議者,亦可就其自身所擁有之土地提出鑑界申請,此即屬再鑑界之性質,地政機關應依同樣規定處理,但若其土地地號與原鑑界案所涉不同,原則上不會受限於前案次數限制。依第210條規定,若申請人係辦理分割、界址調整或由鑑界確定之界址點,應於特定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
若無法自行埋設,亦得繳納額外規費,由地政機關協助執行。鑑界後,測量人員會現場繪製成果圖交付申請人,成果圖並非法律上權屬之最終依據,而僅係反映現場測量狀況,若與權利有爭執,仍應由法院審理確認。
第211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後,如審查無誤,即應排定複丈日期並通知申請人與關係人,若因氣候或事故無法如期辦理者,亦應另行通知改期,並提醒申請人如屆時不到場或未依規定埋設界標者,將視為放棄申請,繳費亦不退還。
如鑑界後仍產生爭議,申請人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申請再鑑界,程序與第一次鑑界相同,需再次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異議理由,繳納土地複丈費用後,由地政事務所重新排定測量時間,進行再鑑界作業。惟如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即不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三次鑑界,只能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土地所有權或界址,交由法院依據實體權利審理判決,地政機關將依法院判決結果辦理地籍變更。
鑑界亦常作為土地開發前期程序之一,於建築、分割、買賣、貸款等情形中,若土地界線不明,將影響日後權利移轉與使用分區計算,因此,許多民眾於規劃前即主動提出鑑界申請,以確保後續各項行為之基礎無虞,此外,亦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為避免兄弟姐妹日後產生土地範圍爭議而先行鑑界。
土地雖登記權利人為個人,但實地邊界卻可能因長年未管理、他人誤用、自然變遷等而不符原圖記載,因此定期檢查土地使用情形與埋設完整之界標,是維護產權、避免糾紛的根本手段,如發現界標傾斜、損壞或疑似他人越界使用時,應及早透過鑑界程序釐清事實與法律界線。
鑑界制度透過公開透明之測量程序,結合原始地籍資料與當場實地比對,不僅有助於土地界址明確化,更保障申請人與鄰地人雙方之財產權,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與交易之安定性。鑑界雖為技術性工作,然其所涉之法律效果與財產權影響卻十分重大,民眾如對自家土地界線存有疑義或遭鄰人主張權界爭議時,儘速委由專業地政人員辦理鑑界程序,方為最穩妥之處理方式。
-房地-土地行政-地籍-土地登記-地籍測量-鑑界
瀏覽次數:11






